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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立法的共同决定程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欧盟立法的共同决定程序“共同决定程序”是《欧共体条约》对原有的立法程序进行修订的一个重要举措,它使欧洲议会在特定事项上真正与理事会共同行使立法与决策权。上述所列表明,“共同决定程序”的事项甚为广泛。综上所述,足见这一新的“共同决定程序”十分的复杂。

四、欧盟立法的共同决定程序

“共同决定程序”是《欧共体条约》对原有的立法程序进行修订的一个重要举措,它使欧洲议会在特定事项上真正与理事会共同行使立法与决策权。这一新程序的实质意义在于:它使理事会与欧洲议会之间在一些领域的立法方面形成一种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这种关系似乎可与某些国家议会中两院之间的关系相比拟。

根据有关统计,《欧共体条约》共有14处条款规定适用“共同决定程序”,分别是:第40条关于工人自由流动的措施;第44(2)条关于实施经营权利的一般计划的指令;第46(2)条工人流动自由之例外的协调;第47(1)条关于相互承认文凭的指令;第47(2)条关于自我雇佣者的法律协调;第55条关于提供服务自由;第95条关于完成内部市场建设的协调;原第100b条关于同等国内措施(未经协调)的承认;第149(4)条关于教育、职业培训和青年的鼓励措施;第151(5)条关于文化的激励措施;第152(4)条关于公共健康的激励措施;第153(2)条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行动;第166(1)条关于研究与发展的多年度框架;第175(3)条关于环境的一般行动计划(10)

上述所列表明,“共同决定程序”的事项甚为广泛。然而,正如一位前任欧共体总干事所指出的(11),这一程序所适用的许多事项是关于内部市场领域,而统一大市场已于1992年底建成,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已基本完成。这一程序适用的另一些事项是欧共体的权力颇为有限的领域(如教育、文化、公共健康等),而且欧共体的措施仅仅是提供“激励措施”(incentive measures)。可见,“共同决定程序”的实际价值是有限的。不过,《欧共体条约》第251(8)条为1996年以后扩大这一立法程序的适用范围提供了可能性。

根据第251条的规定,“共同决定程序”的大致过程可从下列三个阶段进行概括:

第一阶段:首先,委员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别递交立法提案;接着,议会审议并发表其意见;与此同时,理事会审议和通过“共同立场”并将该“共同立场”传送到议会。

第二阶段:欧洲议会针对理事会的“共同立场”可在三个月内作出如下选择:

(1)批准理事会的“共同立场”,然后由理事会以正式的法律文件予以通过;或

(2)弃权(不作任何反映),然后理事会依照“共同立场”通过相关法律;或

(3)以绝对多数表决方式作出决定,表示打算拒绝“共同立场”。随后,理事会可以召开调解委员会(Conciliation Committee)(12)会议;此后,如果议会仍坚持其拒绝的立场,理事会的法案就被认定为没有获得通过;或

(4)对“共同立场”提出修正案,然后继续进入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

(1)理事会可以在3个月内以特定多数的方式(如果委员会在此期间对修正案发表否定意见,则理事会应以全体一致的方式),批准修正案,并相应地修改其原来的“共同立场”和通过法律;如果理事会不批准议会的修正案,则应举行调解委员会会议,调解委员会应尽力达成一个共同文本;

(2)然后,理事会和议会有6周的时间来通过共同文本;如果二者之一未通过共同文本,有关的法案应被认定为未获通过;

(3)如果调解委员会没有达成一个共同文本,理事会可以确认其原来的“共同立场”,也可以将欧洲议会的修正案吸收进去;除非欧洲议会以多数表决方式拒绝这一文本,有关的立法应被认定为获得最后通过。

综上所述,足见这一新的“共同决定程序”十分的复杂。尽管如此,我们从中不难看出欧洲议会有三次机会来阻止理事会通过法律,即:(1)拒绝理事会的“共同立场”;(2)不通过调解委员会的共同文本;(3)拒绝理事会的最后文本。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是,从《欧盟条约》生效时起,凡是依照“共同决定程序”通过的立法文件(如条例、指令、决定)将不再仅仅是理事会名下的文件,而是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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