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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韩兰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出发,总结历史经验,顺应人民愿望和时代发展要求做出的重大战略抉择。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定》强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高我们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要求。执政能力建设是执政党面临的一个永恒课题,也是一项重大的现实课题。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执政能力建设,从掌握全国政权的那一天起就为掌好权、执好政进行了不懈探索,也走过不少弯路,甚至出现了严重失误。总结新中国成立65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执政的历程,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只有靠法治,才能为党和国家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保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摒弃人治,厉行法治,着力解决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推进党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依法执政促进和保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谈不上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甚至有失去执政地位的危险。当前,我们党所处的执政地位和执政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实现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制度是重要基础,也是重要保障。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制度健全与否,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看它的法制体系是否健全。法制体系既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制度合法性、稳定性的重要支撑。法制健全,国家就有信誉,政府就有威信,社会就有秩序,人民就有信心。人民对现实安心,对未来有信心才能集中精力谋发展、促发展,国家才能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但从历史发展、实践发展的视角来看,从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很紧迫。我们要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打牢制度基础,增加制度供给,强化制度保障。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国际形势复杂多变,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能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直接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大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更加注重运用法治的方式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顺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行为规则。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底线,是社会公德的固化和外化,作为他律对人的社会行为发挥强制作用。道德作为更高的行为标准,像看不见的软性法律在人的内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起着自律的作用,使人们以遵纪守法为底线,根据自己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情操体现出不同程度的符合社会规范乃至高尚的行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不依法治国,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没有受到必要制裁和惩处,人们就会放松内心的道德约束,以德治国就会失去底线和依托,就有可能导致公德废弛。同样,如果没有以德治国,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得不到普及和信奉,法律的权威不是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遵纪守法没有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人们内心缺乏法律底线的概念,那么依法治国要么难以实行,要么在实行过程中造成阳奉阴违的局面,道德在规范社会行为和倡行崇高价值方面的正能量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为此,一方面在法律制定中,要注重法治原则和法律条文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同向而行。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要在注重事实根据法律准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执法、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避免出现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的执法案例和审判结果,尽量避免造成法律和道德相互冲突对立的局面,尽量避免法治给人们的道德判断带来困扰和混乱的现象。由于长期受封建社会人治传统影响,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还没有得到根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严重存在,这些都成为腐败的根、特权的温床,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受到挑战。

另一方面,要把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全民普法、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从国民教育体系和青少年教育抓起,党员干部带头,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法治精神渗透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并内化为全党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有权必有责,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不是由掌权者随意决定的,而是必须依法确定、依法行使、依法监督。做到责权一致、授权和监督相平衡。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没有依法授权的,不得越权,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随意做出增加公民义务的规定;权力清单中应该办的事项,必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搪塞,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用权受监督,要在加大打击腐败现象力度的同时,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扎牢制度笼子,堵塞权力漏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全面推进权力运行法治化,做到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随到哪里,权力多大监督就多强,没有特权和例外。违法必究,法律是公权力行使的依据,也是公权力行使的红线。任何掌权者都必须敬畏和遵从法律,带头执行法律,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事。对违法滥用公权力、违法推卸应尽责任的行为,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依法惩处,决不允许法律权威、法治权威受到任何挑战。

三、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已经确立。我们党从取得全国政权开始执政以来,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不断深化对法治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自觉地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到目前,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建设和社会管理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最鲜明的体现。

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重人治、轻法治的国家建设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其难度可想而知,其艰辛程度可想而知。短短几十年,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能取得这样的成就,具有历史意义和开创性,值得我们自豪。当然也要清醒地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相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提高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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