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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种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要票据行为,是指创设票据权利的出票行为。通常立法上将票据行为划分为以下的行为。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一)学理上的划分

对票据行为理论的研究,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和考察对象可以对票据行为进行不同标准的划分。

1.广义票据行为与狭义票据行为

根据票据行为的含义为标准,可将票据行为划分为狭义票据行为与广义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这样的划分便于对具体的票据行为加以研究。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一些准票据行为,如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变更、涂销等。

2.基本票据行为与非附属票据行为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可将票据行为划分为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要票据行为,是指创设票据权利的出票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是指在出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

3.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

根据不同票据所涉及的行为为标准可划分为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和保证是各种票据的共有行为;承兑与参加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

(二)立法上的划分

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行为都进行相应的规定。通常立法上将票据行为划分为以下的行为。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的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出票包括“作成”和“交付”两个阶段的行为。“作成”,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的过程。现在各种票据通常由一定的机关统一印制,因此在这一阶段出票人只需填写相关的内容和签名。“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票据交给收款人的行为,非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认定为“交付”。

2.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在无特别说明时,背书都指转让背书。转让背书实际上是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的行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被背书人接替背书人成为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债权。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的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会付款。除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外,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只有付款人签字承兑,他才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付款人在尚未承兑以前,对汇票不负任何责任;一旦承兑,付款人就成为了汇票的主债务人,对汇票的到期付款负绝对责任。因此,持票人应主动、及时地进行承兑提示,这样可以及早地得知付款人是否加入票据关系,以便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时,及时行使追索权,以保障自己的权利;经过了付款人的承兑后,就可以提高票据的信用,以增强其流通性。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参加承兑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当票据提示给付款人被拒绝承兑时,在持票人同意下,参加承兑人作为参加承兑行为,由他在票据上批注“参加承兑”字样和签名、日期。参加承兑人并非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只是在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才负有付款的义务。

票据在到期日前如果出现了某种特定的情况不能承兑,持票人就有权行使追索权,但追索权的行使无论是对持票人还是对其前手都不利。此时由第三人出面维持票据信用,防止追索而参加承兑,对持票人和前手都有好处。

参加承兑需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在票据到期日前发生了追索事由;第二,参加承兑人必须符合参加承兑的资格(预备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见票即付汇票以外的汇票才能参加承兑。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目的就是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其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相应的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的签章。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有了绝对的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甚至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7.付款行为

付款,是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并收回票据的行为。付款行为的作出,持票人的票据债权便得到了实现,票据的流通过程也将结束,票据上的全部债务人的责任即行解除,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消灭了。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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