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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法律制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受益人而言,他虽然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止后,委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对于违反这一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三节 信托财产法律制度

信托财产(Trust Estate,Trust Property)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信托设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信托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没有信托财产,便无信托可言。从信托的设立看,委托人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便无由成立;从信托的运行看,没有信托财产,受托人的活动和受益人的权利便会失去依托;从信托的存续看,若信托财产一旦灭失,则信托自动消灭。

一、信托财产的概念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而交由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特定财产。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二是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同时,信托财产应当是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或者说应当由可以合法流通的财产构成。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11];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12]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

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就信托人而言,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涵义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财产,并不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

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信托关系成立后,应当严格区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按下列规则处理:(1)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2)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对受托人而言,他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于其自有财产。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应各自保持相对独立。我国《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虽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但信托财产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对受益人而言,他虽然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止后,委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4.信托财产抵消的禁止。我国《信托法》第18条规定:(1)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强制执行的禁止及其例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能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这是一项法律原则。同时,《信托法》第17条规定了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况:“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这一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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