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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条约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片尾:版权保护条约版权的存在是信息产品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基本保证。是版权人享有的根据已存在的著作权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权利。对于媒介集团来说,版权的存在以及各个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是其进行营利的最有效的保障和前提。而在价值链分析中,版权将是媒介集团一个重要的、特殊的联结点。

片尾:版权保护条约

版权的存在是信息产品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基本保证。从1790年第一部版权法诞生到今天,版权赋予了其所有人一定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是媒介集团价值链可以产生“价值”的前提条件。由于侵权行为将导致版权所有者在销售收入以及版权许可费方面遭受巨大的损失,所以版权以及版权保护条款的存在,才使得信息产品的售卖、媒介作为一个产业存在以及其内部构成价值链的价值活动的存在成为可能。

一、版权以及版权保护的内容

可以说,世界上主要的版权条约,以及其对于不同的版权享有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不同的媒介产品可以在市场上实现销售,并且形成丰富的价值活动的必要条件。版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权(即邻接权)。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都至少加入一个以上的国际版权公约组织。目前国际上一致认同的版权条约包括《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罗马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版权是指“作者就其文学与艺术作品享有的权利”。[6]而“表演、录音和广播”是邻接权的基本客体。这些客体与其他创造性成果(如数据库)一起构成了作者权和版权保护客体的“邻接”部分。以美国版权保护法为例,根据美国版权法101条定义部分,版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包括任何伴词;戏剧作品,包括任何伴乐;哑剧和舞蹈作品;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动画及其他视听作品;录音作品和建筑作品,以及以后出现的媒介形式也应暗示在此范围之内。[7]

一般来讲,版权保护的内容包括权利人享有的著作专有权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其内容可分为两类: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其中,经济权利是版权的核心。对于媒介产业来说,联系最为紧密和直接的就是版权保护所赋予权利人的经济权利。版权权利包括以某种具体形式对作品进行使用(复制、改变和发行)的权利,以及以非具体有形的形式对作品进行使用(表演、展示、朗诵、广播、向公众传播)的权利。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比如1992年的《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要求成员国赋予广播组织录制其广播的专有权,以及直接或间接对已录制内容进行复制的专有权。该指令还要求成员国给广播组织以对公众重播和传播权,以及对公众发行权。[8]

按照目前世界主要的版权保护条约,一般认可的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这是版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权利,是指版权所有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决定是否复制或许可他人复制。

(2)表演权。是指版权所有人对其作品的公开再现的控制权。表演的主要形式有:音乐作品的演奏、演唱,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公开播映等。

(3)播放权。即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4)展览权。

(5)发行权。作品的发行是著作权人实现经济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版权作品及其复本的商业性销售权。出租权;出借权以及复制品的进出口权。

(6)出版权。

(7)摄制权。也称制片权,是版权人享有的将作品拍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或类似作品的专有权。

(8)演绎权。是版权人享有的根据已存在的著作权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权利。

(9)延续权。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有时这一权利也扩大到其他作品的原稿的公开转售。

(10)许可使用权。指版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以复制、出版、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版权归属的问题

对于媒介集团来说,媒介产品版权保护所赋予版权所有者的经济权利,是其价值活动存在的基础。对于版权所有权问题,原则上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立法都认为构思并最终完成作品的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和最初所有人。但是在通常情况下,雇主可以通过与其具有创作能力的雇员签订合同,对在雇佣期间创作完成的作品权利归属问题作出约定。[9]按照《伯尔尼公约》以及《罗马公约》的相关条款,一部作品的所有权归其创作人所有,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合同转让。而在雇用期间创作的产品,则一般归其雇主所有。

在实践中,作品的作者或者对作品的创作负有责任的人很少拥有版权,例如,在出版界,版权通常是通过合同被授予出版公司,而不是作者。在这种合同中,出版公司被认为是“作者”,因而是版权的所有者。一般来说,版权法列举了两种情况,版权归雇主所有:

(1)雇员在其职务范围内的作品;

(2)专门预定或委托或以书面雇佣协议的形式创作的作品。[10]

在美国根据1978年的《版权法》的规定,报纸的发行人可作为报纸中任何可取得版权作品的作者,只有通过一定的协议,新闻报道者和专栏作家才可以取得作品的版权。而作为录音、电影和电视节目的版权,按照《罗马公约》的规定,如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现场音乐表演进行了固定、传播,或对声音和图像进行了销售,按照联邦反盗版规定则要进行大范围的版权补偿。

以上这些条款是媒介集团可以拥有出售媒介产品收益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版权可以在价值联系中共享的前提。对于媒介集团来说,版权的存在以及各个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是其进行营利的最有效的保障和前提。而在价值链分析中,版权将是媒介集团一个重要的、特殊的联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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