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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要求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代行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自行承担。民事法律一般都承认隐名代理,但票据法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所以,票据法不承认隐名代理的效力。民事法律对无权代理做出了追认制度,将无权代理的效力的决定权赋予了被代理人,这样票据行为的效力在追认之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票据流通。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的代理。

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法律行为可以由他人代理进行,而票据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当然也可以由他人代理,但由于票据注重流通,注重保护持票人的权利以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各国票据法在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时,又对票据行为的代理作出了特别的规范。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一、票据行为的代理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而使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在代理关系中,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和相对人。票据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种,具有民事代理的一般属性。但由于票据代理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与普通民事代理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点:(1)票据代理最为常见的是委托代理,而普通民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2)形式要件的严格性。票据代理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而民事代理中原则上采取显名代理,但也例外地承认隐名代理。票据代理只能是书面的,而普通民事代理却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3)效力的确定性。票据代理中一旦具备应有的条件,效力也就确定地发生了,即使出现了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的情形,其效力也是确定的。例如票据代理不存在追认制度。在普通民事代理中,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均可以由被代理人追认,而在票据代理中不存在该制度。这是因为在发生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时,其效力必须确定,否则票据债权债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票据的流通。

二、票据行为代理的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代理需要具备实质与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实质要件是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未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为的票据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一)形式要件

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分以下三个方面叙述:

(1)明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在票据上明示以本人的名义,才能负票据上责任。被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该载明其姓名;是法人的,应该载明其名称。没有载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被代理人不负票据责任。即使取得票据的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是为被代理人所为票据行为,被代理人也不负票据责任。

(2)记明为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即应当明确表示代理人是为被代理人而为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至于表示代理关系的具体方式即代理文句,法律没有特定的形式要求,只要从整个票据记载内容、票据交易规范以及法律规定,足以认为是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有关票据行为的记载,就可以视为有效的记载。一般来说,代理文句的记载是在票据上签上被代理人的姓名,再由代理人签上自己的姓名,并在二者之间写明代理的意思即可,例如载明“某某的代理人某某”或者“某某公司经理某某”字样。

(3)代理人签章。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要求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如果没有代理人的签章,也就没有票据行为人签章,也就不产生票据行为的效力,也就没有人承担票据责任。如果代理人仅仅在票据上签上被代理人的姓名,而没有加上自己的签章,法律后果如何,要视情况而定。此时,如果代理人的签章行为已经获得了授权,则构成票据法理论上票据行为的代行。所为票据行为的代行,实际上就是代表被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代行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反,如果代理人的签章行为没有获得授权,就构成了票据伪造,被伪造人与伪造人均不负票据责任。如果票据上只有代理人签章,没有表明代理,也未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则由代理人自负责任。

(二)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代理中,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这是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因为票据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其行为效果才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代理权发生的原因,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前者代理权产生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后者代理权产生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法院等的指定。

代理人在没有得到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为票据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负责任,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其他票据代理行为的效力

(一)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的效力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发生代理行为;双方代理是指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由于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双方之间要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个票据关系中,双方在利害关系上是直接对立的,票据法当然不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但这种无效仅存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对第三人来讲,仍属于有效的代理行为,如果第三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则可以进行人的抗辩。

(二)隐名代理的效力

隐名代理指的是不表明被代理人名义和代理之意的代理。民事法律一般都承认隐名代理,但票据法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所以,票据法不承认隐名代理的效力。

(三)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代理。民事法律对无权代理做出了追认制度,将无权代理的效力的决定权赋予了被代理人,这样票据行为的效力在追认之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票据流通。票据法一般没有追认制度。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四)越权代理的效力

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的代理。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理论上这样规定公平合理,但在实务操作中比较困难。

(五)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为的票据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而不在于保护无权代理人。因此,就表见代理,持票人有权主张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后,可要求表见代理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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