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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考量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是在当下改革瓶颈期的既定约束条件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对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几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进行认真考量。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其鲜明的政治属性,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社会主义为方向指引的。毋庸讳言,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逻辑具有一致性。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考量_国家治理现代化丛论

制度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则,是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发挥效能的基础性架构和根本保障,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国家制度的集中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在“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依据。这一制度体系是党领导人民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从“摸着石头过河”到确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总目标的艰难历程,也包含了对外来有益经验的借鉴和吸收。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有独特优势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5]具体而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始终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能够有效地防止利益集团的影响;始终强调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能够实现一种具有综合优势的治理;植根于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能够内生演化和不断进步;始终强调依法治国,能够在法治的基础上治国理政,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把中国的国家治理放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宏大的历史背景下,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还是国家治理能力都存在着相当大的提升和改进空间。“我们的制度还没有达到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要求,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上需要下更大气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明我们现有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相对落后,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需求。特别是在当下改革瓶颈期的既定约束条件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对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几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进行认真考量。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选择

方向问题至关重要。坚持什么样的改革方向,决定着改革的性质和最终成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往什么方向走?这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其鲜明的政治属性,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社会主义为方向指引的。这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探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曲折进程中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于中国国情探索适合中国的治理体系,努力提高服务于中国社会的治理能力。尽管在探索过程中有过挫折和失误,但实践证明是成功的。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中国的政治生活在改革开放后发生了重大变革,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正如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所说,恐怕再有30年时间,我们才能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这说明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而言,我们现有的制度体系还不完善,需要不断的改革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所谓有主张,就是要有高屋建瓴的战略思维,认清和把握现代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律,着眼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所谓有定力,就是在复杂形势下抵制诱惑,排除干扰,把注意力集中在主要目标上,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改革中坚持制度自信与自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理念上,还是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抑或是在国家治理实践中,都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这正是我们坚持制度自信的现实依据,也是我们在改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保持“定力”的底气与信心所在。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故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我们的国家治理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制约国家治理体系运行效果的体制机制的弊端,国家治理体系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旨在构建更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创新理论为遵循来设计。必须排除各种噪音、杂音的干扰和诱惑,保持定力,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丢了中国特色;也不能走改弦易辙的邪路,丢掉了社会主义。这不仅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守的政治底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和历史自觉的充分体现。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

价值追求蕴涵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灵魂。不仅维系着治理体系的统一、生存与发展,也是不同国家之间治理体系较量的“软实力”和最深层的精神动力,决定着国家治理的性质和方向。任何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都有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也必须在明确其价值追求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否则,国家治理就会走入歧途。毋庸讳言,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逻辑具有一致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内在地决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追求契合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终极目标,即人的尊严、自由、幸福和全面发展。因此,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必然是体现党和国家执政为民的理念和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诉求、提升人民福祉等更高层面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也必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所秉持的价值追求。“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6]党的十八大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7],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要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8]追求公平正义、确认和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真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治理的精髓,是现代治理理念的核心和最终追求的价值,体现着国家的现代性。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贯彻法治精神,就是要强化人权和公民权利神圣的观念,确保人权和公民权利优先性,从而保证人的自由和尊严。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公平、正义、人权等良法的基本价值,引领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直面和解决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才能确保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价值基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全国人民价值认同的“最大公约数”,也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追求,既影响国家治理体系的方向性,又关系到治理能力的有效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国家、社会和公民层面的价值追求。只有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治理现代化才会有正确的价值取向和持之以恒的精神动力。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保证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需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更重要的是各治理主体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执行力和治理的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即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是将静态的制度付诸实施,使制度的优势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际上是制度的执行能力。国家治理能力与国家治理体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治理体系的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9]“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10]这实际上提出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的问题,即国家治理能力主要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法治化。这是新世纪、新形势下我国国家治理面临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和新挑战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的新要求。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国家治理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全新挑战。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关键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异常艰巨;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贪腐案件高发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倒逼期;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导致不同阶层之间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共识最大公约数的法律理应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法治也应成为治国理政的当然选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治国理政的高度,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顶层设计。这不仅通过明确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而为国家治理形态奠定了政治逻辑基础,而且对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推动作用做了明确的定位,从而使依法治国获得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双重内涵。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意味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都要于法有据,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要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规范改革程序、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同样在国家治理中也要遵循法治规律和原则,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更好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因此,必须以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能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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