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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性质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票据行为的性质如何看待票据行为以及法律效力,理论上存在着争论,主要有以下学说。票据若非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而流通,持票人则不能向该行为人请求负担票据责任。在立法上遵循发行说的观点,原则规定以票据交付为行为的要件。我国的《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如何看待票据行为以及法律效力,理论上存在着争论,主要有以下学说。

(一)单方行为说

单方行为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因单方的发票行为而创设的,票据的债务人在票据上的签名这一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产生票据的债务,无须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条件。

德国学者昆哲(Kunze)首创的单独行为说,避免了契约说的缺点,符合票据行为独立性特征,区别了原因关系和实质关系,为近代多数学者所赞同。

在单独行为说中又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创造说认为,票据一经记载签名,虽未交付亦得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如果票据在未交付前因被盗、遗失等事情而流入第三人手中,签发票据之人应该对此负责。发行说则认为,票据必须同时具备在票据上记载法定记载事项及签名并将之任意授予他人占有此两个要件,出票行为才成立并生效,票据上权利义务才产生,出票人才对其出票行为承担义务。票据若非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而流通,持票人则不能向该行为人请求负担票据责任

(二)契约说

契约行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缔结契约所致,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本要素。只有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作成之后,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债权人),相对人受领,才产生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依据此理论,票据作成后尚未交付前,如被盗或遗失,因其未交付,契约就未成立,票据行为人就不必负担票据上之债务。票据持有人证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前手人的债务关系已经建立是相当困难的,因此《英国票据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都规定:持票人占有的票据就可推定为票据债务人交付而取得。

(三)权利外观说

权利外观说认为,占有票据就足以使权利为真实。即发票人之完成记载签名等要式即具备权利外观,虽未有交付之意思,善意持票人仍受此一外观推定的保护。根据此说,即使在没有交付的场合,署名者方面在票据外观上存在归责原因时,也应对善意取得者负票据上的责任。此种理论是建筑在“事实自证”和“善意保护”理论值之上的。也就是说,只要持有票据的事实本身就证明了交付的行为存在,只要是善意的人的权益就应当受到保护。

在立法上遵循发行说的观点,原则规定以票据交付为行为的要件。但作为特例,同时规定对于未通过正式交付而进入流通的票据,推定为已完成交付,只要持票人系善意且无过失而取得时,票据行为人就应承担票据债务。我国的《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而第12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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