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数字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数字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国家虽出台多项政策以对网络数字出版进行版权保护,数字版权侵权案件依然层出不穷。纵观目前行业情势,数字版权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困境。此外,立法周期较长,《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从2012年3月份公布至今,将近一年的时间目前看来仍无明确的期限。面对现下情况,仍应积极采取措施,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为我国数字出版事业奠定新的基石。
数字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2013-2014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数字出版已成为出版业发展的趋势。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环境下维护作者自身权益的需求,这就对互联网新形势下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数字出版具有形式多样、传播方式广泛等特点,其传播的网络性特征使侵权变得极其简单,而维权却变得异常艰难。近年,国家虽出台多项政策以对网络数字出版进行版权保护,数字版权侵权案件依然层出不穷。纵观目前行业情势,数字版权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困境。

(一)作者以及读者缺乏版权保护意识

网络环境下,数字侵权的简易性和随意性是我国目前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普遍现象。权利人大都缺乏数字出版主体的权利保护意识,不注重或不能进行自我权利的保护,导致自己的纸质作品被在互联网或数字化环境下直接被侵权。而大量用户乐于利用数字出版的易复制、易传播性等特点随意使用和传播非法内容,且有相当一部分用户根本不知道其实自己在侵权,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很多网络用户已惯于通过互联网去获取所需的各种免费内容资源。对于不法网络经营者来说,网络传输方式较之传统领域更为便捷且成本低廉,为了谋取网站眼球经济或其他非法目的,忽视版权的法律保护规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肆意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情况仍很普遍。

(二)立法的不健全,立法周期长

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专门的数字版权保护法,有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和解释。此外,立法周期较长,《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从2012年3月份公布至今,将近一年的时间目前看来仍无明确的期限。《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3年9月份公布以来,也依旧停留在审批阶段。现有的法律体系的单薄与立法周期的过长已经明显滞后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和层出不穷的纠纷类型。

(三)行政监管模式滞后、单一

现今的数字版权保护行政监管保护模式依旧停留在企业、公民等举报以及一年一度的“剑网行动”上,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这种分散性、随机性、突击性、偶然性的监管模式无法形成可持续性的稳定的良性的行政震慑力,网络盗版依然横行于世,也无法覆盖网络技术的空白和模糊地带,且行政执法本身也受制于行政执法程序要求,要通过行政执法从根本上大批量根除盗版仍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国家进一步出台针对行政执法以及各个支付部门之间的更为便捷的方案及联动机制。

(四)维权难度大,侵权惩戒力度小

网络侵权成本低廉,只需一个人就可在电脑上短短的几分钟完成复制、粘贴等行为。再者,权利人维权门槛高成本高而所获得的赔偿却非常低,加上诉讼程序繁琐,导致很多被侵权人主动放弃维权。

面对现下情况,仍应积极采取措施,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为我国数字出版事业奠定新的基石。

第一,制定专门保护数字版权的法律法规,尽快推进建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缩短立法周期。近年来社会各个阶级都在呼吁版权立法,虽然有所行动,但是立法的成效依旧无法及时满足社会对法制的需求。因此尽快推进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一方面能够配备专业人才,同时能够在审判实践中对现实的需求做到快速反应,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从而更好的解决版权纠纷。

第二,提高版权专业人才的输出。数字出版的兴起,必然要求大量的版权专业人才为其提供服务。提高版权专业人才的本土输出和国际输出,能够更好的与国际化接轨,为数字版权保护的更长远未来铺路。

第三,完善版权登记制度,统一管理。建立版权登记和交易体系,可以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并提供具有政府公信力的权利信息查询、权利认证及执法取证服务,并记录版权的交易和权力转移痕迹,提供版权追踪、检索的监管技术,实现版权的统一管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