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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的实施性条约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洲联盟的实施性条约除了上述基本条约之外,欧盟成员国还就一些特定事项缔结或签署了有关公约。公约的序言明确指出,公约是为实现欧共体各项宗旨而缔结的。但是,也有欧盟法学者认为,成员国之间的这些实施性条约并不一定具有欧共体法的特性。这些规定恰恰进一步说明,成员国依照这些公约承担的义务不同于它们加入欧盟的义务,因此,这些公约自身并不当然构成欧共体法的组成部分。

二、欧洲联盟的实施性条约

除了上述基本条约之外,欧盟成员国还就一些特定事项缔结或签署了有关公约。由于这些公约通常是为实现欧盟的宗旨,甚至是根据欧盟基本条约的特定条款而缔结的,我们姑且将它们称之为实施性条约(implementing treaties)。从实践来看,这些公约的缔结有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有关公约是根据基本条约的特定条文而缔结的。例如,《欧共体条约》第293条(原第220条)规定:

各成员国在它们之间遇有必要应进行谈判,以便保证对它们的国民:

——在各成员国对各该本国国民所给予的同等条件下之人身保护,以及各项权利的享有和保护;

——在共同体内消除重复征税;

——互相承认第48条第2款所指的公司,保留在公司地址从一国迁移到另一国的情况下之法人地位,以及属于不同国家法律管辖的公司之间进行兼并的可能性;

——简化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手续。

为此,成员国之间先后缔结了诸如《关于民事和商事判决的管辖与执行公约》、《有关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公约》、《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等条约。

第二种情形是:虽然基本条约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有关公约是为实现欧共体的宗旨而缔结的。1975年的《欧洲专利公约》就是如此。该公约的宗旨是创立欧共体专利,即:建立覆盖整个欧盟领土的单一专利制度。公约的序言明确指出,公约是为实现欧共体各项宗旨而缔结的。欧共体法院对于公约条文的解释还享有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类公约如同上述基本条约一样,必须经过各成员国按照各自宪法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才能生效。但是它们不构成欧盟的基本条约,因为成员国缔结这些公约的法律依据或是基本条约的有关条文或是基本条约的宗旨。因此,从性质上看,这些公约在欧盟法体系中是实施性条约,是欧盟基本条约的补充。(6)

但是,也有欧盟法学者认为,成员国之间的这些实施性条约并不一定具有欧共体法的特性。其理由主要有:(1)它们在成员国不具有欧共体法那样的特殊法律效力;(2)欧盟委员会对于这些公约不拥有执行权力;(3)欧洲法院缺乏像解释欧共体法那样来解释这些公约条款的权威。此外,这些学者还举例予以证实。第一个例子是《申根协定》。该协定最初由七个国家于1990年签署,旨在通过建立共同边界来取消边界控制。虽然《阿约》正式将《申根协定》引入共同体法律框架(欧盟的第一支柱),但是仍然维持丹麦的特殊地位,并继续将英国和爱尔兰排除在外,为了将《申根协定》转换为欧共体法,理事会专门发布了第1999/436/EC号决定,为该协定的每一个条款在《欧共体条约》中确立特定的法律基础。另一个例子是1968年成员国缔结的《民商事管辖与判决执行公约》(简称为《布鲁塞尔公约》)。该公约签署后不久,成员国又缔结了一个议定书,赋予欧洲法院对《布鲁塞尔公约》的解释以初步裁决权。而且,《加入文件》都统一规定新成员国应加入《欧共体条约》第293条中规定的公约以及有关欧洲法院解释这些公约的议定书,并应与创始成员国谈判,以作出必要的调整。这些规定恰恰进一步说明,成员国依照这些公约承担的义务不同于它们加入欧盟的义务,因此,这些公约自身并不当然构成欧共体法的组成部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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