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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行为的种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行政复议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经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决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等。4.行政仲裁是法定仲裁。

二、行政司法行为的种类

我国的行政司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等。

1.行政调解。这是指在诉讼外由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和活动。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而是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或不服调解的可进行裁决或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这是指行政依照法律的授权,以第三人的身份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或者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裁决来解决特定的民事纠纷或争议,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行政裁决的救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使其接受司法审查。

下节将对行政调解法律制度和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作详细论述,在此就不予赘述。下面,我们仅对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这两个行政司法行为作简要介绍。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这种行政复议权实质上体现了行政主体对所属行政主体的领导和监督权。在行政复议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复议机关运用其职权对复议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复议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行为,必须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如果没有这种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就不能启动行政复议行为。

3.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产生了行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决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等。因此,行政复议的客体是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给予相应法律补救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排除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和途径。

(二)行政仲裁行为

行政仲裁是指特设的行政仲裁组织应申请人申请,依照特定的仲裁程序,以第三方裁判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的行为。目前,我国比较典型的行政仲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

行政仲裁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行政仲裁的主体是特设的行政仲裁组织。一方面,行政仲裁组织属于行政系统,区别于我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般的民间仲裁组织;另一方面,行政仲裁组织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一般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具有综合性,要进行各项行政管理活动,而行政仲裁组织的职能具有专门性,只进行行政仲裁活动,而不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地位、职责和活动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这也使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相区别开来。

2.行政仲裁的对象是特定类型的民事争议,行政仲裁的对象是民事争议而不是行政争议,这是行政仲裁与行政复议的最大区别。

3.行政仲裁的程序是专门的仲裁程序,而不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这套程序与其他行政行为程序存在很大区别,如在受理案件、管辖、仲裁庭的组成、方法,甚至救济的渠道等方面,都有专门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有特色的、独立的制度。

4.行政仲裁是法定仲裁。哪些事项属于行政仲裁的范围以及由哪一行政仲裁组织来管辖,均有法律予以直接规定,纠纷双方当事人无权选择其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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