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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有何特征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票据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表示而发生的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被称为票据的法律行为。票据交付是使票据行为最终能够有效成立的特殊形式要件。如出票以发生票据权利为目的,背书以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承兑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票据行为能力是指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的行为人,能够实际地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票据上权利,承担票据上义务的能力。

一、有效票据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它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条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的权利,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简单地说,狭义行为就是围绕票据所发生的、以确立或转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表示而发生的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被称为票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六种行为。

广义票据行为,统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行为。广义票据行为除包括狭义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付款、参加付款、划线、涂销等行为。狭义票据行为以外的各种行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被称为准票据法律行为,简称准票据行为。

针对狭义票据行为而言,有效票据行为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备必要的行为形式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行为形式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首先必须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记载必备事项的范围及记载方式,均由票据法规定,如票据金额的记载等。

(2)行为人完成签名。票据签名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的形式要件。票据签名既是票据行为人确定参加票据关系,决定承担票据债务的主观意志的体现,又是确认实际的票据行为人与票据上所载的票据行为人为同一人的客观标准。

票据签名通常采用手书签名、盖章、签名盖章、记名盖章、法人签名等形式。手书签名是指由票据行为人自己本人亲手书写自己的姓名;盖章是票据签名的变通形式,指票据行为人加盖自己的印章;签名盖章是在进行手书签名的同时,再加盖印章的双重签名方式;记名盖章是由行为人以手书签名以外的其他方法表明行为人名称,如打印,然后加盖行为人印章的特殊签名方式;法人签名是指在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的同时加盖该法人的印章。

(3)票据交付。票据交付是使票据行为最终能够有效成立的特殊形式要件。通过票据交付以实现票据占有的实际转移。

2.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要有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明确表示。如出票以发生票据权利为目的,背书以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承兑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

3.行为人具备相应的票据能力

票据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就票据行为而言,它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票据能力是票据成立的实质要件。

票据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票据行为的主体,参加票据关系,享受票据权利与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它是票据能力的静态表现。

票据行为能力是指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的行为人,能够实际地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票据上权利,承担票据上义务的能力。票据行为能力是票据能力的动态表现。

票据权利能力为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提供了可能性,票据行为能力则为其提供了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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