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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加强关于网络犯罪的程序立法与国际合作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我国应加强关于网络犯罪的程序立法与国际合作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截至2005年底我国网民数位居世界第二,IP地址总数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世界第三。而且在关于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方面需要加强的空间仍然很大。最后,我国应加强规范针对防范和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体制。

四、我国应加强关于网络犯罪的程序立法与国际合作

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截至2005年底我国网民数位居世界第二,IP地址总数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世界第三。同时,网络犯罪正呈几何数字增长,仅“网络盗窃”一年就达百万起。2005年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病毒感染率和间谍软件攻击率激增,网络色情、网上经济犯罪非常严重而且这类案件立案查处的还很少。

在网络犯罪的实体法立法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特别是非纯正的网络犯罪基本上是完全纳入了法律控制的范围。但是程序法方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和证据规则方面几乎还是空白,这对于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追诉很不利。而且在关于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方面需要加强的空间仍然很大。总之,为了完善我国防范、控制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我们作出如下建议。

首先,纯正计算机犯罪的保护对象需要扩充。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保护对象仅限定在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与现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广泛应用是不相适应的,应将其保护对象扩大到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作出包括信息网络的广义解释。

其次,明确电子资料的证据效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并不包括电子资料证据。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制度当中确立数字证据的法律地位,立法者应尽快加以明确和完善,并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避免出现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工作在诉讼阶段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再次,明确电子证据的固定、搜集、鉴定和展示规则。由于电子资料容易被伪造或篡改以及受到病毒的破坏等,多数情况下电子证据也不是当场获取,这些都会影响到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所以为执法人员确立一套完善的电子证据固定、搜集、鉴定和展示规则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最后,我国应加强规范针对防范和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体制。不同国家执法机构间有效的协作对于努力打击在互联网上的非法行为至关重要,我国既要强化与其他国家之间常规的司法合作,同时也需要更多地参加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举办和召集的关于防范、控制和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会议和讲习班,参加相关全球性多边条约的酝酿和起草,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我国也可以考虑在必要时加入《公约》并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等相关国际机构的技术沟通和政策协调。[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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