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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基本精神及其得以确立的理念上是相通的。概括而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着眼点在于程序的安定性,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则侧重于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还包括了对检察官上诉的限制。

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源于古罗马法律精神,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称作“一事不再理”原则,强调维护确定判决的“既判力”;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作“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强调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遭受两次不利。这一原则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得到确立,该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含义,在理论上存在颇多争议,在不同的国家也存在不同的解释。大陆法系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院对于任何已经生效裁判予以处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二是对于所有已被生效裁判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审判或科刑。(6)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通常与裁判的既判力联系在一起。在法国,“以同一罪行不受两次审判”这一法律格言所表达的一事不再理思想,在1791年法国宪法中得到确认。在德国,一事不两罚原则为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3项所规定,具有宪法层次的地位,其字面含义是指禁止对同一犯罪行为处罚两次。可见,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其具有以下特点:(1)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为各国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也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一事不再理原则总是以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前提的,只要存在法院的生效判决,就存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问题;(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宗旨都是强调法的安定性。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纳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要求被告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受到两次起诉、审判和科刑。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双重危险的理论是为了避免三种明显的滥用:被无罪开释后的再次起诉;受到有罪判决后的再次起诉;对同一犯罪的多次处罚。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要求:(1)若对被告人作无罪判决,则检察官无上诉权,即便该判决是因为法庭在审判中犯有某种对检察官不利的法律错误或者起诉权存在某种缺陷;(2)如果被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告人提起了上诉,上级法院可对其进行第二次审判,但如果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在新的审判中得到维护,法官一般不得对被告人判处更重的刑罚;(3)如果因证据不足而被法庭在判决前驳回,被告人一般不能受到第二次审判;(4)如果一项针对某一罪行而作出的判决已经得到执行,法庭不能对该项罪行实行两次刑事处罚。

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基本精神及其得以确立的理念上是相通的。对于审判制度而言,应当尊重自己本身的法庭判决,不管罪行性质而使一个人受到无休止的追究是不合适的。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某些差异。概括而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着眼点在于程序的安定性,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则侧重于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还包括了对检察官上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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