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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泄露原则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节 禁止泄露原则禁止泄露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禁止泄露原则,信息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禁止泄露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及其内容。禁止泄露的目的在于维护信息主体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犯。明确规定禁止泄露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

第九节 禁止泄露原则

禁止泄露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种,泄密是困扰个人最大的问题。根据禁止泄露原则,信息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禁止泄露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及其内容。

一、禁止泄露原则的概念和形成

(一)禁止泄露原则的概念

禁止泄露原则,也称保密原则,是指对信息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严禁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及其内容。禁止泄露原则产生的保密义务,适用对象是信息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

信息管理者应该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在没有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禁止向第三人泄露个人信息及其内容。对个人信息内容的披露,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发生,才是合法的。

(二)禁止泄露原则的形成

我国香港地区96条例中规定的第四原则——个人资料的保安原则是指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由资料使用者持有个人资料受保障而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其他使用所影响。该条特意指出在适用该条原则时,尤其须考虑以下情况:为确保能查阅个人资料的人的良好操守、审慎态度及办事能力而采取的措施。这一点主要反映了保密的基本要求。笔者主张在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明确禁止泄漏原则,以加强对个人一般人格利益的保护。我国历来缺少保护私人人格利益的理念和法律制度,尤其是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非常不够,因此将禁止泄露原则明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承载的人格利益,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禁止泄露原则产生的义务

禁止泄露原则产生的保密义务,适用对象是信息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禁止泄露的目的在于维护信息主体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犯。

根据禁止泄露原则产生的保密义务,包括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也包括对个人信息内容的保密。在美国曾经发生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母亲反对女儿和她的男朋友结婚,为了说服女儿,亲自到相关部门核查准,具体负责人员并未告诉她该男子是否有犯罪记录,但是抵挡不住这个心急的丈母娘的一再追问,终于向她诡异地眨了眨眼睛。于是,真相大白,连女儿也不愿意嫁给一个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准女婿根据美国隐私法提起诉讼,并胜诉。此案中,被泄露的并不是个人信息本身,工作人员并未拿出记载个人信息的档案给他人阅读,但是,她的行为(眨眼)泄露了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内容,仍属于违反隐私法的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保密义务与保密法上的保密义务有所不同,保密法上的保密义务一般是针对涉密客体(包括信息与物品)等在一定期限内保守秘密。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保密义务仅限于对个人信息的保密,并且没有特定期限的限制。根据保密原则,信息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负有不得向社会公开的义务,而且也负有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的义务。信息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的保密义务为法定义务。虽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与一般规则,信息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个人信息及其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明确规定禁止泄露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

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的适用对象是患者以外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保护患者隐私。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医疗机构对个人医疗信息予以保密的目的在于维护患者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犯。个人医疗信息是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个人信息,其主体部分直接反映个人隐私。我国古代既有的讳疾忌医的传统观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个人医疗信息的权利要求。根据保密原则,医护人员不仅负有不得向社会公开的义务,而且也负有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的义务。医护人员负有的保密义务为法定义务。但是医疗机构不得凭借信息保密原则对抗患者。患者主张查阅权的,医疗机构应依法予以查阅。根据我国台湾省的“医疗资讯民调”,患者对“完整病历取得”的要求高达98%。患者常常因无法取得完整的个人医疗信息,而对自己的病情一无所知。而病人知情权的行使,乃一个问题的另一方面,在此不作深入分析。[16]

三、禁止泄露原则的例外

禁止泄露原则的例外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类:一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二是为了第三人的重大人身利益、财产利益或其他权益的;三是为了信息主体的重大合法利益的;四、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

四、禁止泄露原则和政策公开原则的关系

政策公开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管理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政策以及相关事项,一般应保持公开。依据信息公开原则,本人有权请求信息管理者提供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情况。政策公开原则指的是对处理信息的政策的公开,禁止泄露原则指的是对信息内容的保密,两个原则各不相同。信息管理者不得凭借禁止泄露原则对抗信息主体的查阅权。禁止泄露原则针对的是信息主体以外的人,不包括信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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