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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财产权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信息财产权行为则包括在不进行事实处分的情形下,使信息财产权发生的变动的行为,此种行为又被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信息财产权行为是最为常见的信息财产变动原因,是当事人借以实现信息财产权变动的基本途径。

第一节 信息财产权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一、信息财产权行为的起源

笔者提出的信息财产权行为理论,来源于德国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一般认为起源于《学说汇纂》,并由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著名的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体系化。萨维尼认为,私法上的契约应分为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和基于物权关系而成立的物权契约;继而萨维尼认为,一个真正的契约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债权契约,一是物权契约。而物权契约就存在于交付或者登记之中,因为在交付或者登记之中,包含了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由于物权契约并不具备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因此常被忽略。萨维尼认为,意思表示是物权变动之根本。他认为,私法上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发生债权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和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只有后者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萨维尼认为,这两种意思表示应分开看待。产生债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被称为债权行为;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称为物权行为。

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终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德国民法典》采纳的物权行为理论是对《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的批判和扬弃,因为《法国民法典》规定意思完成,物权随即发生转移。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着明显不足和缺陷的。当信息财产作为信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登上历史舞台,面对信息财产的权利构建和交易规制问题,如同资本主义社会到来之初,德国面对“物”的权利构建和交易规制一样。因此,关于信息财产权的构建,物权制度的构建值得借鉴,而其中信息财产权行为就是从物权行为借鉴发展而来的。

二、信息财产权行为的概念

概念对于任何一门学问都具有奠基性的作用和价值,是体系的基石。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信息财产权行为是指发生信息财产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引起信息财产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

萨维尼在19世纪初的大学讲义中认为,物权契约是“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契约而践行之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有一项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1]笔者认为,从萨维尼创制物权行为理论体系的初衷来看,物权行为应该就是包含有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的交付和登记,并非简简单单指向交付和登记本身。因此,笔者认为,信息财产权行为应该包含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的交付或登记行为。

任何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信息财产权也不例外。导致信息财产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导致信息财产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必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说,信息财产权的变动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比如,因为制造(事件)而取得信息财产权,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事件)而取得信息财产权,因信息财产灭失(事件)而丧失信息财产权等。

然而,因行为导致的信息财产权发生、变更和消灭更为复杂和常见。这种导致的信息财产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信息财产权行为。信息财产权人销毁或者删除、粉碎信息财产的物理上的处分,为事实行为。而信息财产权行为则包括在不进行事实处分的情形下,使信息财产权发生的变动的行为,此种行为又被称为法律上的处分。信息财产权行为导致的信息财产权变动包括主体的变更、信息财产权的限制(如设定担保)、信息财产权的丧失(如抛弃)。

三、信息财产权行为的性质

(一)信息财产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它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积极的法律行为——作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不作为。信息财产权行为不过是法律行为之一种,是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的,它以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发生信息财产权变动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或者是创设信息财产权,或者是移转信息财产权,或者是变更信息财产权,或者是消灭信息财产权。

(二)信息财产权行为是信息财产权变动的原因

引发信息财产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信息财产权行为。其中,事实行为包括制造、删除、粉碎信息财产等。而信息财产权行为是最为常见的信息财产变动原因,是当事人借以实现信息财产权变动的基本途径。

信息财产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既有联系有相互区别。信息财产权行为,往往因债权行为而发生,但二者的区别十分明确:第一,信息财产权行为是变动信息财产权而设,而债权行为是为产生债权而设。第二,信息财产权行为是引起信息财产法上的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债权行为是引起债法上的后果的意思表示。第三,信息财产权行为的直接目标在于信息财产权的变动包括信息财产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债权行为针对的是债权问题。第四,债权行为并不必然与信息财产权行为关联。债权行为若以不作为为其给付内容,不涉及信息财产权的变动就可以实现。若给付体现为作为,当以劳务或物为标的,也与信息财产权的变动无关(可能与物权的变动有关),不涉及信息财产权行为。在债权行为中,仅在给付以移转信息财产权或在信息财产之上设定担保时,方涉及信息财产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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