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

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可以作为该产业重要性的评判标准之一。国家间特别是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以及整个世界合意的新知识创新率影响显得特别重要。

第一节 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

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可以作为该产业重要性的评判标准之一。2009年7月,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IIPA)发布的最新一期《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3至2007年度报告》(2)显示,美国版权产业的实际增长及其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均超越了美国经济中的其他部门。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从2003年的7 000.5亿美元增加至2007年的8 891.3亿美元,2006—2007年度核心版权实际增长率达到7.26%,其他非核心的版权产业增加值从2003年的5 118.5亿美元增加至2007年的6 359.8亿美元。总体版权产业增加值从1.21万亿美元增加至2007年的1.53万亿美元,实际增长率从2005年7.72%增加至2007年的7.91%。版权核心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2005年的12.95%增加至2007年的22.74%;总体版权产业的贡献率从2005年的29.37%增加至2007年的43.05%。美国版权产业增长率年度比较如表7-1所示。

表7-1 美国版权产业增长率年度比较

img33

数据来源:根据IIPA2003—2007美国年度报告数据整理。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调研工作组统计,2006年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增加值达13 489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4%。区域版权相关产业贡献率调研显示,北京市2009年版权相关产业的增加值达1 489亿元,占其当年生产总值的12.39%,(3)上海等地版权相关产业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版权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凸显。

同样,经济增长也依赖于经济的开放。如果知识的外部性是国际范围的,那么经济一体化可以促进经济增长(4)。在开放的情形下,一国的经济增长依赖于世界总的人力资本存量和知识存量,如果将世界作为一个整体,那么人力资本积累和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福利效应

尽管经济学家们时常意见不一,但在以下观点上基本能达成共识:规模经济产生国际分工所引起的生产率提高、经验积累或者是“干中学”所引起的生产率提高、知识的跨国溢出是开放条件下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从富国向穷国的溢出是落后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后一个因素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国家间特别是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以及整个世界合意的新知识创新率影响显得特别重要。

研究者设计了一个简单的双寡头模型探讨南北贸易中不同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福利影响。两个企业分别来自北方和南方,实行两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种是完全的专利保护,另一种完全没有专利保护(5),南方可以无成本地复制来自北方的创新过程。在此框架下,如果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一般说来,南方的社会福利会得到改善。此外,由于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有更短的专利期限,全世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必然最大化每个国家的福利。对于那些引进新技术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太强的保护减弱了竞争程度,垄断的成本超过了更强的保护刺激、更多创新带来的贡献(6)

也有研究认为,如果南北双方对于技术或者产出的偏好不同,可能会导致南方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获益。当技术引进国所需要的创新与那些生产新技术的国家所需要的创新类型不一样时,它们才有更强的动机去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技术引进国家和创新国家有不同的需求,创新生产国将发展新技术,而不管技术引进国是否有知识产权保护。另外,如果技术引进国对创新的需求和创新国家相同的话,则只有引进国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创新国才会进行创新(7)。该结论明显异于前述双寡头模型得出的结论,即南方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自身和整个世界的福利可能都是有利的,而后者则对此持否定的看法。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率

对南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经济学家有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创新,世界上的所有地区都可以从创新中受益;另一种声音认为,更强的保护增强了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垄断力量,损害了不发达国家相关利益。后者是内生增长理论的基础。在此领域里,Sergerstrom和Helpman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是开创性的工作。Sergerstrom(1990)最早建立了一个动态一般均衡模型。认为R&D活动受到专利保护长度的影响,但是北方国家专利保护长度的增加可能会增加也可能会减少R&D活动,因为虽然更长的专利保护增加了R&D的回报,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生产已经存在的产品的情况(8)。Helpman(1993)提出了一个关于创新、仿效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分析框架。知识产权保护(IPR)通过4个不同的渠道来影响南北双方:(1)贸易条件;(2)地区间制造业的分配;(3)产品的可得性;(4) R&D的投资模式。其结论是:强IPR保护提高了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而恶化了不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使南方国家遭到损失。此外,给予不发达国家更低的工人工资、更强的IPR保护限制了产业从要素价格高的北方地区向要素价格低的南方地区转移,因而降低了经济效率,使南北方都蒙受损失。在南方国家实行强IPR保护的情形下,北方国家总的创新率开始时是上升的,但最终会下降,这是因为保护使北方将过多的资源投入到R&D活动中,人为地延长了产品的生命周期。与Sergerstrom的模型仅从专利保护长度增加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Lai(1998)利用一个包含产品生命周期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创新率的关系,发现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起的作用严重依赖于技术从北方向南方转移的渠道,如果FDI是技术转移的途径,那么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产品创新率,反之如果技术转让是通过南方国家的仿效来进行的,则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起的作用恰恰相反。因此,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更合理的解释是作为鼓励北方国家对南方国家进行跨国直接投资的激励和一个市场信号。当生产是通过仿效从北方向南方转移时,南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两个作用力正好相反的影响:第一,降低了南方的仿效率,延长了北方创新企业垄断力量的长度,提高了创新的回报;第二,因为北方产品的生命周期更长,它提高了对北方劳动力和工资的需求,从而提高了创新的成本,降低了每一个时点上的创新利润(9)。在前述Helpman的模型中,第二种效应比第一种效应强,所以总的产品创新率是下降的。而在Edwin的模型中,南方国家的强保护是否促进世界产品创新率取决于这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当第一种力量超过第二种时,更强的保护促进了创新和增长,而当第二种超过第一种时,相反的情形出现。当FDI成为北方向南方转让技术的途径时,南方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产品创新率,这也有两个原因:第一,它虽然增强了垄断的预期长度,但因为南方对劳动力的需求是下降的,因此不存在成本的上升,创新的回报因而是上升的;第二,因为FDI的报酬增加,北方公司将更迅速地向南方转移生产,创新的回报也进一步增加。Lai建立在技术不同转移渠道上的研究更符合南北方国家的真实经济情况,提出了对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更有力的解释。

也有学者关注了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对南北贸易中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Zigic,1998),用技术溢出的密度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讨论了当北方和南方企业在同一个世界市场上进行数量竞争,而只有北方企业从事创新活动时技术溢出所起的作用。研究考察了IPR保护在南北贸易关系中的问题。如从福利的角度,是否南方国家一定从更强的保护中获益;相比较于南方,北方所受的影响如何;世界最优的保护水平是多少。研究显示,在存在知识外溢(Spillover)的双寡头模型中,那种通常认为的南方从更松的保护中受益而北方受损的观念存在很多问题,与那种南方国家加强保护时南北方必然会有利益冲突的流行看法相反,结论是:南北贸易中市场相互作用的本质不仅依赖于R&D效率,还依赖于技术知识溢出的水平,给定R&D效率,则均衡的市场结构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10)。上述结果说明“南方不保护知识产权,其社会福利会更好”这一结果不再像从前那么有力;同样地,“南方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北方情况会变得更糟”这一结论也不再成立。当整个世界的R&D效率水平比较高时,南北双方的利益可能会有很多一致的地方。

还有学者在一个内生产品周期的动态一般均衡的框架里讨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关系(Guifang Yang,Keith E.Maskus,2001),设定技术从北方国家向南方国家转移是通过许可证来实现的。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技术转让者的租金份额,减少了转让和约的成本,当用于R&D的资源更多时,技术转让和创新的回报都将上升,因而创新和技术转让都将增加。在模型里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不同地区相对工资的影响是不明确的。此外,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改善跨国公司的状况,对公司所在国家的影响则是不确定的。如果更强的保护使北方的跨国公司由出口产品转向到南方国家投资,那么该国家的福利水平无疑会得到提高,但如果无论发生什么情况跨国公司都会将其生产转移到该国家(与更强的保护无关),那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该国家租金的损失,从而降低了福利水平(11)

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版权保护,与经济增长、对外贸易及引进外资的关系十分密切。伦敦经济学院的Besley&Ghatak(2009)认为,不安全的知识产权至少在四个方面消极影响了经济活动:第一,不安全或虚弱的产权执行力度增大了被征用的风险,减少了投资与生产的激励;第二,不安全的知识产权迫使所有人因保护权利而减少了生产能力;第三,不安全的知识产权不能促进贸易利益(也就是说,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完整彻底地安全,资产就不能被转移到最有使用效率的人手里);第四,知识财产在支持其他转换如作为抵押品获取融资时充当了一个重要的工具(12)

二、知识产权的最优保护

知识产权的最优保护问题是学者们重点关注的问题。汪丁丁(2002)从拥有局部知识的理性人相互博弈的角度,证明了N个具有局部知识的社会成员在社会整体知识构成的代数格上关于各自的“局部知识”的价格的博弈存在至少一个纳什均衡——此即该社会内部自恰的和最优的知识产权配置(13)。袁克(2003)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模型中,探讨了自主创新水平、知识存量水平、创新对知识产权的敏感程度与知识产权最优保护的关系,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当自主创新水平很高时,对知识产权不加保护甚至鼓励盗用知识产权,一国由此带来的福利可能达到最大化;知识存量较高的国家最佳保护水平可能较高;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越不敏感,最佳保护水平越低。邹薇(2002)在技术创新者与技术跟随者的博弈框架中,研究了不同制度安排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得出了最优的知识产权制度(如专利法)应能够促进技术和产品在经济空间上更好地分布等结论。

版权最优保护的研究中,Novos和Waldman(1984)分析了“部分非排他”市场:当存在复制技术时,知识产品是典型的部分非排他性商品。对部分排他商品的版权保护,会对社会福利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由于生产不足使社会福利的损失随着版权保护的增加而减少;二是由于效用不足使社会福利的损失随着版权保护的增加而增加,政策制定者应当权衡这两方面的影响来确定版权最优保护程度。Johnson(1985)在给定消费者获得非法复制品的成本大于原版者复制的边际成本的假设下得出结论:严格的版权保护即使没有带来创新作品的增加也能增加社会福利,这是因为严格的版权保护会带来非法复制的减少,这会降低复制者更高的复制成本导致的社会福利的损失。Lands和Posner(1989)进一步将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成本分为两部分:一种成本与载体的生产、分配和销售有关;另一种是创造知识产权产品本身的成本(即创新成本)。通过模型分析,他们得出有关版权最优保护的一系列结论:使得创作作品的数量最大化时的版权保护程度并不是社会最优的;随着复制技术的不断提高,版权最优保护程度应当有所提高;版权管理和实施的费用越低,作者对金钱的刺激越敏感,版权最优保护程度就越高。与Lands和Posner的研究不同,Koboldt(1995)将盗版者的边际成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生产一个新载体的成本C,这一成本和原版生产者相同;二是将知识产权与载体分离的成本k,这一成本依赖于可用的复制技术,并且与版权的保护程度有关。存在k1,使得k>k1时,盗版厂商无利润,正版商可以制定垄断价格,这会导致生产不足的垄断损失。同时存在k2,使得k<k2时,排除盗版的成本太高,原版厂商只能容纳盗版者。当k2<k<k1时,在原版厂商的定价低于垄断价格的同时能阻止盗版,并且随着原版和正版的替代性增加,该区间的范围会逐渐扩大。通过建模分析得出:版权的最优保护应使得k>k2,即原版厂商有动力阻止盗版者进入;版权最优保护应使得k<k1,即使得原版生产者不能成为垄断者。总的来讲,版权最优保护应使得原版厂商有动力制定小于垄断的价格来阻止盗版。

三、知识产权与市场交易

已有对知识产权和市场交易的研究有三个重点:一是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二是对合理使用问题的研究;三是对许可使用费问题的研究。一些学者研究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自发形成的降低交易成本的集体管理制度,研究的重点在对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分析上。Richardwatt(2000)指出,与自然垄断类似,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降的平均成本,它使得只有一个版权管理组织可能更有效率,但也会带来价格垄断。更进一步地看,增加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数量未必能提高社会福利,很可能只有一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且对其进行管制是社会最优的。Besen和Kirdy(1989)指出,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下的权利集合绑定协议(Blanket Lience)与搭售类似,绑定降低了交易成本及单个权利(或产品)的价格,降低了会计成本,但可能使得消费者不得不购买他并不想要的产品。Maequeen和Peaeoek(1995),Besen等(1992)分析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证定价问题:当用户联合起来时也存在市场势力,如果用户联合组织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有交易能力,此时的价格和消费者剩余的分配取决于双寡头的市场力量的对比。学者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最终利润分配问题的看法较为一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事先协商一致的预期价值来分配最终的利润,并且分配应当独立于每个版权产品的最终贡献(Borch,1960; Hollander,1984; Hollander,1986)。尽管通过法律和一些市场机制能降低交易成本,但仍存在一些高交易成本的场合使得市场无法形成,针对于此,一些学者研究了与知识产权法律有关的合理使用问题。法学家对于合理使用主要是从使用作品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使用作品的程度四个方面来考虑(吴汉东等,1997)。而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合理使用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当高的交易成本导致市场失灵时,禁止复制给创新者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少,但限制了对创新成果的使用,因此在这种场合应当允许对创新成果自由复制。Gordon(1982)进一步指出,合理使用不仅仅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反应,更重要的是,它保证了对知识产品的社会有效使用不被阻止。一些学者指出,尽管对期刊的影印来讲,高交易成本使得合理使用是有效率的,但其他一些知识产品(如书评、滑稽表演等)是很容易确认原作者的,因此分析角度应该是不同的(Gordon,1990; Posner,1992; Yen,1991),应该考虑其他因素,例如:福利影响(Gordon,1990,1997)、外部性(Loren,1997; Gordon,1982)、再分配(Merges,1997)、信息不对称等。还有一些学者对许可使用费问题进行了研究。Gallini(1984)、Gallini和Winter(1985)以及Katz和Shapiro(1985,1986)从专利许可与R&D投入关系、专利许可与不同种类发明的关系等角度研究了专利许可费用问题。Gallini(1984)、Gallini和Winter(1985)指出,在特定情形下,专利许可可能会减少低效的研究和开发支出。Dasgupat和Stiglizt(1980)研究了不同性质的发明对专利许可费的影响:首先,如果发明者生产效率同其他人一样,发明者就不会在乎是销售产品还是许可他人生产。这是因为,在两种情况下竞争性从属厂商对垄断的限制是一样的。当许可证接受方的生产成本比发明者低时,发明者更有可能颁发许可证。其次,发明者获得了次要发明而不是主要发明所有的社会得益。对于次要发明,消费者仍然按照相同价格购买同样数量的产品,他们不受发明的影响。对于主要发明,产品价格会下降,产品数量会增加,从而消费者剩余也会增加。

四、版税问题研究

与版税有关的研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者自己可以生产正版,并且也可以收取版税;另一种情况是作者只创作作品,生产者生产和销售版权产品,作者和生产者是分离的。对于前一种情况,Besen和Kirdy(1989)在给定不存在协议成本和信息成本的前提假设下,分析了当存在间接获利和不存在间接获利时的最优版税:当不能间接获利时,最优版税独立于原版作品的价格,版税的大小与原版和正版的替代率、原版需求曲线的截距正相关,与复制的边际成本负相关;当能够间接获利,并且原版和盗版是完全替代时,如果复制能增加原版生产者的利润,相应的最优版税是零,而如果复制会降低原版生产者的利润,最优版税应当大到能阻止复制。当原版和正版是非完全替代时,最优版税类似于不存在间接获利的场合。对于后一种情况,Richard Watt(2000)指出,对售出的每个原版产品收取固定的版税是现实中应用最广泛的方法。通过分析一个简单的线性版税模型,他得出结论:在单寡头垄断的市场,如果不存在盗版威胁,最优版税和需求曲线的斜率无关,并且最优版税随着原版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影响消费者跨期购买意愿的不同而变化;在存在盗版威胁的场合,版权所有人可以通过降低版税来阻止盗版者进入,但这样做对版权所有人不一定是最优的。Richard Watt还进一步指出,考虑到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版税可能在非线性的情况下是最优的。一般来讲,版权人有三种设置非线性版税的方法:版权作品的所有权利(除精神权利)和风险都转移到卖家,创作者只拿固定的酬金(Outright Sale);创作者拥有所有的权利,卖家作为代理商只拿固定的酬金,这一方法很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No Transfer of Rights);最常见的是部分权利转移,即在合同中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创作者将部分权利转移,并在期满后收回权利(Partial Rights Transferral)。考虑到风险问题,最优版税会有所变化:在最优版税合同中卖家应付给作者初始的定金;如果卖家和作者都是风险规避者,那么一方拥有所有权利不可能达到最优;在特定的情况下固定比例的版税是最优的,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最优版税都是固定比例的。Liebowitz(1987)也研究了存在风险情况下创作者和卖家之间的权利转移合同:如果作者保留在一定时期过后的所有权利,那么他也要承担这一时期过后的风险。如果他的作品卖得很好,他会赚很多的钱,否则他可能会连最初的投资都收不回来。如果作者将权利全部转移给卖家,那么卖家同时也要承担所有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作品的传播者一般多是出版商、电视台等大买家,他们可以通过购买多种来源的作品来分散风险,并且可以利用广告等市场策略来影响最终的市场需求,而作者一般来讲经济实力较弱,只能提供少量的几样作品,因此作品的传播者比作者更能承担风险,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只拿固定酬金对作者是有利的。而实际当中仍有许多作者宁愿部分权利的转移,这似乎和以上的理论分析是不符合的。更进一步看,作者总力图通过影响立法来使得只拿固定酬金为非法,这似乎更加难以从理论上解释,Liebowitz分析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作者可能盲目乐观或作者害怕以后自己会遗憾而产生较大的风险规避;另一方面,可能当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时,有限权利的转移对作者是最优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除了能降低交易成本外,通过将不同作者作品捆绑销售亦可以降低风险。

五、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是技术转移的主要方式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商的影响表现在:出口商更愿意把拥有专利权的产品出口到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外市场,因为这样就不用担心产品出口后被别人侵权。而对于进口商,由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了国内的模仿,使得进口增多,这就导致进口商通过减少销售量增强了垄断力。而国际贸易尤其是进口贸易作为技术引进的主要方式之一又为进口国提供了优良的产品和产品本身所包含的先进技术,是产品进口国学习新技术、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良好机会。Helpman和Hoffmaister(1997)研究了通过国际贸易进口他国产品影响生产力和经济增长的四种渠道(14),一是进口中间产品和资本品可以直接提高国内资源的生产率;二是通过跨境学习产品生产方式、产品设计、组织构造和市场条件,可以更加有效地配置国内资源;三是对新产品进行模仿;四是对国外技术进行模仿或是发展新技术。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关键取决于一国的发展水平和模仿能力。对于那些模仿能力比较强的国家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国家的公司很重要,因为这样就减少了被模仿的风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在模仿能力比较弱的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没有那么明显。

六、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商直接投资(FD I)

外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只有东道国具有成本优势和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才有可能发生。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如IT企业的软件版权保护)存在缺陷,给跨国企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造成较高的治理成本,同时间接反映出跨国公司经营环境的不稳定,这种不稳定的环境通常阻碍投资进而阻碍技术的转移。因此,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跨国公司进行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华阳,2005)。东道国要想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就必须规范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只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水平接近,才能营造一个国际化的投资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为发展本国经济服务。

引进外国投资,也就等于引进了外国的技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外国投资,间接促进了技术进步,因为跨国公司的进入给国内企业带来动力,促使国内企业提高技术效率或者进行技术创新。另外,外商直接投资直接产生了技术外溢效应:一是通过跨国公司与当地供应商和客户间的前后向关联关系表现出来的,跨国公司在生产产品或加工工艺以及营销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知识,当东道国公司从中获得利益而又不需支付有关费用时,便会形成技术溢出效应;二是通过人员流动表现技术外溢,东道国国内企业获得通过外资企业进行培训过的人才时,也就是获得了先进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知识(张石鹏,2004)。

FDI为国际技术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能为东道国带来先进的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但是FDI所带来的技术外溢效应有多大,能多大程度上地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增长,还是取决于东道国的吸收能力。另外,知识产权保护FDI的吸引也不是那么简单。在一定程度上,FDI是技术扩散的重要来源,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影响FDI流量来影响技术扩散程度。但不是对所有的行业都有明显的效果,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吸引仅仅集中在某些行业,如化学、药物等行业,而对那些低技术行业却并不那么显著。从产品周期角度来着,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吸引限于某些产品阶段,如组件制造、成品生产和研发应用等,因为专利在这些阶段更加重要些。Markusen(2001)的研究表明,加强跟随国(technol ogical follower)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有利于领先国(technological leader)和跟随国的双边贸易水平,从而提高两国的福利水平(15)。Gene Grossman,Edwin Lai(2004)讨论在多国模型设定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有效机制,得出结论是:如果政策组合给定的全球创新动机趋于一致,那么,发达国家将通过发展中国家既已实行的严格保护措施,以牺牲后者经济发展为代价,从中谋取利益(16)。刘杨(2009)通过比较封闭经济体内知识产权保护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指出:当一国原始技术水平较低时,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零,即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当本国原始技术水平较高时,研发部门知识要素密集度越小,差异化产品的经济寿命越长、需求弹性越大,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越高。

七、知识产权保护指数

国际产权联盟(Property Rights Alliance)自2007年起,构建了一个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指数(International Property Rights Index,IPRI),涵盖了占世界GDP97%的129个国家(17)。指数分三个组成部分:法律与政治环境(Legal and Political Environment,LP)、实物财产权(Physical Property Rights,PPR)和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共包括10个影响变量,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赋值打分(最低0分,最高10分)。根据该指数,2007—2011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指数如图7-1所示。

img34

图7-1 2007—2011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分值

数据来源:国际产权联盟知识产权指数2011报告。

2011年国际产权联盟的研究报告显示,瑞典与芬兰的IPRI分值均为8.5,列全球第一;中国的IPRI分值为5.5分,排名世界第60位。横向看,中国的分值5.5分,低于世界平均值5.6分,也低于所在的亚洲及大洋洲区域平均得分6.0分,但纵向看中国的得分在连年增加。2011年,产权登记率得分在影响变量中得分最高,为8.9分;贷款的易得性增加值最多,达到了1.5分;知识产权保护得分增加了0.9分;司法独立得分也有所上升。然而版权侵权方面的得分仍保持低分值1.6分,反映出中国在版权尤其是著作权侵权方面问题的长期性与严重性。

与上述研究相对照,另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IIPA)列出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2010年度特别301报告中(该报告也是国际产权联盟的知识产权指数中IPR部分赋值的数据来源),也提到了中国的版权问题。

2010年国际商业软件联盟(BSA)对111个经济体的软件盗版率进行了跟踪研究,发现2009年度软件盗窃的商业价值达到514亿美元。盗版率下降的国家有49%,保持不变的有34%,上升的有17%。中国的PC软件盗版率在2009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至79%,是继2003年至2008年的6年间下降12个百分点之后的又一次降低。软件盗版所造成的商业损失达75.83亿美元。北京—亚太地区一直面临严峻的软件盗版难题,同时也是世界上因使用未经授权软件遭受损失最为严重的地区(18)。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地区历年软件盗版情况如表7-2所示。

表7-2 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地区历年软件盗版情况

img35

数据来源: Seventh annual bsa/idc global software2009 piracy study。

2011年国际产权联盟的报告还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问题。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指数IPRI得分高的国家趋向于人均国民收入高的国家,得分低的国家趋向于人均国民收入低的国家。得分最高的20%国家里,人均国民收入为38 350美元,得分最低的20%国家人均国民收入4 785美元。前者的收入是后者的8倍之多。得分与GDP增长率之间呈正相关,且拥有强有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能吸引更多的FDI。进一步的计量研究发现,知识产权指数与经济发展有强烈的关联度,通过实证分析人均GDP与知识产权指数的关系得出,IPRI指数增加一个点,人均GDP将增加8 960美元(R-squared=0.63),如图7-2所示。与之类似,知识产权指数的三个组成部分LP、PPR和IPR与人均GDP也有高度的关联。

研究得出的另一组结论发人深思:尊重知识产权的发展中国家比那些缺乏完整的法律与政治环境并保护实物财产权的国家经济增长更快。发展中国家里有牢固财产权的国家比不尊重产权的国家有更多的人均国民收入。考虑到知识产权在减缓贫穷中发挥的作用,这些观察尤为重要。

img36

图7-2 IPRI与GDP增长率

数据来源:国际产权联盟知识产权指数2011报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