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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立法的合作程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盟立法的合作程序“合作程序”这一概念首次规定于《单一欧洲文件》第6条和第7条,现规定于《欧洲联盟条约》第252条。这一程序的目的是增强欧洲议会在欧共体立法过程中的影响,但并不给予它真正的共同立法权。因此,合作程序实际上是一种更为缜密的协商程序,即:欧洲议会对于有关的法案在原有的协商程序的基础上享有二读的权力。

二、欧盟立法的合作程序

“合作程序”(cooperation procedure)这一概念首次规定于《单一欧洲文件》第6条和第7条,现规定于《欧洲联盟条约》第252条(原第189C条)。这一程序的目的是增强欧洲议会在欧共体立法过程中的影响,但并不给予它真正的共同立法权。因此,合作程序实际上是一种更为缜密的协商程序,即:欧洲议会对于有关的法案在原有的协商程序的基础上享有二读的权力。关于合作立法程序的具体运作如下:

1.一读程序

(1)委员会向理事会递交提案;

(2)理事会进行审议,其间与欧洲议会协商并获取后者的意见,如需要,获取经济社会委员会和/或区域委员会以及/或欧洲中央银行的意见;

(3)理事会以特定多数方式通过其“共同立场”(common position);

(4)理事会将其“共同立场”通知欧洲议会,其间,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将其意见补充到“共同立场”之中。

2.二读程序

欧洲议会收到“共同立场”后,在三个月内可采取如下四种方式的举措:

(1)以简单多数方式批准“共同立场”,随后,理事会可以在“共同立场”的基础上通过有关的法案;或

(2)不采取任何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理事会同样可以在“共同立场”的基础上通过法案;或

(3)以绝对多数方式就“共同立场”作出修正案;然后在一个月内,委员会重新审查提案并就其不通过欧洲议会修正案发表意见;接下来的三个月内,理事会可以特定多数的方式通过重新审查后的提案,或以全体一致同意方式通过委员会尚未通过的欧洲议会修正案或其自身的修正案,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法案;或不采取任何行动,致使有关提案夭折;或

(4)以绝对多数方式拒绝“共同立场”,在这种情势下,理事会在三个月内可以全体一致同意方式在“共同立场”基础上通过法案,或不采取行动,使有关法案终止。

《单一欧洲文件》之后,合作程序主要适用于有关内部市场完成的措施(原《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00A条)和实现工人流动自由、服务提供自由和建立公司自由的措施(原《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49条、54(2)条、56(2)条、57条),以及有关工人健康与安全的措施(原《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18A条)。《马约》之后,除了工人健康与安全的措施之外,上述其他事项的立法已经“上升”到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决定的范畴。目前,《欧共体条约》第252条的合作程序主要适用于如下一些条款和领域的立法:

合作程序立法的条款与事项对照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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