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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财产的概念与分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人们对信息财产的认识还不能达到对物质和能量认识的深度,加之信息财产是信息时代的一个新生事物,使得在法律上界定“信息财产”并进行相应的权利设计成为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美国UCITA明确了信息财产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地位,是针对信息财产交易的专门法,形成了信息财产保护制度的雏形。欲明了信息财产之上的权利和交易规则,必先认识法律意义上的信息财产概念。

第十六章 信息财产的概念与分类

“近代法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没有在其体系中对信息给予适当的定位和评价。甚至,无论是欧洲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不知道有信息这个概念,更谈不上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1]从法律属性来看,信息财产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传统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由于人们对信息财产的认识还不能达到对物质和能量认识的深度,加之信息财产是信息时代的一个新生事物,使得在法律上界定“信息财产”并进行相应的权利设计成为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1999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明确了信息财产的法律概念并对信息财产之上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和设计。美国UCITA明确了信息财产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地位,是针对信息财产交易的专门法,形成了信息财产保护制度的雏形。该法名为《美国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但革命性并不彻底,仍然停滞在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层面,而并未实现权利设计方面的实质性突破,因此还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财产交易法。这或许是该法到目前为止仅在两个州获得通过的原因之一。

欲明了信息财产之上的权利和交易规则,必先认识法律意义上的信息财产概念。而这需从我们较为熟悉的两个基本概念说起,它们是数字商品和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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