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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财产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篇 信息财产法早在20世纪末,全球32个工业国家的科技部长在南非就宣布信息时代已经来临,信息成为社会的主要财产。信息财产权的权利内容是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的独占使用权。信息财产权、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信息社会财产权的三大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按照《俄罗斯信息基本法》的观念,信息财产应包括计算机信息,计算机信息是信息财产的下位概念。

第四篇 信息财产法

早在20世纪末,全球32个工业国家的科技部长在南非就宣布信息时代已经来临,信息成为社会的主要财产。美国信息产业的爆炸式发展不仅印证了这一宣言,而且使美国开始谋求从“货物支配世界”向“信息支配世界”的商业模式转变。

当前,最主要的信息财产是计算机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讲,计算机信息和信息财产是具有相同内涵的概念。[1]信息财产交易是在这个转变中出现的新型交易模式。[2]信息财产交易大量发生的事实,反映出作为商品的信息财产已经登上了历史舞台。信息财产的绝妙之处就在于可以无限复制和迅速传递。耗资上亿美元的好莱坞大片的复制只需几美分,这种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的经济现象,让信息生产者最为担忧,如果“拷贝”挤掉了合法利益,生产者将血本无归。利用因特网,信息财产(计算机信息)可以被瞬间拷贝并传至世界各地,因此很多信息生产者把因特网看作一个巨大的、无法控制的拷贝机。当信息财产的出售方因侵权现象之普遍和后果之严重而担忧之时,最终用户却为自己对购买的信息财产(计算机信息)享有什么权利而伤透脑筋。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于1946年,信息财产是传统法律没有涵盖的对象。

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形式。目前,信息财产(计算机信息)还处于权利空白地带:既不能受到物权法保护,又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在此背景下,美国为规范信息财产交易,专门出台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确立了信息产权(Informational Rights)法律制度。但美国UCITA确立的信息产权制度真能解决信息财产(计算机信息)的权属问题吗?从该法的立法宗旨和条文中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信息产权”的核心仍然是知识产权。然而,信息财产(计算机信息)是一项独立的新类型财产,既不是物权的客体,也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项新的权利客体,其上的权利笔者称为信息财产权(或者计算机信息专有权)。

信息财产权的权利内容是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的独占使用权。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信息财产权应适用或准用民法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信息财产权、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信息社会财产权的三大组成部分。

【注释】

[1]根据《俄罗斯信息基本法》信息财产是一切文件信息,不仅包括计算机信息而且包括纸面信息。也就是说,按照《俄罗斯信息基本法》的观念,信息财产应包括计算机信息,计算机信息是信息财产的下位概念。但我们应该注意,当前,最典型的信息财产是计算机信息,而非纸面信息。因此,笔者将计算机信息和信息财产同等使用。

[2]参见Raymond T.Nimmer:Intangibles Contracts.Thoughts of Hubs,Spokes,and Reinvigorating Article 2,35 Wm. & Mary L.Rev.1337,1337-38(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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