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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概念与界定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信息的概念与界定信息和物质、能量并称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资源,物质和能量归入了物权法领域,而信息则由信息法加以调整。在俄罗斯,信息有法律信息与非法律信息之分,充分说明了并不是一切信息都是法律上的信息。信息请求权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查阅和提供信息的权利。

第一节 信息的概念与界定

信息和物质、能量并称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资源,物质和能量归入了物权法领域,而信息则由信息法加以调整。信息是信息法的基础概念。我国诗人李中的《暮春怀故人》云:“梦断美人沉信息,目穿长路倚楼台。”诗中的“信息”指音讯和消息。信息论的奠基人、美国数学家申农(C.E.Shannon)认为:信息是组织程度,能使物质系统有序性增强,减少破坏、混乱和噪音。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Norbert Wiener)认为:信息是有秩序的量度。信息科学对信息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次的认识。本体论上的信息是指事物自我显示出来的运动状态和运动状态的变化方式;认识论上的信息是指主体对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变化方式的认识,以及对此种认识的表达。[2]以上对信息的定义,均不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信息概念。

目前,国内外越来越多的法学学者展开了对信息的研究,出现了大量的著述和论文,从不同角度对信息做出界定。但这些界定,或没有脱离信息科学而和法律要求不吻合,或选择了不可知论,得出了信息什么都不是的结论,或采取“模糊”理论,认为信息是一切[3],从法律上来讲,这等于什么都没说。

一、界定信息的方法论

研究信息的法律特征的方法论来自于人们对“物”的认识。在构建物权法学科之前,人们做的第一个工作是界定物的范围。通过范围的界定,将法律上的物和物理世界上的物分开,以明确立法的任务。天上之明月,江上之清风,是物理世界中的物,却不能进入民法领域。那么,对于法律上的物和物理世界上的物的判断,有可以遵循的、方便的抽象标准吗?答案是有,这就是民法上物的特征。理论界清晰地列举物的特征,以帮助我们区分实践中哪些是法律上的物,哪些不是。对物的特征的认识,绝非一个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物与非物的标准问题。

然而,与物相比,信息要复杂得多,物仅为财产权的客体,而信息却分属于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客体。但物权法把法律上的物和物理世界的物分开的方法论,即抽象出物的特征加以判断的方法论却是可以借鉴的。在俄罗斯,信息有法律信息与非法律信息之分,充分说明了并不是一切信息都是法律上的信息。

二、信息的定义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公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对信息权利和信息自由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使得信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进入国际法领域。

(一)传统法上的“信息”

“信息”已经被列入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9章第3节规定了信息侵权。第1095条明确规定:因关于商品(工作或服务)的信息不可靠或不详尽,而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害及法人财产损害的,商品的出售者或者制造者、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人(执行人)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他们是否有过错,也不论受害人与他们是否有合同关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突破了传统侵权行为的划分,开创了信息侵权这一新类型,开创了信息进入民法典的新局面,是立法上的一个创举。

虽然《德国民法典》没有将“信息”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但是《德国诉讼法典》却产生了一个和信息有关的独立诉讼程序。信息请求权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查阅和提供信息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依据为《德国民法典》第242、668、2003、2028条,《德国破产法》第97条件以及《德国专利法》第140条(b)款。为了配合以上实体法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43条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信息请求权的诉讼,称为阶段诉讼。

(二)信息法上的“信息”

俄罗斯是较早在立法上采用“信息”这一术语的国家,《俄罗斯信息基本法》第2条规定,信息是指关于人、物、事实、事件、现象和过程的与表现形式无关的知识。该法将信息认定为“知识”的一种。

1999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2条规定,信息是数据、文本、图像、声音、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图或计算机程序以及它们的集合。为了区分信息和知识,该条第(39)款专门对知识进行了界定:知识是对事实的实质性理解。美国UCITA关于计算机信息的概念和界定,不仅给信息赢得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身份和独立的客体地位,而且对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信息”和“知识”的关系,也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三)信息的定义与性质

笔者认为,法律上的信息是指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上的,对人或事物(的现象或本质)的认识的表达。从法律性质上看,信息是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006年俄罗斯杜马颁布的《俄罗斯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明确界定了信息的法律性质。该法第5条规定:信息可以是公法法律关系、民法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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