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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建立与初步发展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欧洲地区主义发展的最主要标志是欧盟的诞生。其二则是东欧的原华约成员国。在欧共体各国完成批准手续以后,它于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欧盟因而正式诞生。主要支撑这一屋顶的无疑是共同体的粗大石柱,共同体条约仍然是欧盟法律结构的中心。也就是说,欧盟实际上包含了三个不同的机制。其次是建立成员国在司法与民政事务方面的合作机制。它以一系列法律上更具约束性的义务对欧盟成员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欧洲地区主义发展的最主要标志是欧盟的诞生。它不仅使得建立在原欧共体基础上的西欧国家的合作有了进一步的提升,而且将属于原苏联势力范围的东欧国家也纳入这一合作之中。

1.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欧盟的诞生

1991年的马斯特里赫特会议在欧洲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方面,它将欧共体转变成了欧洲联盟;另一方面,它在欧盟内部建立了三个支柱的结构。这两个变化都是革命性的,不仅反映了欧共体内在的需要,而且体现了冷战结束前后欧洲发生的剧烈变革为欧共体带来的机会和造成的挑战。

当华约解体而北约似乎也失去存在的理由时,许多人感到欧洲属于欧共体的时代已经来临,欧共体同时获得了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的可能。但是,在何者优先的问题上,欧共体内部存在着分歧。

当时,欧共体扩大的障碍已经急剧削弱,有着两种力量在积极谋求成为欧共体的成员。其一是欧洲自由贸易区(EFTR)的国家。在欧洲两个阵营的对立消失之后,它们的中立外交政策就不再是阻挠其成为欧共体的完全成员的障碍。其二则是东欧的原华约成员国。现在它们也将欧共体视作可以实现自己未来的安全与繁荣的希望所在。在欧共体内部确实有着一些成员国(如英国)主张,扩大队伍应是优先考虑的事情;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如法国)担心过早的扩大将导致共同体的削弱和松散,因而鼓吹在考虑新的成员之前要首先“深化”欧共体。两种意见竞争的结果是后者占了上风,欧共体接受了“深化第一”的选择,1990年4月至1991年6月欧共体召开的六次首脑会议都与此有关。正是在此基础之上,1991年12月上旬在荷兰的小城马斯特里赫特召开的欧共体首脑会议就建立欧洲联盟达成了一致,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的草案。这次会议被认为是“自罗马条约签署以来欧共体召开的最重要的一次会议”。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个成员国的外交部长和财政部长正式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马约)。在欧共体各国完成批准手续以后,它于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欧盟因而正式诞生。

马约分为《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与《欧洲政治联盟条约》两部分,其最大特点是为欧盟构建了希腊神殿式的结构,在这一结构中,联盟的大厦由三根支柱支撑:共同体事务、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FSP)、司法与国内事务。形象地说,欧洲联盟实际上是在原有的欧洲共同体上面加盖了一个更大的屋顶。主要支撑这一屋顶的无疑是共同体的粗大石柱,共同体条约仍然是欧盟法律结构的中心。但是,在这根粗大石柱的旁边,另外还有两根较细的石柱:一根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支柱,另一根是司法与国内事务支柱。也就是说,欧盟实际上包含了三个不同的机制。因此,马约全面提升了成员国间的合作,是欧洲地区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欧洲地区主义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具体地说,马约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修改欧共体条约,深化一体化,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马约规定,首先由欧盟发达国家出资建立“协调基金”,以帮助经济相对落后的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和爱尔兰等国家,使之达到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要求;英国可以暂不加入,丹麦也具有自己的选择权。此外,根据马约,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将分三个阶段建成,最后一个阶段是从1997年1月或最迟1999年1月起,建立欧洲中央银行,发行欧洲统一货币。其次是建立成员国在司法与民政事务方面的合作机制。这主要涉及移民和政治庇护权政策,以及在反对国际恐怖、犯罪和贩毒活动方面的合作。再次是建立政治联盟。一方面,马约通过制定共同决策程序扩大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在发展统一市场、环境保护等领域,议会拥有否决权和部分动议权,并享有批准国际协定、任命执委会等权力。另一方面,马约将欧共体的政治合作(EPC)机制提升为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支柱,加强了成员国在外交和安全事务领域的合作。

2.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支柱

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支柱是从西欧多年来在经济一体化和政治安全合作方面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它们形成的机制框架内衍生出来的。与此同时,它又不是对过去的实践和成就的简单重复。同20世纪70年代起逐步发展起来的欧洲政治合作(EPC)机制相比,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支柱的改进可以被概括为两点:

一方面是该支柱实施的合作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有了加强。具体地说,第一,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支柱扩大了欧洲政治合作(EPC)机制的合作广度,把防务与军事事务纳入了合作范畴。它明确提出了成员国在安全的防务方面的合作,不仅规定这一合作应包括与联盟安全有关的一切问题,包括最终制定一项可适时走向共同防务的政策,并且将西欧联盟作为欧盟处理有关军事问题的防务手臂加以使用。第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支柱超越了欧洲政治合作(EPC)机制的合作深度。它具体提出了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这两样新的政策工具。因此,欧盟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不仅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用一个声音说话,而且可以基于一个经过协调的立场一起行动。第三,在机构职能上,与欧洲政治合作(EPC)机制相比,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支柱增强了委员会的权限。它具有正式的动议权,可以全面、正式、公开地参与欧盟的外交与安全事务。换言之,对一体化的欧盟委员会而言,原本严格地被局限于各国政府之间的外交与安全事务这一禁区已逐步打开了门窗。

另一方面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治(CFSP)支柱的运作趋向于制度化、程序化和规章化。在决策程序方面,它远比欧洲政治合作(EPC)机制严密,其政策形成是一种深思熟虑的结果。在这一机制中,有关各机构的职能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得到了规定,[76]而参与政策的制订和执行的人员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决策文化更倾向于按照规章和程序办事,决策程序更为系统和科学。与此同时,在对成员国的要求方面,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支柱与欧洲政治合作(EPC)机制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它以一系列法律上更具约束性的义务对欧盟成员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共同立场一经确定,成员国应保证本国的政策与共同立场相一致;在国际组织中和在国际会议上,成员国应维护共同立场,坚持联合行动。

当然,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支柱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最终又与它的政府间主义的性质有关。至少在当时,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决定与实行仍然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核心和敏感的部分,多数(如果不是所有)西欧国家政府并不愿意将这种权力交到一个超国家机构的手中。在它们看来,那种主张欧盟是一棵大树的“树形”建议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会使其集中太多的权力,对成员国的权威提出挑战。后来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对这种状况作出改进。

3.欧盟的扩大与《阿姆斯特丹条约》

尽管存在着各种矛盾与问题,到了20世纪90年代的后半期,欧盟还是实现了初步的发展,这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

首先是欧盟成员的扩大。1995年元旦,瑞典、芬兰和奥地利加入了欧盟。它们原属欧洲自由贸易区,在冷战期间的两大阵营对立中奉行中立主义对外政策。欧盟成员国因此增加到了15个。1995年底的欧盟马德里首脑会议又决定,不久将启动与部分中东欧国家、塞浦路斯和马耳他的入盟谈判。

其次是货币联盟的建成。1994年欧洲货币局成立,1995年12月的欧盟马德里首脑会议正式决定欧洲统一货币的名称为欧元(Euro)。1996年12月的都柏林首脑会议签署了欧洲单一货币最后期限公报,并确定了欧元七种面值纸币的样币。1998年7月1日欧洲中央银行成立。1999年1月1日,按照预定计划欧洲货币联盟正式启动,欧元问世,为期三年的过渡阶段开始。在这一阶段中,欧元与欧盟各国的货币并存。

再次是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签署与欧盟的三根支柱的加强。1997年6月,欧盟15国首脑聚会于荷兰首都,通过了被称为“第二份马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阿约)。同年10月,它们的外交部长正式签署了这一条约。该条约在1999年5月1日生效。从条文内容来看,阿约是对欧盟已有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与罗马条约等)的一项修正案,主要是通过改写、添加或删节现有条约条款及附件,对之进行修订和增补。它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阿姆斯特丹条约强调自由、民主,尊重人权、法治等原则为欧盟的基础,并将恪守这些原则定为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第二,阿约表明了欧盟在深化一体化方面取得的进步。它规定对欧盟机构实施进一步的改革,特别是加强欧洲议会的权力;同时赋予欧盟在共同贸易政策结构内谈判和缔结有关服务业及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的权利。第三,阿约加强了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支柱。一方面,它在这一支柱原来具有的两项主要工具(联合行动和政策立场)之外新增加了一项工具,即由欧洲理事会经一致同意在成员国具有重要共同利益的领域制定的共同战略。另一方面,它更加重视安全政策的军事和防务方面,更加重视西欧联盟作为欧盟的军事手臂的作用。此外,显然与欧盟成员国的防务工业在冷战后遭受的打击有关,阿姆斯特丹条约还初步提出了欧盟成员国在武器装备领域进行合作的问题。

总之,阿姆斯特丹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遭到的批评作出了响应,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欧盟根据马约建立的三根支柱,使欧洲的地区主义在深度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

4.“共同欧洲安全和防务政策”的提出

阿姆斯特丹条约签署后不久,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支柱又获得了新的发展动力,特别是在防务领域。这和当时的客观形势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一,在持续的工业和经济压力下,西欧国家各自发展可以被投送的军事力量和装备的能力受到了不利影响。第二,在动荡的巴尔干,欧盟自我赋予的使命的失败,以及在1999年科索沃战争中北约军事行动的成功(至少从短期来说是如此),使得欧盟国家相信,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缺乏可信的军事能力的支持,外交努力难以奏效。第三,欧洲货币联盟的建成使得部分西欧人士相信,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支柱的推进应当成为下一项主要目标。

在此背景下,1999年6月初欧盟科隆首脑会议就发展联盟的欧洲防务手臂一事作出了重要的决定。显然,就像肯尼斯·沃尔兹所说的那样,“欧洲人决心对他们的力量实行现代化,并发展独立部署他们的力量的能力”。[77]值得注意的是,科隆会议避免使用1994年以来广为流传、同北约关系更为密切的“欧洲安全和防务身份”(ESDI)的含糊表述,而代之以“欧洲安全和防务政策”(ESDP)或“共同欧洲安全和防务政策”(CESDP)这一更为明确的提法。[78]在会议通过的一份文件中,首脑们重申:“欧盟将在国际舞台上充分发挥作用”;“为此目的,我们试图赋予欧盟必要的手段和能力,承担起关于共同欧洲安全和防务政策的责任”。他们并进一步指出,为了能在不损害北约的行动的情况下对国际危机作出反应,欧盟“必须具有采取自主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要以可信的军事力量、决定使用这种军事力量的手段以及使用军事力量的准备所支持”。[79]

与此同时,在科隆会议上,欧盟各国首脑们还对参加欧洲军团的国家为使它成为一支更为现代和有效的军事力量而作出的努力表示欢迎。[80]几周以前,德法两国的首脑在法国图卢兹会晤时曾表示,要将欧洲军团转变成一支适宜于在北约以外地区使用的快速反应军团,其指挥部也能够指挥国际维和行动。此后不久,欧盟和西欧联盟又就两个组织的合作方法和程序问题达成了协议。其中特别规定,允许欧盟有关机构使用西欧联盟参谋部、卫星中心和安全研究学院的资源。[81]

如果说科隆首脑会议主要解决的是欧盟防务的制度框架问题,1999年12月欧盟赫尔辛基首脑会议则着重解决提高欧洲军事能力的问题,就“重要目标”达成了协议。各国首脑承诺,到2003年时,成员国应当能够迅速部署并且维持为履行在阿姆斯特丹条约中提出的各种“彼得斯堡任务”(即冲突预防和危机管理)所需的部队,其中最重要的是为军团层次(15个团或者5万—6万人)的军事行动所需的部队(在适当时还应具有空中和海上成分)。成员国应当能在60天中充分完成军团层次的部署,并且将这样的部署维持至少一年的时间。[82]与会的首脑们承认,这一目标实际上超出了当时欧盟国家的能力。但是,他们又相信,只要各国能够实施必要的军事改革,这一目标还是可以得到实现的。[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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