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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行政组织

时间:2022-02-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这些文化行政组织无疑是我国文化行政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还不是全部。由于我国文化行政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基础,因此承担文化行政职能的不仅仅是以上这些文化行政部门。只有把共同承担着文化行政职能的组织进行归类分析,才能发现我国文化行政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一)我国文化行政组织的来源文化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产生并逐步发展的。
我国文化行政组织_公共文化行政学

三、我国文化行政组织

一般认为,我国文化行政组织是行政组织的一部分,是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那一类行政组织,即在国务院的机构中,主要包括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及由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在地方,包括承担文化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组织则相应有各省文化厅(文物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和广播电视局。以上这些文化行政组织无疑是我国文化行政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还不是全部。由于我国文化行政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基础,因此承担文化行政职能的不仅仅是以上这些文化行政部门。只有把共同承担着文化行政职能的组织进行归类分析,才能发现我国文化行政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一)我国文化行政组织的来源

文化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产生并逐步发展的。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革命斗争中,从一开始就注意建立健全党的宣传机构,并确立了党对文化的领导地位。1921年,在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第一个决议中就规定,宣传方面的杂志、日刊、书籍和小册子须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办。1923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正式颁发了《教育宣传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教育宣传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及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委派委员组织。其政治上的指导直隶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并对之负责,教育宣传委员会暂时分为编辑部、函授部、通讯部、印行部和图书馆等。1929年6月25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宣传工作决议》规定,中央宣传部本身必须有健全的组织,其中设置与文化管理有关的是审查科和文化工作委员会,同时要求地方党委及区委应当尽可能地建立宣传部,支部干事会中应有专门负责的宣传干事。

延安时期文化领导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下,设立了宣传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央宣传部、解放日报社(包括新华社、广播电台)、中央党校、文委和出版局的工作。例如对于出版组织,1942年中央书记处专门发出《关于统一延安出版工作的通知》,指出:“延安出版工作,目前缺少一个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的机关,因此在工作上发生了许多不合中央宣传政策及偏废、重复、无系统、无效率的现象。”为此,要求除了在出版机构内部执行逐级审批的程序外,还必须在外部设立审查监督机构,以确保出版物的党性。“兹决定中央出版局统一领导、计划、组织全延安一般编辑出版发行之责,中央宣传部统一审查全延安一般出版发行书报之责。”[4]延安以及各根据地的出版工作实现了高度的组织化,逐步被纳入了党的集中统一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迅速确立了党对文化领导的组织体系,这个组织体系实际上是一个党、政、群一体化的文化组织体系。首先,建立了文化群团组织体系。早在1949年7月党直接领导下的全国第一次文化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就召开了。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所做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这次文代会“不仅我们要成立一个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的联合会,而且我们要像总工会样子,下面要有各种产业工会,要分别成立文学、戏剧、电影、音乐、美术、舞蹈等协会。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便于进行工作,便于训练人才,便于推广,便于改造。”[5]按照这个要求成立了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该会以全国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并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全国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又分别成立了中华全国美术工作者协会、全国舞蹈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音乐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戏剧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文学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电影艺术工作者协会等八个协会。在全国文联的领导下,全国文协、影协、剧协、音协、美协、舞协及戏曲改进会筹委会、曲艺改进会筹委会等八个团体分别确定了内部组织,并切实地发挥组织的职能作用。

其次,建立了政府系统的文化组织。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下设管理全国文化教育工作的文化教育委员会,负责指导、计划和管理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其直属机构还包括文化联络局、广播事业局、新华社等。文化教育委员会可以对这些部门和它的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在1949年11月上述机构正式成立后,全国各地也陆续成立各级政府,并在各大行政区、省和直辖市建立了文化教育委员会具体管理各地文化等工作事宜。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领导体制是一元化的领导体制。这一体制的形成,从理论模式来说,是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执政党领导体制建设的理论设想和前苏联模式的产物,究其直接原因,则与该体制运行过程中的特定历史境况密切相关。这种一元化首先表现在中共中央对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并随即复制扩展到地方各级党政关系中。1951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在人民政府内建立党组和组建党委会的决定》中规定:“党政之间不是隶属关系,党的领导是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在政权机关中由担任公职的党员发挥作用来实现的。”从理论上讲,党对政权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这就是通过建立党委会制度和党组制度来实现的一种领导方式。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党委下,设立文教、政法和财经等六个分党委,并在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级机构组建党的总支部和支部。[6]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文化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特点:

首先,党对文化管理的绝对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始终把文化发展、建设以及管理工作置于自己的领导和监督之下,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文化要求和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斗争的客观需要,适时确定方针、政策,适时予以组织、指导。这体现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文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文化管理。

其次,文化管理体系的高度组织化。无论是在革命根据地还是在解放区,党都把组织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纳入人民政权机关的职能范围之内,设置职能齐全的职能部门,配备得力的专职文化管理人员,在管理体制上形成严密的组织机构。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随着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各级专门的文化事业管理职能机构和专业的文化艺术团体、组织、院校更臻于完善。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管理组织更加严密化,任何文化方针政策均能由此得到高效的推广实施。

最后,鲜明的意识形态特征。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对文化管理基本上沿用、继承和完善战争年代发展起来的对文化进行意识形态控制的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选择了前苏联的“中央集权型”,对文化事业进行高度集中和统一管理的体制,强调把文化事业作为政治宣传工作的一部分,强调文化为政治服务、为某一时期的政治中心任务服务的功能,多采取搞政治宣传运动的形式推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开展文化领域的斗争。甚至用党内指示或行政命令的方式组织动员、实施文化管理工作。在新民主主义漫长的革命文化斗争中,形成了一套旨在抵制腐朽反动文化,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为目的的独特的文化审查制度。[7]

党内主管文化的最高组织机关是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以下各级党委均设有相应机构。在战争年代,中共中央宣传部领导全国解放区和根据地的文化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宣传部成为中共中央主管宣传、文化、教育、体育、科技、卫生等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型职能机关。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前,中央宣传部实际上行使政府的文化管理职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为了明确党和政府的文化职能,中共中央1949年12月发出了《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党的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将中央宣传部下属的一些机构进行改组和调整,目的是明确政府对文化行政事务管理的具体职能,同时便于中央宣传部和各级党委宣传部能够摆脱具体文化行政事务,集中精力专注于党内外思想斗争,以及对党的宣传鼓动工作的领导和党的文化政策的制定以及监督执行。

中央宣传部以及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党领导文化的具体职能部门,其职能是明确和加强的。1951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健全各级宣传机构和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对党委宣传部职责范围从群众宣传、理论教育、文化艺术、学校教育、报纸和广播、书刊出版、干部管理七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中央宣传部根据这七项职能要求,相应成立了宣传处、理论教育处、文化艺术处、学校处、报刊与广播处、书刊出版处、干部管理处。各地党委宣传部也设立了相同的内部职能组织机构。通过宣传部这个组织体系、政务院(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以及文化组织机构,保证了党对文化领导的具体落实,便于中共中央对文化工作作出部署后,能够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中得到及时的贯彻和执行,为全国文化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中宣部现在的职能定位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配合中央组织部做好党员教育工作,负责编写党员教育教材,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受党中央委托,协同中央组织部管理文化部、新闻出版署、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领导干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管理人民日报社、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华社等新闻单位和代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部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文化体制改革,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改革和发展调研,提出政策性建议;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与上述职能相对应,中宣部设立了相应的二级机构。

(二)我国政府系统的文化组织

根据1949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设立文化教育委员会,设立了专司文化事业管理的中央文化行政职能部门文化部、新闻总署、出版总署、科学院、教育部。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都成立教育厅、局,文化厅、局或其他文化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文化管理网络。期间这些政府系统的文化管理职能几经变化,目前我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等。

1.文化部

文化部是中国文化行政的最高机构,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文化部是成立最早而且一直保留至今的政府部门之一。早在1949年9月至1954年9月设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在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工作。1954年9月至1970年6月改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由国务院第二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文化部的工作。1970年6月至1975年1月,根据国务院的机构精简方案,撤销文化部,成立国务院文化组。1975年1月,撤销文化组,设置文化部。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其与文化部、国家出版事业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合并,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1987年6月,将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改为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仍由文化部领导,但独立行使职权,计划、财政、物资分配等计划单列。198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将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合并,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拟订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驻港澳文化机构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管理国家文物局。

根据以上职能的需要,文化部设立了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人事司、艺术司、文化科技司、文化市场司、文化产业司、社会文化司、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局等。其主要职能司的职责是:

艺术司拟订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国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文化市场司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社会文化司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

政策法规司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拟订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文化科技司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协调国家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负责高等艺术院校共建工作;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组织拟订艺术考级的政策和标准并协调、监督和实施;承担跨省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工作。

文化产业司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配合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承担清史纂修工作。

2.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我国文化管理职能设置时考虑各种情况,因此分别由几个部门来执行。例如,艺术表演团体、美术馆、博物馆、社会文化、对外文化交流等归属在文化部,文化法制中的版权管理部分归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而电影、电视的生产部分归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因此,新闻出版与广播影视事务管理也是文化管理的重要职能机构。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管理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中国的新闻出版事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两大部分,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人民政府就设立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负责管理新闻工作和出版工作。1952年2月新闻总署被撤销,1954年又撤销出版总署。1975年设立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1986年改称国家出版局。1987年设立新闻出版署,直属国务院,是领导和管理全国新闻出版事务的机构,所辖范围为图书、报纸、期刊与音像等出版物。1988年,改称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设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200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制定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制和发行工作,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拟订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负责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负责印刷业的监管。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推动出版物的进出口。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起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审批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宣传、教育及表彰活动。

根据以上职能的需要设立了相对应的内设职能机构:办公厅、财务司、法规司、综合司、出版产业发展司、新闻报刊司、出版管理司、印刷发行管理司、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版权管理司、对外交流合作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局)。其主要业务职能司的职责是:

(1)法规司的主要职能: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审核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总署各部门起草的管理政策和重要管理措施;承办总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文书的审核工作;承办总署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事项;负责新闻出版法制宣传工作;承办有关新闻出版国际条约的法律事务;参与著作权国际条约的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及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拟订新闻出版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起草总署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和重要讲话,组织开展有关调研工作。

(2)综合业务司的主要职能:组织协调总署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新闻出版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承办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单位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合并、分立、登记项目变更的审批;承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及登记项目变更的审批;承办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国内媒体分支机构设立、合并、分立、登记项目变更的审批和报纸、期刊创办、登记项目变更的审批;承办开办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业务的前置审批;承办开办手机文学、手机书刊业务的审批;承办出版物(含音像制品)总发行单位、全国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和变更、兼并、分立的审批;承办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含音像制品批发企业)以及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审批;承办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不含内容)的审批;承办境外新闻出版单位、著作权认证机关以及外国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承办只读类光碟复制生产设备引进、增加、更新的审批;承办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督办和结办工作;调研分析全国新闻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情况;参与拟订新闻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协助实施;承担总署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新闻报刊司的主要职能:参与起草新闻和报纸、期刊出版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新闻和报纸、期刊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报纸和期刊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报纸、期刊业改革相关工作的落实;负责对报纸(报纸出版单位)、期刊(期刊出版单位)、报刊社和通讯社分支机构、记者站的监管,实施准入退出机制;组织查处报纸(报纸出版单位)、期刊(期刊出版单位)、报刊社和通讯社分支机构、记者站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新闻活动中的重大违规违法活动;负责报纸、期刊的质量监管,制订报刊出版质量标准,组织报刊出版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报纸、期刊、记者站、新闻记者证、报刊社和通讯社分支机构的年度核验;组织报纸、期刊的审读和舆情分析;承办报纸和期刊重大选题备案工作;承办新闻采编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注销和吊销;参与国家出版基金和出版专项资金中新闻、报纸、期刊出版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验收和管理工作;负责调控报纸、期刊结构和刊号总量;指导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中国国家中心(ISSN)工作;承办报纸、期刊及新闻业务的全国性评奖的相关工作;参与报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联系报纸、期刊行业社会团体工作。

(4)出版管理司的主要职能:参与起草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的法规、规章,制订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协助实施;负责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编校质量实施监管,制订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的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组织审读或审听审看,组织查处出版单位出版的违禁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及出版环节的违规出版活动;拟订国家重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工作;承办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选题计划、重大选题的备案和“双重大”题材出版物的审批工作;承担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承办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评估工作;承办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含游戏)以及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不含游戏)的审批工作;负责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及书号、版号总量的调控,并对书号、版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指导中国标准书号(ISBN)中心及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中心的工作,指导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样本的缴送、管理工作;制订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从事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国家出版基金和出版专项资金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项目及相关重大出版工程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验收工作;协调、推动全民阅读促进活动;联系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行业社会团体的工作;承办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的全国性评奖工作。

(5)印刷发行管理司的主要职能是:参与起草出版物(含音像制品,下同)市场和印刷(含包装装潢,下同)复制(含可录类光盘生产,下同)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制订出版物市场和印刷复制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及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发行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的落实;负责对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协调、管理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中小学教材(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工作;承办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事项;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承担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地方音像制品市场(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建设与管理;承办全国性图书博览会、展销会、订货会相关事项;组织指导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负责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连锁经营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负责图书、报刊印刷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及可录类光盘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工作;承办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含有关机电产品)的审核工作;承办新闻出版总署机电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联系印刷、复制和发行行业社会团体工作。

(6)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的主要职能是:拟订出版物市场和互联网“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出版物市场监管有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出版物市场态势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动向,拟订“扫黄打非”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制订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和重要管理措施;部署、指导、协调、督办全国各地、各有关部门“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出版物市场监管工作;组织查处、督办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参与查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负责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负责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的信息报送、新闻发布和宣传活动;制订全国“扫黄打非”工作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承办非法出版、侵权盗版和新闻(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记者站)出版单位及个人违规违法活动的举报受理工作;参与制订全国“扫黄打非”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参与组织实施;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7)版权管理司的主要职能是:参与起草与著作权管理有关的法规、规章;拟订著作权管理、保护、使用的政策;监督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部署全国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著作权侵权案件,承办反盗版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盗版侵权联合行动;承办国家版权战略纲要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和数字网络版权监管工作;承办著作权涉外事务;负责联系国际著作权组织;承办著作权多、双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实施工作;承办WTO等多、双边著作权对外谈判工作;承办处理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事务;监督管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备案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承担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与管理工作;监管著作权贸易和版权代理,促进发展版权产业;监督管理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指导著作权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工作;组织全国性的著作权宣传教育活动和评奖活动。

3.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随着广播电影电视的影响越来越大,很早就被纳入了文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49年6月,中共中央就决定设立广播事业管理处,统一管理和领导全国广播事业。1949年10月,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改组为中央广播事业局,属政务院新闻总署领导。1951年2月,政务院新闻总署撤销,中央广播事业局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领导。1982年5月,决定设立广播电视部,撤销中央广播事业局。1986年1月,撤销广播电视部,将电影系统由文化部划并到广播电视部,该部名称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1998年,撤销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也是国务院正部级的直属机构,其职能是主管所有广播电视媒体,包括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与其职能相对应,设立了办公厅、法规司、宣传管理司、电影管理局、电视剧管理司、传媒机构管理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科技司、规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司、保卫司、机关党委、总局工会、离退休干部局、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驻总局审计局。其主要业务机构的主要只能有:

(1)宣传管理司的主要职能是:拟订广播电视宣传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处理违反宣传政策和宣传导向的重大问题;指导广播电视收听收看工作;具体指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中央三台”)的重大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总局编委会会议和其他宣传会议,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广播电视文艺宣传的协调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国重大理论文献影视片、电视纪录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负责总局重大理论文献影视片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国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和播出,指导中国动画学会工作;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协助总局领导审查广播影视节目,调审有争议的和领导要求审查的节目;负责总局所属单位广播影视图书、报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2)电影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拟订电影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承办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影片和电影频道播出的相关节目,发放和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指导电影档案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

(3)电视剧管理司的主要职能是:拟订电视剧、广播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国产电视剧、对外合拍电视剧的备案公示,指导、监管电视剧的生产制作;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及复审委员会、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电视剧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指导、调控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

(4)传媒机构管理司的主要职能是:参与制定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整体规划,拟订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率频道(含付费广播电视频道)、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业务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设立、调整、撤销等审批,发放和吊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指导和监督市辖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的设立、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建立和撤销等审批,发放和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传输和播出业务,负责省级区域内或跨省级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批;监督管理移动电视、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及相关活动;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和节目传送机构、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广播影视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这里有必要进一步考察这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直属单位。这些直属单位或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但是这些单位是这些政府职能机构管理职能的一种延伸,因而不少直属机构直接或间接地承担着某些文化行政职能,具有行政管理的功能。广播电视电影总局有一个非常庞大的直属机构系统,包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无线电台管理局、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安全播出调度中心、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安全播出调度中心、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广播影视发展研究中心、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规划院、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中广电设计研究院、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中国广播艺术团(中国电影乐团)、中国广播交响乐团(中国爱乐乐团)、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剧本规划策划中心、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电影资金办、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广播影视人才交流中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等众多的单位。

在以上机构当中有直接行使行政职能作用的,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该中心是经中编办和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于2004年3月18日成立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电影数字节目平台及应用管理系统的项目建设、投资和财务管理、设备和系统的采购、集成;组织协调电影节目素材的采集和供应;负责电影数字节目的制作、存储和播送;负责电影数字节目增值业务的开发;协调管理与相关影视节目经营服务机构的衔接工作;完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再比如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这个协会前身是1986年10月15日在北京成立的中国广播电视学会。2004年,经国家广电总局和民政部批准,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正式更名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该协会的性质是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行业组织,是由广播电视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和联系广播电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广播电视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团结全国广播电视工作者,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自身建设,开展广播电视理论研究,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和广播电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广播电视改革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和繁荣、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也有间接行政职能作用的,如广播影视发展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广播影视宏观政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发展和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收集分析国内外广播影视发展动态等信息,编写、发布中国广播影视发展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国内外广播影视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的比较研究;开展国内外广播影视学术业务交流。这个中心实际上是一个行政领导决策参谋机构,为广电总局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实际上是整个决策环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像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机构的行政职能则是显然的。这些重要的新闻舆论机构,其性质就是党、政府和人民的重要喉舌,是中国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是当今中国最具竞争力的主流媒体之一,具有传播新闻、社会教育、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等多种功能,是全国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中国了解世界、世界了解中国的重要窗口。

文化部的直属机构包括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京剧院、中国国家话剧院、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响乐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中央歌剧院、中央芭蕾舞团、中央民族乐团、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文化部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文化部艺术服务中心、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梅兰芳纪念馆、文化部信息中心。

文化部直属机构究其职能也有三种情况:一是没有行政职能作用;二是有间接行政职能作用;三是有直接行政职能作用。各类文艺剧团没有行政职能。图书馆、美术馆也属于这一类。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文化部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文化部艺术服务中心等具有间接行政职能。例如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该公司是在原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中国对外演出公司(CPAA)和中国对外艺术展览中心(CIEA)的基础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大型国有对外文化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由国务院作为出资人,并由文化部与财政部分别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集团公司除每年在境内外举办相约北京联欢活动、亚洲艺术节、威尼斯双年展中国国家馆、中国国际合唱节等大型节庆和其他重大演出展览活动外,更作为主要承办者之一,受文化部委托承办了中法文化年、中俄互办国家年中的一系列重大演出展览项目。集团公司每年还在境外数十个国家和地区,数百座城市举办各类演出、展览和综合文化活动5000多场。

属于第三种情况的是直接拥有行政职能的,如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等。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2003年由中央编办批准成立,其主要任务是,拟定纂修计划、方案和规章制度;承担纂修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工作;负责纂修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组织编纂人员队伍;编写工作简报,落实编纂计划;组织考证、评议和出版工作,承担有关后续工作,下设综合(人事)处、财务处、项目管理处、出版处、服务处等内设机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也是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2004年5月,是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国家中心,履行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心、技术支持中心、培训教育中心和管理服务中心的相关职责,依托文化共享工程,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基层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开展相应的设施建设、资源建设、队伍建设、技术支持及基层服务工作。在资源建设方面,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落实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资源建设,组织协调各省级分中心地方特色资源建设;采取多种措施整合优秀资源,促进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以满足基层群众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基层群众的文化需求。在技术支持方面,管理中心负责跟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创新文化共享工程技术服务模式,推动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建设和完善文化共享工程的资源建设系统、资源服务系统和运行管理系统,为文化共享工程的整体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在培训教育方面,管理中心负责指导文化共享工程的整体培训工作,制定培训大纲,编辑培训教程,指导各级中心按计划开展管理与组织、技术与标准、基层服务、宣传能力、师资队伍等方面培训;举办省级分中心业务骨干培训班,并协助省级分中心和相关机构开展对县级支中心和乡镇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在管理服务方面,管理中心负责编制文化共享工程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与年度计划;管理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建设经费,编制预算草案和决算报告;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办法与验收办法;选定、推广有关建设标准规范;积极与国家有关重点项目开展合作;指导各省级分中心的业务建设;交流各地建设经验,开展各种培训,调动各地共建共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财务处、规划发展处、资源建设处、技术管理处、培训指导处。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也拥有众多的直属机构,比如仅国家版权局就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这些直属机构的性质如同上述两个政府部门的直属单位,其文化行政职能的情况也相类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直属部门都是根据政府文化职能的需要而设立的。它们是计划文化体制整体构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也必将随着整个文化体制的变革而改变。

(三)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

国家文化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文化行政活动实施者的权力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授权;二是行政委托。在我国,除文化行政机关行使文化行政职权外,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行使文化行政职权。这类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我国一些人民团体的文化组织和文化企事业单位被赋予了文化行政职能的作用。

首先,我国的人民团体文化组织基本都具有文化行政职能。

1.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定性为,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中国文联成立于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7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起单位之一。中国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现有团体会员50个,即中国作家协会(行政独立单位)、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联合艺术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联合艺术会以及中国煤矿文学联合艺术会、中国铁路文学联合艺术会、中国石油文学联合艺术会、中国化工文学联合艺术会、中国电力文学工作者和中国水利文学工作者等产业文联。中国文联对各团体会员的工作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并承办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

中国文联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中国文联的职责是: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积极促进全国各民族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中国文联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国内联络部、国际联络部、理论研究室、人事部、机关党纪委和离退休干部局。其直属单位有:中国艺术报、大众文艺出版社、中国文联出版社、中国文联文艺学校、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和中国文联机关服务中心。其经费来源是政府拨款、会员会费和社会捐助,主要依靠政府拨款。

2.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作家协会简称中国作协,其定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其前身是中华全国文学工作者协会(简称全国文协),1949年7月23日在北平成立。1953年10月,全国文协正式更名为中国作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是一个独立的、中央一级的全国性人民团体。现有团体会员44个,个人会员9000多人,荟萃了我国文学界的人才精华。其主要职责是: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组织文学评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创作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进行文学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学评论和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发现和培养各民族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促进各民族文学的发展;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和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推进中外文学交流,代表中国作家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反映作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

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人事部、创作联络部、对外联络部等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及创作研究部。分别负责协调机关工作和会务组织工作;组织作家深入生活,联系各团体会员和文学团体,组织文学评奖和进行会员会籍管理;进行人事管理;安排中外作家双边互访、进行文学交流;负责机关党的建设等。其直属单位有《文艺报》、《人民文学》、作家出版社、《诗刊》、《民族文学》、《中国作家》、《小说选刊》、《作家文摘》、《中国校园文学》、《环球企业家》、《长篇小说选刊》、中国作家网等报刊社,此外还设有机关服务中心、创作研究部、鲁迅文学院、中国现代文学馆、中华文学基金会等事业单位。

协会设有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四项我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大奖。此外设有文学理论批评委员会、少数民族文学委员会、儿童文学委员会、影视文学委员会、报告文学委员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中直工作委员会、中外文学交流委员会、港、澳、台暨海外华文文学交流委员会九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各文学门类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及有关方面的组织联络活动。

3.中国戏剧家协会

中国戏剧家协会成立于1949年7月24日,原名中华全国戏剧工作者协会,1953年更名为中国戏剧家协会,是由全国各民族戏剧家组成的人民团体。中国戏剧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中国戏剧家协会的注册会员有10万多人,均为中国戏剧界有一定成就的剧作家、导演、演员、舞台美术家、戏剧音乐家、戏剧理论家、戏剧评论家、戏剧教育家、戏剧管理家以及戏剧界的领导人等;团体会员33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戏剧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剧协,中国石油戏剧协会)。

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定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戏剧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中国戏剧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加强实践,勇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推动戏剧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促进戏剧的创新与发展。对戏剧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采取各种形式,包括举办全国性的评奖,予以表彰和奖励;尊重各民族戏剧、各地方剧种的艺术传统和特点,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戏剧家,加强各民族戏剧之间的艺术交流,积极促进各民族戏剧艺术的发展;努力促进戏剧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重视群众戏剧活动。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联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的特点和规律,改革和完善工作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文化产业等。

4.中国音乐家协会

中国音乐家协会成立于1949年7月,其定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我国社会主义音乐事业的重要力量。中国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制,现有个人会员13000多人,团体会员38个。

其主要职责是: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组织中国音乐金钟奖等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和表彰;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及民间的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等。

中国音乐家协会下设发展委员会、创作委员会、理论委员会、表演艺术委员会、民族音乐委员会、音乐教育委员会、社会音乐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音乐权益保障委员会九个专业委员会,并拥有60余个专业二级学会。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组织联络部、对外联络部、会员工作部、社会音乐部以及理论刊物编辑室和创作刊物编辑室。其直属单位有《人民音乐》、《音乐创作》、《词刊》、《歌曲》、《儿童音乐》和《中国音乐》专刊六种音乐报刊。

5.中国美术家协会

中国美术家协会前称中华全国美术工作者协会(简称全国美协),于1949年7月21日在北京中山公园成立。中国美协吸纳在美术创作、美术评论、美术史研究、美术教育美术出版、艺术设计、美术组织等方面成就卓著者为会员,集中了全国各地有成就、有影响的美术专家、学者,是综合美术各门类的、全国美术唯一的国家级美术组织。其定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其主要职责是: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展览和评奖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美术成果和在美术各方面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培养和扶持美术人才,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国美术事业;根据国家政策,促进美术文化产业的发展等。

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组织联络部、对外联络部、研究部、展览部、艺委会办公室、事业发展部和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办公室等。

此外,人民团体文化组织还包括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这些协会的职能大体都相同,所以不再一一赘述。

其次,我国不少文化企事业单位被授权或委托而具有文化行政职能。比如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于1999年由原中国电影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中国电影器材公司、电影卫星频道节目中心、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和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8家单位组建而成的,是以影视产业为依托,多种产业综合发展的大型电影集团。该集团公司同时被授权了某些文化行政职能。其是国家唯一授权经营电影进口业务的公司,其下属的电影进出口分公司是具体承担该项业务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的宗旨是通过电影让中国了解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它的业务对象遍及世界各地。每年它均要通过各种渠道选看全球近千部影片,从中挑选一批思想艺术水平和技术制作水平俱佳的影片献给国内观众,同时还承担着着国产影片的输出使命。而这两项职能都是国家文化行政职能。

【注释】

[1]傅才武,宋丹娜.我国文化体制的缘起、演进和改革对策[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2]凌金铸.文化体制变革与文化产业发展[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3]竺乾威.公共行政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4]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1941—1942)[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5]周恩来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6]蒯大申,饶先来.新中国文化管理体制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7]孙萍,文化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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