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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章 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和区分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确立信息财产权利和交易规则的前提。依照法学的基本理论,信息财产进入法律领域,应该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传统的财产权法领域,根据客体的性质不同,设立了物权和知识产权,而并没有信息财产的位置。厘清“信息财产”、“物”和“知识财产”三者之间的关系,揭示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是构筑信息财产保护制度的基础。

第六章 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

界定和区分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确立信息财产权利和交易规则的前提。依照法学的基本理论,信息财产进入法律领域,应该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信息财产为一种财产利益,因此,可为权利客体。权利客体,又称权利标的,是权利所赖以产生、依凭或所指向的对象。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曾谓:“权利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或目的,例如物权以直接排他的支配一定之物为其内容或目的,债权以要求特定人之一定行为为其内容或目的,为此内容或目的之成立所必要之一定对象,为权利之客体。即物权之客体为一定物,债权之客体为特定之行为,人格之客体为人之本身,亲属权之客体为立于一定亲属关系之他人,无体财产权之客体为精神之产物。故权利之客体,依各种之权利而有不同。”[1]依此见解,权利客体不同,权利即应不同。但传统的财产权法领域,根据客体的性质不同,设立了物权和知识产权,而并没有信息财产的位置。此时,我们解决问题的出路是:要么,我们证明信息财产在法律属性上或是属于“物”,或是属于“知识财产”,而可以分别纳入二法予以调整;要么,我们就必须针对这种新类型的客体,重新进行权利设计。厘清“信息财产”、“物”和“知识财产”三者之间的关系,揭示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是构筑信息财产保护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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