5.1.2 学术数字信息资源公共存取的现实需要
1.获取信息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各个领域、形式多样的数字化媒体信息,极大地丰富了人类的信息需求。2006年7月第1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结果显示,网民经常使用的三项服务为浏览新闻、搜索、邮件,分别为66.3%、66.3%和64.2%[1]。这三项服务都离不开信息的获取,由此可见获取信息仍然是网民上网的首要目的。在信息的获取中,除了要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之外,最基本的要求是公众能够自由、平等、公开地存取所需要的信息。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宣布:“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分享科学的成果。”[2]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特别提到“社会和个人的自由、繁荣与发展是人类的基本价值”,“公民在社会中行使民主权利和发挥积极作用的能力”是以“信息灵通”为前提的。公民民主能力的获得和民主社会的发展有赖于“令人满意的教育和自由与无限制地利用知识、思想、文化和信息”。[3]由此可见,人类的基本价值在信息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自由、平等、公开地利用信息资源。
2003年,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第一阶段会议发表的《建设信息社会:新千年的全球性挑战》提出:“信息社会中,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区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意识到,“是否能以普遍、公平的方式并以可以承受的价格随处获取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是信息社会面临的挑战之一”[4]。
许多国家在国家政策法律中也将信息公开作为正式条文列入其中。美国是推行信息公开获取战略的典型国家。OMB 1993年发布了联邦信息资源管理的A-130通告:“政府信息是有价值的自然资源,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自由的信息流动是民主社会的本质”,“联邦政府应保护公众访问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开放和有效的科技信息的交流能带来有效的科学研究和联邦研发资金的利用”。1967年实施的“美国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标志着美国政府第一次在成文法中保障了公民以个人名义取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信息自由法要求美国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信息公开就一直是美国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政策,除了对危及国家安全、影响政府政务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信息实行强制性保密外,其余的数据和信息均被纳入共享管理的范畴[5]。这种公开的要求即为在没有歧视的基础上以不超过复制和发行成本的费用无限制地使用信息。
由此可见,获取信息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虽然不如人类的生命权那么重要,但也是社会赋予人类特有的现象,同样对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学术信息资源作为人类从事科研生产、推动社会进程必不可少的信息资源,更是要走在公开获取的前列。
2.学术信息资源公共存取的现实需要
早在1934年美国电话行业《1934年通讯法法案》就倡导“通用服务(Universal Service)”的理念,可以说是对信息公共存取的最初思想萌芽[6]。1998年的“自由扩散科学成果运动”要求对于科学文献要减少版权条约中的限制条款,反对将作品复制权从作者转移给出版商。这场运动,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公共存取科学信息的重要意义。一些国家新制定或调整与信息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更直接地影响到学术信息交流的格局。例如,美国2003年通过《公众存取科学行动法案》(Public Access to Science Act,PASA),又称“萨伯法案”(Sabo Bill),从而在版权法中增加了新的条款,规定由联邦政府提供资助的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免除版权,从而将部分学术信息的“公众存取”纳入法律框架[7]。
在公众存取方面较有影响的政策实践是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制定的“促进公众存取研究信息”的政策,其中规定由NIH资助的科研项目或科研人员在其成果发表一段时间后,应提交给由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NLM)建立的免费电子保存本系统Pub Med Central,并由该系统发表及收藏。NIH的政策既便于管理和保存研究项目的成果,同时也便于公众、医务工作者、教师和科学家获取这些研究成果。该政策已于2005年5月2日生效[8]。
公共存取政策在国际科学界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许多国际组织倡导并应用了“公共存取”政策[9]。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早在1991年发表部级公报“要促进环境数据和信息的完全与公开交换”[10]。1994年12月国际社会科学学会全体会议(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Council General Assembly)的社会科学数据管理政策(Social Science Data Management Policy)指出,其基本目标之一是实现所有数据库,对所有社会科学家实行完全与公开的共享。数据应该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给研究人员,定价的第一原则是,不超过满足特定用户要求所发生的复制和邮寄费用[11]。
由上述案例可知,在医学、环境等学术信息领域,公共存取政策已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就人们获取学术信息的现状来看,诸多因素制约了人们享有自由利用学术信息的权利,既有信息用户技术能力的原因(如用户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贫乏),又有网络自身存在的缺陷(如网络信息安全、互联网信息超载带来的大量信息搜索噪音),既有经济性障碍(如一些大型的学术信息数据库,设置了严格的用户访问权限,只有付了费的用户才能拥有对这些网络数据的访问权),还有社会性的障碍(如人们对他人无偿使用自己科研成果的接受问题)。在这些因素中,制约数字信息资源自由获取的最根本因素是各国对待数字信息传播的政策导向。许多国家出于保密、政治、外交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各类数字信息资源的传播进行严格控制,人为地限制了数字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流。随着“公共存取”学术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数字信息资源需要被公众获取,这时,在学术界掀起的一场“开放存取”运动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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