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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定义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条约的主体不仅是国家还应包括所有的国际法主体。1986年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中关于条约的定义就说明国际组织也是条约的主体。这与《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有关系。根据该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向秘书处登记条约,而会员国这一宪章义务的履行就要求条约必须是书面形式。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丹麦驻克里斯琴尼亚公使和挪威外交部长之间的口头协定对两国具有拘束力。

国际法学者们对条约的定义是不尽相同的。

菲德罗斯认为:“条约是指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明示成立的或通过推断性行为成立的合意,这些国家在这种合意中承担一定的给付、不作为或容忍的义务,不论这种义务是单方的或相应的,同样或不同的,一次的或反复的。”[85]

凯尔森认为:“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据国际法正常地缔结的协议。”[86]

法国学者保罗·瑞尤特提出:“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规则为准,据以产生法律效力的一致的意思表示。”[87]

周鲠生认为:“条约是国家间关于它们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形式的协议。”[88]

李浩培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89]

万鄂湘认为:“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旨在确立其相互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90]

上述条约定义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条约的主体仅是国家还是包括所有国际法主体。第二,条约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第1款甲项:“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缔结条约的主体仅局限于国家,这是《条约法公约》就“本公约而言”所下的定义,仅适用于该公约,而《条约法公约》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给条约下的定义并不具有普遍意义。条约的主体不仅是国家还应包括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1986年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中关于条约的定义就说明国际组织也是条约的主体。1986年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二条第1款甲项:“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1969年和1986年的《堆也纳条约法公约》都是把条约规定为书面协定。这与《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有关系。《联合国宪章》第102条:“一、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一项规定登记之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之。”根据该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向秘书处登记条约,而会员国这一宪章义务的履行就要求条约必须是书面形式。有关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都将口头条约的适用排除在外,是因为关于口头条约的习惯规则尚未发展到成文化程度,同时也有敦促以书面形式缔结条约的含义。[91]

口头协定被排除在1969年和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外,但是国家之间的口头协定依然存在。只是这类协定数量极少,也很少进入公众视野。1991年5月17日,芬兰就丹麦在大贝尔特海峡修建固定悬索桥一事,起诉到国际法院。1992年由丹麦首相和芬兰首相通过电话达成口头协定,丹麦同意支付芬兰9千万丹麦克郎给芬兰,芬兰撤诉。最终两国依据口头协定,以和解方式了结了此争端。常设国际法院审理的“东格陵兰案”是一个涉及口头协定的著名案例。该案是因挪威和丹麦两国就东格陵兰的主权归属而产生的争端。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丹麦驻克里斯琴尼亚公使和挪威外交部长之间的口头协定对两国具有拘束力。所以从广义上理解条约也包括这类口头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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