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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成长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和国家治理行动的具体展开不可能另辟渠道,它必须在既定的国家制度框架内进行,国家制度为其提供体制机制、运行秩序、内在逻辑和基本使命等基础性的内容,国家治理遵循既有的制度规定,也就获得制度的权威性与有效性支撑,一旦国家治理体系脱离了国家制度的基本规定,也就脱离其赖以顺利运作的上行轨道,丧失国家治理赖以存
国家成长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_国家治理现代化丛论

所谓国家治理,顾名思义,其主体乃是国家,作为由国家所从事的一种政治行为,国家治理必须以国家为依托,所以,尽管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内在动力,但是,这种基础和动力能否转换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反应,而国家对治理现代化的反应程度,则取决于国家本身的成长程度。众所周知,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而国家的消亡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国家消亡是国家成长的必然的逻辑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在一定的社会阶段的产物,是表面上凌驾社会之上并将社会对立面的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的力量。在国家产生以后,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力量的增大,会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从而促进国家的成长。因而,讨论国家成长,就不能离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范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是认识国家成长的基础背景。在国家成长的不同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以及其对国家治理的影响,从根本上来说,也取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现实政治方面,国家成长的各方面成果,也即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最终都要落实和体现到国家制度上来,通过刚性的制度加以保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国家制度的发展程度反映了国家成长所能够达到的高度,并进一步决定了国家治理所能够达到的高度。国家治理是国家制度运行、发展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一套体制机制和实际效果,其能否实现现代化取决于国家制度能否实现现代化,就此而言,国家成长对国家治理的作用和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国家制度来实现的。

对国家成长的观察和分析,必须放到国家与社会关系之中予以认识。人类历史发展的事实告诉我们,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社会力量的增强和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培育,使得原先国家与社会关系逐渐发生变化,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表现为“将普通公民提高到国家主权组成部分的地位”,由此,国家必须“在国家与人民间建立起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6]。只有如此,社会成员才会拥有相对自主性,“正因为这种抽象性和自主性,使得国家制度要真正的存在与发展,就必须赢得人民的认同”[7]。因此,国家的成长要求作为其具象化的国家制度只有成为人民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力量,才能获得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由此使得民主成为现代国家制度建构的首要价值标准。而这一价值标准自然会随着国家制度履行使命、发挥功能而渗入到国家治理中去,作为一种价值取向的民主在融入到国家治理中之后,意味着国家治理本身的公共性、责任性和服务性增强,而这正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所必需的重要属性。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及时转变自身的角色定位,将之前的社会的管理者转化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授权者,提高多元主体政治参与的水平,促成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的调整,使以往作为治理对象的社会主体和民众获得参与治理的权利和机会,增强国家治理的民主性和透明性,优化和改造传统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生态。

国家制度作为一种刚性结构,实际上就是长期成长的结果和过程,包含了对现实政治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并依靠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其实施的有效性,国家制度的这种特性能够为国家治理活动提供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的行动规则。国家治理应当建立在多元主体客观存在的基础上,然而,由于价值观和利益的分化,社会问题也就更加复杂和细化,在这种情况下,影响人们交往的因素就变得复杂而难以预期,这极大地增加了社会交往的成本,也削弱了主体间互动、协调和合作的可能性,因此会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消极作用。所以,必须要以一套科学成熟的制度体系对参与国家治理的多元主体提供必要的规则规范,从而提高主体间的凝聚力,加强对多元主体的整合能力。之所以必须依靠国家制度解决这一问题,是因为国家制度作为国家成长的产物,必然经历实践的检验而表现出长效性与稳定性,因而能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提供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动受到这一规范的约束,必须在规范的框架内展开交流交往。而且,国家制度的产生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能够以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其作用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从而使其能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架构起刚性的保障结构,对于各种超越界限的违规行为予以有效的回击和惩处,从而为多元主体提供一个稳定的治理环境;同时,合理的国家制度吸纳各方的合理要求而得以普遍遵守,这就在国家治理中能够凝聚更多的治理力量,增强多元主体的认同感,降低国家治理的成本,提升国家治理的效能。此外,制度对国家治理多元主体的规范作用还体现在制度便于明晰其角色定位上。科学成熟的现代制度的构建完善,必然包含对多元主体权利和责任范围的明确界定,尤其是政治领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可以防止某些强势集团或者当权者对国家治理所造成的恶性干扰,减少国家治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增强多元主体对国家治理体系的信任,为化解社会冲突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制度内的解决机制,这就必然会优化国家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其组织化和社会化的程度,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推进提供必要的社会资本。

此外,通过完善国家制度促进国家成长,有利于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体制机制、组织形式和实现路径。“国家制度体系决定的是社会生产方式、国家组织形态、国家权力结构以及国家运行形式”[8],制度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是由制度所特有的结构和功能决定的,由国家成长所决定的现代国家制度,包括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在内各层次和领域的制度,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科层制将整个国家生活完全统筹起来,实现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结构上的条块化,这就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可靠的依赖路径,使国家治理的流程环节不至于出现结构性的阻碍而影响国家治理行为的展开。而且,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和国家治理行动的具体展开不可能另辟渠道,它必须在既定的国家制度框架内进行,国家制度为其提供体制机制、运行秩序、内在逻辑和基本使命等基础性的内容,国家治理遵循既有的制度规定,也就获得制度的权威性与有效性支撑,一旦国家治理体系脱离了国家制度的基本规定,也就脱离其赖以顺利运作的上行轨道,丧失国家治理赖以存在的统一性与规范性,由此极有可能导致国家建设和现代化发展的颠覆性失败。因此,推进国家现代化决不能脱离开制度的规定性片面地强调治理的现代化。“把政治改革集中于实际政策层面,会减缓政治制度层面的变革。”反之,“通过一整套惯例、作用、形式和规则等,政治制度对潜在的无序政治过程进行了规范”[9]。政治制度的这种规范作用能够为各主体的治理活动搭建一个确定性的框架,治理主体必须紧紧围绕着这个框架展开活动才能达到其预期目的,不至于陷入混乱与无序的治理困境。

鉴于国家制度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极端重要性,就必须以推进国家制度的现代化以促进和保障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设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0],其意在于说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持内在统一,后者是我国国家发展的制度成果,反映了当前阶段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是国家治理的逻辑依据和道路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明确的规范和有效地解决各种关系,为我们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现实要求和运行逻辑。因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断推进制度的完善和建设,就是在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但是,不可否认,当前阶段,在国家制度的建设上,我们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它们制约着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发挥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因此,必须进一步优化制度内部结构,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党和政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制度体系,以党的统一领导优化整个制度的协调水平,进而使多元主体间能够在党的统一协调下取得治理共识和达成有效的治理行动。同时,加强法治建设,通过将制度建设成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保障治理过程的有序性,并有效回击各种对制度的挑战,从而为各治理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为国家治理体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进而增强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提高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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