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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概述:欧洲联盟法——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欧盟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在中外法学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欧盟法的特殊性与欧盟的一体化的演进性紧密相连。未来欧盟最高法的这种两重性,似乎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了新的变数。本章以下各节拟扼要概述欧盟法的一些主要部门法律和政策,从中足见欧盟法律体系之宏大和缜密。

第一节 概述:欧洲联盟法——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欧盟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在中外法学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自1952年煤钢共同体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学者在讲授和研究欧盟法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一问题,并一直试图对欧盟法进行自认为科学的界定。半个多世纪以来,有人将欧盟法界定为超国家法;而另有人认为欧盟法仍然属于一种区域国际法或特殊国际法;还有人将欧盟法称之为一种准联邦法;另外,还有诸如经济一体化法或区域一体化法抑或一体化法、共同市场法、经济与货币联盟法的提法;更多的中外学者干脆将欧盟称为自成一类的法律。

显然,上述种种莫衷一是的界定都有其合理性(或针对某一特定时期的欧盟法而言,或就欧盟法的某一方面或领域或部门而论),但又似乎都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出欧盟法的特质。可以说,长期以来,中外学界对于欧盟法定性上的分歧是由欧盟颇为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所决定的。

欧盟法的特殊性与欧盟这个区域实体本身的定性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欧盟从最初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开始就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展现于国际社会。当初的六个西欧国家赋予煤钢共同体高级机构在煤炭与钢铁生产、销售领域享有超国家权力。于是,超国家组织与超国家的概念和理论在欧美应运而生,并迅速传播开来。如今,虽然欧盟在组织结构、职权划分、活动领域、决策程序与方式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的变革,但是关于欧盟的超国家学说仍有相当大的影响。

欧盟法的特殊性与欧盟的一体化的演进性紧密相连。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单一欧洲文件》之前,欧盟的宗旨、职能和活动范围局限于经济及其相关社会领域,即人员、货物、货币流通自由和建业与服务自由,以及在工业、农业、渔业、竞争、经济与社会联结等领域的共同政策。于是,当时的欧共体被界定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相应的法律体系常被冠以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的名称,偶有“区域国际经济法”的称谓。随着《单一欧洲文件》提出1992年建成统一的欧洲大市场的经济与社会目标,用“共同市场法”来概称欧盟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尽管此时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已经从法律上正式融入欧共体。

1993年《欧洲联盟条约》的生效及欧盟的正式诞生使得欧盟法的界定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从此之后,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关于共同市场及经济货币联盟的内容,但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欧盟法的两个新的领域,后二者与前者(即欧共体)组成欧盟及其法律体系的三个支柱。如果说第一支柱(欧共体)继续保持在所谓的“超国家”水平上,第二支柱(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第三支柱(司法与内务合作)则完全处于政府间水平上。因此,现行的欧盟法或许是一种经济货币联盟法与政治联盟法的总体,因为现时的欧盟就是一种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的相加之和。

新近问世的《欧洲宪法条约》势必给人们对未来的欧盟法的界定产生新的遐想。首先,欧盟这一最新基本文件的名称本身对人们的眼球具有很高程度的吸引力。它使得世人很容易地联想到:这个新的基本文件不仅仅是一项条约或经修订的欧盟组织章程,它同时冠以“欧洲宪法”(European Constitution)名称,从而意味着欧盟的成员国及其国民不仅各自拥有自己国内的宪法,而且还拥有一个共同的宪法。其次,《欧洲宪法条约》突破了现行欧盟条约的体系与结构,使得第一支柱的超国家因素特征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政府间特征的界限变得模糊,三个支柱领域统一归属于宪法条约第三篇“联盟的政策与职能”。再次,宪法条约对欧盟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进行了力度较大的革新:通过将欧洲理事会正式纳入欧盟的组织框架来强化欧盟机构的权力层次;通过将欧洲理事会主席由轮值改为选举产生和新设欧盟外交部长职务来凸现欧盟在人格上的独立性和所谓的“超国家”特征;通过增加欧洲议会和各成员国议会及公民的参与来增强欧盟决策的民主性。最后,宪法条约内容的人本化尤为突出,超过了欧盟历史上的任何基本文件,更是其他国际组织(也许人权组织是例外)的章程所望尘莫及的。除了序言和正文其他部分都贯彻着以人为本的基轴之外,宪法条约第二部分系统地规定了欧盟的基本权利宪章。总之,《欧洲宪法条约》从文件名称、体系结构到具体内容都体现出宪法和条约的两重性。未来欧盟最高法的这种两重性,似乎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了新的变数。

综上所述,要对欧盟法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对欧盟法先后出现甚至流行的描述似乎都不能科学地概括欧盟法的全貌。欧洲法院也许早就预计到这一难度,故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利用其司法裁判权将欧盟法界定为“国际法中一种新兴的法律秩序”(a new legal order in international law)。(1)许多中外法学者将欧盟法界定为“自成一类的法”(law sui generis),(2)这似乎可以视为欧洲法院这一表述的学理界定,而且,在没有公认的概念来描述欧盟法之前,“自成一类的法”也许是最稳妥和最恰当的界定。

尽管学界对欧盟法的定性尚未形成共识,但是欧洲联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是不争的客观现实。这个新兴的特殊法律体系,在规模和复杂程度上,不仅超过了任何一个国际组织的法律体系,甚至与任何一个发达的国家法律体系相比较,也毫不逊色。本章以下各节拟扼要概述欧盟法的一些主要部门法律和政策,从中足见欧盟法律体系之宏大和缜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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