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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独立于发生票据行为的原因行为而存在,其效力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23]德国法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很快得到各国票据法的普遍认同。就连在民法典中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国家,在票据法领域也采纳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四、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独立于发生票据行为的原因行为而存在,其效力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换言之,票据行为的效力只取决于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与引起票据行为的原因行为有效与否无关。即使原因行为(如借贷合同)有瑕疵而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只要票据上记载的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则持票人仍然可以凭借票据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出票人必须无条件向持票人承担承兑的义务,而无审查票据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的权利。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最初,起源于德国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划分的理论,[17]它是由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Karl Friedrich v.Savigny)在其名著《现代罗马法体系》(System des heutigen Romischen Rechts)中首先提出来的。[18]这一理论的核心就是强调任何一项交易的完成都由三个行为所构成,即:债权行为(合同)+物权行为(让与合意)+公示行为(登记或交付)=一项交易。其中,债权行为为有因行为、负担行为,而物权行为无因行为、处分行为,物权行为是从债权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它可以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并且其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即使债权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其影响,只要物权行为本身没有瑕疵,则该交易仍是有效的。萨维尼所谓“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的论断,[19]再清楚不过地表述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内涵。

这一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德国部分学者的质疑,[20]但它仍被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纳。该法第873条第1款就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让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动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动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注册……”第929条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德国学者梅迪库斯在转述德国立法者采纳无因性原则的理由时,曾这样写道:“无因性原则是以这样一种想法为出发点的:只有在权利的让与人是权利人的情况下,权利的继受取得才能肯定成功。这即是说,要想从他人那里取得权利,就必须确认自己的前手享有此项权利。如果该前手本身又是从他人那里继受取得权利的,那么取得人还必须对此项取得行为以及再前手是否享有权利进行审查……权利取得行为可能不发生效力的原因越多,进行这种考察就越难。同时,如权利取得行为的基础原因行为无效,则权利取得行为的无效性概率就越大。这样一来,本来仅仅导致原因行为无效的事由,同时也会使取得行为无效。无因性原则旨在使取得人可以不必对其前手们之间的原因行为进行考察。这些原因行为的无效,不应影响让与人享有权利。民法典旨在通过无因性原则,维护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21]

德国民法上关于无因行为理论,不仅对《德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行为的规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德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性质的界定。德国学者就明确指出:“票据无因性原则,虽非票据法所明文规定,但一般应属票据法重要之原则,且如同票据法的绝大多数规定一样,具有强行性。”[22]这样,无因性理论就从物权领域扩展到债权领域,因为各类票据所表彰的权利是债权,票据本身不过是金钱债权的证券化。将无因性理论运用于票据行为,就是强调票据行为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票据法的规定,不受基础关系所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23]

德国法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很快得到各国票据法的普遍认同。就连在民法典中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国家(如法国、日本等),在票据法领域也采纳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如《日本商法典》第17条就规定:“依汇票受到请求的人,不得以其与发票人或执票人的其他前手的关系产生的抗辩对抗执票人。”法国1807年编纂商法典时,关于票据行为的规定,原来是具有有因色彩的,但由于其阻碍了票据信用与流通功能的发挥,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在1935年修订票据法时,不得不抛弃有因理论,转而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4]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立法者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及其功能缺乏应有的了解,因而,在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第10条中作出了有违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规定,[25]这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协调,而且其结果必然有碍票据的快速流通,有违商事交易的便捷原则,应当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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