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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的基本条约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欧洲联盟的基本条约欧盟的基本条约,又称之为宪法性条约,构成欧盟及其法律体系的基础。根据《欧盟条约》第49条,加入欧盟的申请由理事会在获取委员会的意见和欧洲议会的同意后,以全体一致同意方式做出批准决定。其次,欧盟基本条约的修订程序比较独特。引人注目的是,2004年10月29日欧盟成员国首脑签署的《欧洲宪法条约》无疑是最新的欧盟基本条约。

一、欧洲联盟的基本条约

欧盟的基本条约,又称之为宪法性条约(constitutional treaties),构成欧盟及其法律体系的基础。欧盟发展到了今天,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基本条约框架。这种基本条约框架由下列三种类型构成:

(一)欧共体和欧盟赖以建立的基本条约

虽然现行的欧盟是在统一的组织、程序和机制下运作,欧盟和欧共体(原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仍然是相对独立的实体。与此同时,虽然欧洲煤钢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因其活动领域单一而一般很少提及,但是它们同样也是相对独立的实体,不仅如此,三个共同体甚至还各自是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者。欧盟体制中的这一独特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这些相对独立的实体从一开始就各自拥有赖以建立的基本条约。这些基本条约构成三个共同体和欧盟最原始的组织章程,它们分别是《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二)其他基本条约

除了上述三个共同体和欧盟赖以建立的基本条约之外,欧盟成员国还缔结了一系列有关欧共体/欧盟的组织和运作的条约,其中有一些后来通过修订的方式嵌入欧共体/欧盟基本条约,另有一些则仍然保留其独立法律文件的地位。这些其他基本条约如果进一步分类,主要涉及如下三种情况:(1)有关组织事项的条约,如1957年成员国在签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同时,还专门缔结了《欧洲共同体(2)一些共同机构公约》(即将议会机关和司法机关统一);1965年的《合并条约》(即将三个共同的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统一);(2)有关基本预算改革的条约,如成员国1970年签订的《第一个预算条约》(3);1975年的《第二个预算条约》;(4)(3)有关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的条约。根据《欧盟条约》第49条,加入欧盟的申请由理事会在获取委员会的意见和欧洲议会的同意后,以全体一致同意方式做出批准决定。然后,申请国与现行的成员国之间签署加入条约。加入条约连同其附件(有关加入事项的详细规定)须经每一签署国依照各自宪法程序批准后才能生效。

(三)《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的修订条约

如同其他国际组织的章程一样,欧盟基本条约也有关于修订的规定。但是,欧盟基本条约的修订有其鲜明的特点:

首先,由于欧盟是一个不断演进的区域一体化实体,其活动的领域和范围一直在朝着纵横两个方向延伸和深入,这就决定了其赖以建立的基本条约必须适时地予以修订,以适应欧盟一体化的需要。所以,与其他任何国际组织的章程相比,欧盟基本条约的修订次数要多得多。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算起,如果将《欧洲宪法条约》包括在内,欧盟基本条约已经历了5次修订,每一次修订都产生一个新的欧盟基本条约。这些修订条约分别是1986年《单一欧洲文件》、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和2001年《尼斯条约》。有关这些修订条约的主要内容和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本书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四章都有相应的阐述。

其次,欧盟基本条约的修订程序比较独特。根据《欧盟条约》第48条的规定和欧盟的实践,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都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修订欧盟基本条约的动议。如果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协商后(如有必要须与委员会和欧洲中央银行协商)做出修订的决定,它可以举行成员国政府间会议。理事会的这种决定并不一定以全体一致同意的方式,多数同意即可。例如,1985年卢森堡政府间会议就是在丹麦、希腊和英国反对的情况下召开的,该次政府间会议最终诞生了《单一欧洲文件》。(5)但是,一旦政府间会议举行,任何有关基本条约的修订都必须通过共同同意方式(by common accord)决定,其最终生效如同原来的基本条约一样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批准。

引人注目的是,2004年10月29日欧盟成员国首脑签署的《欧洲宪法条约》无疑是最新的欧盟基本条约。该条约一旦生效,将取代现行的、历经多次修订的《欧盟条约》和《欧共体条约》,从而成为欧盟基本条约的唯一核心和基础。然而,该宪法条约是否属于欧盟基本条约的修订,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方面,它不像过去欧盟基本条约的修订所针对的是部分条款,而是将现行的欧盟基本条约重新进行整合,并且还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另一方面,它又不是与现行欧盟基本条约的内容完全不同的一个新的基本文件,而是在承袭了现行基本条约内容的基础上,在篇章和条款上重新建构,并将既定的欧盟成果吸纳其中。此外,该宪法条约的制定程序也非常的特别。它与其他国际组织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的主要区别在于:除了成员国政府的代表和欧盟委员会的代表之外,候选成员国的代表、国内议会和欧洲议会的代表也参与其中。它与此前欧盟基本条约的制定与修订的区别在于:在理事会的决定与政府间会议之间插入了一个由多方代表构成的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的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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