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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财产与知识产权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信息财产与知识产权法一、信息财产和知识财产的区别知识产权法只保护知识财产,但不保护信息财产。知识财产的本质是思想观念,知识产权法并不保护具象的信息,只是保护满足一定条件的思想观念。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信息财产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第二节 信息财产与知识产权

一、信息财产和知识财产的区别

知识产权法只保护知识财产,但不保护信息财产。知识财产的本质是思想观念,知识产权法并不保护具象的信息,只是保护满足一定条件的思想观念。为了区分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日本法特别强调发明、外观设计等精神产品不能成为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的客体。[2]

网上交易的信息财产,不是知识财产,而是一种信息产品。知识财产的本质是一种思想观念,具有抽象性,其不同于与载体相结合后生产的产品,与载体结合后的产品是物权的客体,而蕴涵在产品中的信息才是知识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譬如,电影胶片或者音乐光盘的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由物权法调整,而非知识产权许可;而电影胶片中蕴涵的“电影”的交易,为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受到知识产权法调整。信息财产交易的复杂性就在于它没有让信息获得物权保护的桥梁——在信息财产交易中,物质载体不见了,信息财产无法再假以物权受到保护了。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信息财产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二、信息财产之上的权利

在信息财产权制度建立之前,购买信息财产的人纳闷地发现,其对自己购买的产品并无任何权利可以主张。一方面,最终用户对其取得的信息财产不能享有知识产权,因为最终用户为购买产品,而非知识产权许可;另一方面由于最终用户取得的产品为信息财产,因此也不能享有物权。确立了信息财产权之后,信息产品上的权利状态为:一种是信息财产“创制人”的知识产权,另一种是购买者对信息财产享有的信息财产权。就网上计算机软件交易而言,尽管销售者还保有软件的著作权,但交易的实际情况却是,作为一项产品的信息财产业已转让——信息财产权转移,而不是著作权的转移或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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