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内外研究综述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分配正义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分配制度,本论文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为研究背景的,主要探讨的是分配正义的理论研究,因此,关于分配制度方面的研究就不做综述了。这里主要归纳国内外关于正义,尤其是分配正义研究的现状和发展态势。这一类研究都立足于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相关经典文本的研究出发,去梳理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以便于为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关于分配正义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分配制度,本论文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为研究背景的,主要探讨的是分配正义的理论研究,因此,关于分配制度方面的研究就不做综述了。这里主要归纳国内外关于正义,尤其是分配正义研究的现状和发展态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收入差距的扩大化等一系列分配不公现象的出现,国内学术界相继发表了大量文章对公正问题、分配公正问题、公平与效率问题进行了相关的探索和研究,也出版了一些较有影响的专著和文章。这些专著和文章都从不同侧面对中国的分配正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分配正义理论的相关原则。相关文章则很多,将专著研究和文章研究归纳起来看,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的研究:

第一,关于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思想研究:马俊峰(2010)[1]从当代实践的需要和马克思恩格斯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下对社会公正问题的真实态度两方面的分析出发,得出了马克思主义必定是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必定有自己的价值理念体系,而公正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同时,他将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分为两个向度,其一是作为无产阶级评价标准的公正观,其二是作为价值理论对公正问题的基本看法的公正观,是立足于历史的辩证的实践的唯物主义思维方法分析公正问题的历史和现状而形成的基本理论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方法论原则,概而言之,就是辩证法,实践的观点及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中的体现。李君如(2007)[2]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公正构建来论述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丰富内容。汪盛玉(2010)[3]指出,马克思的社会公正观是以无产阶级和人的解放为根本内容,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价值旨归,以历史必然性为现实依据,以长期实践为实现过程的公正观。这一类研究都立足于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相关经典文本的研究出发,去梳理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以便于为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关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研究:受英美国家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中关于马克思与分配正义关系的争论的影响,国内也展开了马克思的正义之争。在这场争论中,存在两种观点,三种研究路径。第一种观点,指马克思并不拒斥分配正义,有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分配正义理论。在这一种观点中,又有两种研究路径。第一种研究路径是通过对《哥达纲领批判》的深入解读出发,去论述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分配的指导思想。第二种研究路径是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出发,结合国外讨论的背景,分析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刘鹏、陈玉照(2010)[4]指出,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必须回到马克思,回到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坚持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科学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这才是理解马克思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真谛的科学原则与正确方法。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拒斥”了分配正义。在这种观点中,第一种研究路径是通过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的文本解读来确证马克思在成熟时期是“拒斥”分配正义的。林进平[5]认为正义在马克思的成熟时期,并不是马克思主义诉求的对象,而是其拒斥的对象,并认为正义论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第二种路径,也是从《哥达纲领批判》的解读中去论证。王广(2009)[6]在此文中,通过对《哥达纲领批判》的文本解读,得出了马克思拒斥通过分配实现正义的思路,并强调对正义问题的探讨要超越分配——正义的思路,在更加深广和更为本质的层次上展开。

第三,关于中国分配正义的研究:此类研究,第一种研究路径是通过将马克思的分配公正的设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情相结合,去论证马克思主义分配公正在中国实现的可能性。第二种途径是通过借鉴西方分配正义理论,对中国的分配公正问题进行探索。第三种路径是基于其他的理论视角来论述中国的分配正义,比如高兆明(2010)[7]通过从制度变迁成本,“二次分配”正义性的契约论思考和公共财政支付的正义性来分析分配正义;还有基于弱势群体视角来论述中国分配正义等等。从总体上来看,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公正的指导作用要全局性,根本性一点,西方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借鉴作用则体现得更加具体一点。

第四,关于分配正义原则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对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原则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吴忠民在《社会公正论》一书中认为社会正义基本规则包括: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亦即事前的规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亦即事后的规则;社会调剂的规则。顾肃[8]把市场经济下的分配正义原则概括为权利原则和差别原则。权利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交易面前人们的人格和权利的平等,基本做到起点的平等和程序的正义。差别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竞争下,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使境况较差者更加变坏。在权利原则和差别原则之间的关系上,权利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汪行福在《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一书中把西方思想家的研究成果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共产主义分配原则的设想结合起来,提出社会主义分配应该包括四个原则:公平应得原则、需求满足原则、经济和社会权利平等原则以及补偿性正义原则。

第五,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但国内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研究是始于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政策层面对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不同界定而论证的侧重点不同,概括地讲,有以下几种观点: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这种观点认为效率是表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公平是表征生产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因此,效率之于公平有根本性的前提性的作用。这种观点主要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为打破平均主义而做出各样的论证。②认为效率与公平是不同层面的提法,故此并不存在何种优先。吴忠民认为,在经济层面,自然是效率优先,但是在社会政策层面,则应该注重公平。③认为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且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侧重点,但人类的发展总体是效率与公平都得到了提高的。④认为效率与公平是互促同向变动的。程恩富[9]在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可以实现效率与公平的互促同向变动,但这里的公平不是平均,而是合理的差异公平。⑤进入新世纪以来,针对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各种不公平的差距的扩大化,很多学者指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应该改正。刘国光[10]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只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段时期,不适用于初级阶段整个时期。他认为,现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经很大,如果再把公平放在“兼顾”的地位,就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称号不相匹配,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综上所述,分配正义本来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命题。国内对之进行研究的成果不少,有从哲学角度,从马克思主义角度,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从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但是,总体上来说,关于分配正义的研究,其综合性还不是很强,从近年来博士论文的选题来看,有从哲学角度去论证分配正义的,也有从收入分配制度去论证的,有直接论证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有直接论证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但是如果将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研究与中国特色分配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分配正义思想相分离的话,不利于解决现实问题,也不符合马克思中国化的精神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完善。因此,从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从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和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去深入论证分配公正的理论,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公正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导是国内研究的发展态势。

国外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成果很丰富,且研究的历史悠久,除了古希腊的关于公正的研究和中世纪的神学正义观,当代的西方资本主义,关于分配正义的研究成果也很多。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派别:

第一种,功利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功利主义产生于近代,至今仍然具有重要影响。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穆勒、休谟、葛德文、边沁和密尔等。作为不同时期的思想家,他们的具体观点有所不同,但都坚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分配正义的根本原则。这个分配正义原则坚持了社会效用的最大化,但却因为无视每个人基本权利的平等性而受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批判。

第二种,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普遍以自然法和契约论为方法论,将人的自由视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同时这里的个人并不是社会的个人,而是原子式的个人。但是在自由主义理论的内部又分为三个派别。即自由主义的激进派,这一类以哈耶克为代表。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的自发秩序下,社会能达到最大的分配正义,因此,反对以国家为主体的再分配。自由主义的右派,这一类以诺齐克为代表,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以自我所有权概念为基础只承认资格正义,坚持正义的历史性,反对分配正义和正义的目的论模式,将其正义分为持有正义,转让正义和矫正正义,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结果正义、但是其在矫正正义模式中又陷入模式论和目的论的分配正义原则中。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平等派。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通过“无知之幕”的设计,从社会合作的个人出发,提出了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通过这里可见,罗尔斯一方面坚持自由主义的传统,在政治领域的基本权利方面,认为自由是至上的。但是,在分配领域,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实质回答了什么样的不平等是可以被证实为正义合理的。在罗尔斯看来“作为公平的分配”就是“最小值最大化”的原则,反映了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和基于道义上的补偿。德沃金为了达到“敏于志向”和“钝于天赋”的双重目标,实现个人责任与社会补偿的双重目标,设计了以拍卖实现资源平等,以“保险”实现补偿的自由主义的平等观。但是无论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还是德沃金的资源平等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实行起来都是矛盾重重。

第三种,社群主义的分配正义论。社群主义较之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关注不同,其更加关注共同体的价值,强调共同体社会、历史、传统等因素对正义观念的基础性影响。沃尔泽在《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一书中认为,正义是具体的,基础不一样,标准也不一样,不同的社会物品应当遵循不同的分配原则。社会物品的多样性决定了衡量正义标准的多样化。而正义的实现既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也需要有能力的,自主的,参与性的公民,需要公民共识的达成。

第四种,基于可行性能力上的分配正义观。阿玛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指出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这里的自由是指的实质自由,是机会,过程与结果自由的统一。因此,分配尤其是再分配要立足于促进人实现自由的实际能力的培养即可行性能力的培养。可行性能力为核心的实质自由的论证对于机会、过程与结果自由的统一认识克服了以往自由主义和结果主义的局限性。但是发展的目的只局限于自由,显得比较单一,而且其基于信息基础的论证也不够充分。但看到社会伦理对于社会发展的建构性与工具性意义的认识是很有思想意义的。

第五种,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分配正义观。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与分配正义的关系也呈现出不一致的看法,20世纪70年代,伍德与胡萨米之间形成的正义之争,影响广大,其争论的焦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马克思是否以“正义”标准去评价资本主义的剥削?②马克思主义有没有道德哲学?③共产主义是否是一个“超越正义”的时代?④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是道德相对主义还是道德现实主义?有无确定的标准?标准是什么?⑤历史唯物主义就必然排除“正义”吗?在围绕这些问题的争论中,大致形成了以下两种观点:①以伍德为首的一派认为,马克思拒斥了正义,尤其是分配正义,因此,马克思并没有基于正义对资本主义进行评判,马克思主义是一门科学,没有道德哲学。②以胡萨米为首的另一派认为,马克思是赞成正义的,资本主义的剥削是不正义的,马克思有自己的分配正义原则,马克思主义有自己的道德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内部的这场分配正义观之争,其各自的方法论和关注点都不同,故此有着截然相反的结论。

国外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丰富的,而且历史也很长远,从整个发展脉络来看,各个流派的分配正义观都是基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实践来论述的。随着西方各国经济实践的发展,西方的分配正义理论也在不停地变化和发展。由此可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里有不同的实现分配正义的制度和理论。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既处于一个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但同时又有不同的国情,因此,对于西方的分配正义理论,我们必须基于我国的实际进行借鉴,其目的还是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