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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的合作立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欧洲联盟的合作立法在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方面,《欧盟条约》和《欧洲宪法条约》均明确将“民事司法合作”作为欧盟的一项任务和目标。在扶养费执行、儿童监护等实体争议解决方面,欧洲联盟的合作立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欧洲理事会成立后,先后签署了大量的国际公约,关于私法方面的公约主要涉及专利、国际商事仲裁、民事责任、儿童收养、公司设立、外国法证明等内容。

三、欧洲联盟的合作立法

在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方面,《欧盟条约》和《欧洲宪法条约》均明确将“民事司法合作”(Judicial Co-operation on Civil Matters)作为欧盟的一项任务和目标。目前主要是在诉讼程序方面取得了统一,涉及文书认证、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和司法救助等方面。欧共体时期最为典型的是1987年5月27日,欧共体成员国签订了《关于在欧共体成员国间取消文书认证的布鲁塞尔公约》。欧盟成立后,欧盟理事会先后制定通过了1997年《欧盟成员国间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公约》及2000年第1348号规则、2001年《成员国法院间民商事域外取证合作的第1206号规则》、2003年《关于在诉讼救助方面建立最低限度的共同规则以改善跨界纠纷中的司法救助的第2002/8号指令》。

在扶养费执行、儿童监护等实体争议解决方面,欧洲联盟的合作立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90年11月6日,欧盟成员国通过了《关于欧共体成员国间简化支付扶养费执行程序的罗马公约》。1998年5月28日,欧盟成员国在布鲁塞尔根据《欧盟条约》第K.3条的规定通过了《关于婚姻事项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又称《布鲁塞尔公约II》),2000年5月29日,欧盟理事会将之转化为可直接适用的立法文件,即《关于婚姻事项和亲子责任事项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1347/2000号规则》。2003年11月27日,欧盟理事会又颁布了《关于婚姻事项和亲子责任事项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废除第1347/2000号规则的第2201/2003号规则》。这是《欧盟条约》生效后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的一项重要发展。

此外,欧洲理事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尽管私法的统一不是该组织的一项主要任务,但在私法的统一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成就。尤其是在1963年,该组织设立了“法律协作委员会”,目的在于对欧洲理事会现在和将来的法律计划,尤其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各国私法领域的公约草案、示范法律和统一法律的起草进行协调和监督。欧洲理事会成立后,先后签署了大量的国际公约,关于私法方面的公约主要涉及专利、国际商事仲裁、民事责任、儿童收养、公司设立、外国法证明等内容。(30)涉及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公约主要有:1967年《关于儿童收养的欧洲公约》、1968年《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1968年《关于取消由外交机构或领事官员作成的文书的认证的欧洲公约》、1977年《关于转送诉讼救助申请的欧洲协定》和1980年《承认与执行有关儿童监护判决和恢复儿童监护的欧洲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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