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欧洲联盟的合作安排

欧洲联盟的合作安排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洲联盟的合作安排就欧洲联盟司法与内务合作的一般安排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司法与内务合作的目标和领域。因此,欧洲联盟的司法与内务合作的领域非常广泛,当然包括民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在内。为此目的,成员国应建立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各成员国在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所出席的国际会议上,应当维护根据欧盟关于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制度,采取相应的共同立场。

二、欧洲联盟的合作安排

就欧洲联盟司法与内务合作的一般安排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司法与内务合作的目标和领域。其目的在于在欧盟的层面上,使欧盟公民享有一个更高水平的安全和司法环境,以实现欧盟的目标,特别是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为实现上述目标,各成员国应当在不妨碍欧共体权力的前提下,将以下领域的事项视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事务,并进行相应的司法与内务合作:(28)(1)避难政策;(2)管辖人员穿越成员国外部边界并对之实施控制的规则;(3)移民政策及对第三国国民的政策,包括第三国国民进入成员国领土和在其中流动的条件,第三国国民在成员国领土上居住的条件,包括家庭团聚与取得就业的条件,防止第三国国民在成员国领土上非法移民、居住与工作;(4)反吸毒;(5)反国际诈骗;(6)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7)刑事方面的合作;(8)海关合作;(9)为诸如反恐怖主义、反毒品走私和其他形式的严重国际犯罪等目的的警察合作,包括建立欧洲警察署(The Europol)。因此,欧洲联盟的司法与内务合作的领域非常广泛,当然包括民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在内。《欧盟条约》第6部分“关于在司法和内政事务领域合作的条款”的第6项——“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就涉及欧盟统一国际私法问题。对比1992年《欧盟条约》第K.3条和1957年《欧共同体条约》第220条的规定(29),我们可以发现前者的范围广泛得多,包括所有与“达到欧盟目的,特别是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目的”相关的民事事项。另外,《欧盟条约》第K.3条赋予欧洲议会以权力,使其能起草与各成员国宪法要求相一致的有关国际私法的公约,在欧洲议会多数通过的情况下,成员国有义务批准这些公约。此外,《欧盟条约》还规定,对今后制定的统一国际私法公约,欧洲法院均有解释权。《欧盟条约》的通过与生效,标志着欧盟建立后统一国际私法运动有了一个新的飞跃。

其二,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实施。在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实施上,应不影响成员国在维护法律与秩序和保护国内安全方面的职责,也不影响成员国履行其在1950年11月4日《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公约》和1951年7月28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的义务。为实施司法与内务合作,成员国应当在欧盟部长理事会内相互通报和磋商,以协调它们的行动。为此目的,成员国应建立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部长理事会可以在上述第1~6项领域内就任何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的动议,或者在上述第7~9项领域内就任何成员国的动议,视情况作出以下决定:(1)采取联合立场,并使用适当的形式与程序,促进有助于实现欧盟目标的任何合作;(2)采取联合行动(如果联合行动在其规模和影响方面比成员国单独行动能更好地实现欧盟目标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欧盟部长理事会得以特定多数决议采取实施联合行动的措施;(3)在不妨碍《欧共体条约》第220条规定的前提下,起草公约,并建议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制宪要求予以批准通过。各成员国在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所出席的国际会议上,应当维护根据欧盟关于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制度,采取相应的共同立场。

其三,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协调。为实施欧盟关于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制度,建立一个由高级官员所组成的协调委员会(the Coordinating Committee)。该协调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进行司法与内务方面的协调工作;(2)应部长理事会的要求,或者出自其本身主动发表意见,以提请部长理事会注意有关司法与内务合作的事项;(3)协助部长理事会进行关于司法与内务合作方面的讨论。有关为实施司法与内务合作所发生的行政费用,由欧共体预算支付。此外,欧盟部长理事会亦得以全体一致议决,决定由欧共体预算支付实施司法与内务合作所产生的活动费用,或者决定在适当时由成员国根据待决方案支付同类费用。另外,欧盟关于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制度,并不妨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在司法与内务合作方面建立和发展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但以此种合作关系不损及欧盟的司法与内务合作制度为限。这也就意味着,在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方面,成员国之间也可以签订双边合作协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