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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出版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管理、公安等机关多次分别或联合公布了打击非法出版的规章、文件。此外,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即使有合法出版单位出版,也是非法出版物。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报纸、期刊及其他各种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对出版活动的审查批准以及非法出版的法律责任作了完整规范。非法出版活动是报刊管理中依法禁止和制裁的主要违法行为。

第十节 禁止非法出版

未经批准的出版活动都是非法出版活动,未经批准印制的出版物都是非法出版物,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在我国都是严格禁止的,这是同我国新闻出版实行严格的审查批准制相辅相成的。国家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管理、公安等机关多次分别或联合公布了打击非法出版的规章、文件。如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出版物区分合法与非法界限以出版物本身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依据。

一、非法出版物

广义的非法出版包括一切从程序到内容违反法律的出版活动及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所规定处罚的都是非法出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惩处的,包括了出版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侮辱诽谤他人,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宣扬淫秽、侵犯著作权等内容的出版物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出版活动。

狭义的非法出版,是指从程序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出版活动,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报刊名称的出版活动,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等活动。有反动、淫秽等禁载内容的出版物则被称为违禁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七种:(1)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5)承印者以牟取暴利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7)其他非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此外,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即使有合法出版单位出版,也是非法出版物。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报纸、期刊及其他各种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对出版活动的审查批准以及非法出版的法律责任作了完整规范。

非法出版活动是报刊管理中依法禁止和制裁的主要违法行为。国务院1987年《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

(2)非法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必须申办准印证,方可印制,违者亦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二、非法出版物的识别

(1)查看封面、插图和广告。新闻出版署规定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徕读者,而黄色书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等刺激性画面;非法刊物还往往在封面上标出挑逗性目录,甚至以目录代替刊名,或目录的字体大于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号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长期销售,这些非法刊物的插图也往往印有色情、淫秽、恐怖、凶杀画面。

(2)查看版权页。其中包括:一看版权页的版本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著录是否准确、完整,1991年9月以后出版的图书,版权页(或扉页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记证号的,一般均为非法出版物。二看是否盗用社名,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记录,往往盗用边疆省(区)出版社或已撤销出版社的名义,甚至编造出版单位名称。三看是否标明印刷单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单位一般均为省级定点印刷厂家,非法出版物往往不标明印刷单位,或标以非定点的乡镇印刷厂甚至是地下印刷厂。四看总发行(总经销)单位是否含糊不清,如有的非法出版物只含混注上“新华书店发行”,究竟是哪家新华书店,不明确标出。合法刊物一般以某个邮局为总发行单位,而非法刊物则不标出邮局发行字样。

(3)查看标准书号,就是核对标准书号的编制、排列是否符合规定,其出版者前缀或地区报刊代号是否有误,校验码是否正确,图书分类号与该出版物的内容是否相符,书号数码有无过多、过少或编码谬误等。

(4)查看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出版单位委托批发企业进行书刊征订发行,必须使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因此零售书店对上门征订推销的批发商家,先要查看其推销的图书有无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一般应视为非法经营活动。

(5)查看新书征订单。非法出版物的兜售者一般是采用单页订单形式散发和征求订数,而不使用出版社和批发企业如新华书店发行所、发货店编印的新书征订单或书目报表。同时,还应查看核对印发征订单的书店是否具有总发行、总经销或二级批发的批发许可证,其发货渠道是否合法,图书的定价是否合理,发货折扣是否符合常规。

(6)查看图书的纸质及印装质量。很多盗版书的封面色彩艳丽,有的甚至还印有防伪标记,很难与盗版联系在一起。但如果认真翻一下图书正文的页面,你就会发现破绽:一是纸张发黄发脆、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质量低劣、版心不正、错别字多,透印、粘脏现象普遍,油墨着色时深时浅;三是装订质量很差,折页不正,刀花、短页、连刀页较多;由于订口不牢,有些书的封面与整个书瓤分离、脱落。

(7)查看卖书人及售价。盗版书一般不进入正规书店的店堂,因为这样易被查抄,卖盗版书、盗版光盘的人,大多数是推小车、提布袋、摆地摊、叫卖兜售的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游商小贩。由于盗版书从纸张、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既不付稿酬又逃避税收,因此兜售者往往以低于标价两三倍的价钱出手,一本定价标着60元的书,15元就可以出售。而地摊上那些对折出售的新书,大多是盗版书。

三、非法出版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报刊名称出版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到假冒的报刊社,属于受害人,他们有权对假冒者起诉,追究后者侵犯自己名称权、名誉权、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三)转让刊号和出版权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报纸经批准登记注册后,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代办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报纸。”《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报刊登记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据此,新闻出版总署又公布《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指出:“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地购买书号、刊号、版号,并参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活动。凡购买书号、刊号、版号从事的出版活动均属非法出版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对于这种非法出版行为,《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购买、承租、受让的一方,属于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的行为,按第四十五条处理。

(四)盗印报刊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盗印出版物,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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