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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保护存在的困境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新技术的层出不穷等诸多原因,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呈现出传统出版业在数字化转型期的一系列尴尬境遇。近年来版权界一直都在探索一条保护数字版权的道路,只有看到数字版权保护现状和趋势中的困境,才能找到相应的对策,建立日趋完善的数字版权保护模式。在版权保护领域以《著作权法》为最高法律规范。所以进一步加强技术保护的开发和研究是推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实现数字版权保护的必由之路。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传播形态和传播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在新技术环境下以生产成本低、内容极大丰富、流通渠道便利为特征的数字出版产品掀起了一场出版革命。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新技术的层出不穷等诸多原因,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呈现出传统出版业在数字化转型期的一系列尴尬境遇。近年来版权界一直都在探索一条保护数字版权的道路,只有看到数字版权保护现状和趋势中的困境,才能找到相应的对策,建立日趋完善的数字版权保护模式

(一)数字版权保护的困境

1.数字版权的概念界定不明

按照国际法律传统,版权和著作权建立在截然不同的逻辑前提和法律渊源基础之上。版权的说法起源于英美法系,而著作权则根植于大陆法系。但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都是舶来之物,二者并不加以区分。在版权保护领域以《著作权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另外,数字版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在数字出版中,具体到手机、电子阅读器等不同的终端,数字内容包含的权利不尽相同。每一种数字出版形态、新媒介出现,都可能意味着权利内容的调整。尤其在著作权的转让和授予的过程中,数字版权的内涵如何界定就直接影响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间接地影响到数字版权的保护。

2.数字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一方面很多数字出版企业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体现在数字版权交易过程中缺乏严格“先授权,后传播”的意识,无法清晰地了解交易过程中版权的真正归属,也体现在面对版权侵权行为之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导致数字版权侵权纠纷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广大网民缺乏付费下载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反而在无形中成为网络盗版横行的重要推手。

3.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没有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的立法,主要依据的是《著作权法》和《信息网路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其次,法律法规的更新制度慢,无法及时反映现实的需求;最后,制定的法律宏观性规定较多,实践操作性不强。

4.数字版权资产管理体系不完善

版权是版权产业界竞争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版权专业化管理能够让版权价值得到充分开发。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得版权创造越来越容易,版权权利人的分散导致版权的分散。而完善的数字版权资产管理体系的缺位无法为新创造的版权和分散的版权权利人提供一个集中管理、运用、保护和交易的平台,也无法形成一条完整的版权产业链,构建多样化的版权交易模式,充分发挥数字版权本身的价值,更谈不上营造一个良好的数字版权保护的环境。

5.缺乏有效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当前,在我国被广泛使用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主要有数字水印技术、数字加密技术、数字指纹技术,以及基于数字水印和内容加密之上的DRM技术、电子签名技术与认证技术。但就当前我国版权保护技术整体水平而言还比较落后,在实际运用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仍然使得这些技术应对无措。

6.版权专业人才匮乏

现代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不仅仅要求版权产业的从业者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实战经验。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严重匮乏,这不仅阻碍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制度的构建。

(二)应对数字版权保护困境的措施

1.明确界定数字版权的概念

当前在出版界、学术界和法律界对数字版权存在一些混淆的理解,也因而在工作和认识上造成了一些偏差。明确界定数字版权概念,首先应该遵循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要明确数字版权和相关概念(如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多媒体权等)的联系和区别;最后在界定数字版权概念的时候要明晰数字版权的主体、数字版权涉及的作品类型以及数字版权权属范畴。

2.增强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构建鲜明的版权文化

数字出版企业要培养自己正确的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版权,尊重员工的版权,坚持“先授权,后传播”的版权保护理念,这样才能合理运用和保护企业自身的版权,充分开发版权本身的价值。此外,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更加依赖于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因为普通消费者是数字出版企业生产出来的文化产品赖以生存的土壤,引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提升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才能营造良好的版权产业氛围,打击和遏制网络盗版等网络侵权行为,从而推动数字出版行业的有序发展。

3.制定专门针对数字版权的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版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现行的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数字版权和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所不同。因此,在数字出版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制定专门针对数字版权的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应在条文中明确数字版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数字版权涉及作品类型和权利范围,并对侵权构成要件、管辖级别和范围、责任以及涉及的特殊问题都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4.建立完善的数字版权资产管理体系

构建完善的数字版权资产管理体系,能够更好地实现版权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多样化开发和精细化运营,实现版权集约化运营。首先建立版权资产的运营基金,利用私募基金的形态,通过资产集成形成人才的集成,从而实现集约化经营。其次建立社会化版权和专业化版权的托管服务中心,构建多样性的经营网络和电子化的经营平台。

5.发展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加强技术保护的研究

数字版权的保护是不能通过仅仅依靠企业的自律、消费者版权意识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制定完善来实现的,还必须以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作为支撑。然而,因为技术的局限性,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所以进一步加强技术保护的开发和研究是推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实现数字版权保护的必由之路。

6.培养版权人才,建立全国版权人才资源库

版权管理的专业性决定了企业需要既了解企业,又精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在数字出版时代,数字出版企业间的版权保护的竞争本质就是版权的竞争,而在版权人才匮乏的时代,数字出版企业版权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人才。因而能否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版权人才队伍,直接关系到企业版权保护和运用的成败。建立全国版权人才资源库,能够更加整合利用这些人才资源,从而更好地推动版权事业的发展,使得版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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