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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运营的过程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那些不愿意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起到一种制约作用,最低标准需要国家强制执行。例如,《深圳市企业年金计划》总则的第三条“缴费标准”规定:企业年金的月缴费最高不得超过参加年金员工工资总额的15%,并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部分免税。对劳动贡献大、年限长的员工,月保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公司员工月均企业年金保费的500%。

四、企业年金运营的过程分析

(一)企业年金缴费模式的选择

1.企业年金缴费方式。年金缴费的方式比较多,但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一般可归纳为两类:一种是定额缴费,另一种是薪酬比例缴费。定额缴费体现了平均的思想,是以平均收入为基准,选取一定的替代率就可以计算出来了,这种缴费方式通常在公共年金中使用。企业年金也可以采用定额缴费的模式,例如某大型企业的人均工资收入为1000元/月,企业考虑到企业年金的替代率为20%,如果不考虑工资增长和投资收益,则退休后收入为200元/月,企业根据精算结果可推出缴费水平。现在企业年金大多数采用薪酬比例缴费方式,这种缴费方式一方面体现了个人收入与退休后生活水准的联系,另一方面也是企业区别对待不同人才的一种激励机制,与薪酬等级的激励作用相联系。一般而言,从退休金的绝对金额上看,退休前工资高的员工,领取的退休金较高;但是,从退休金的替代率来看,高收入者的替代率反而比较低,这种现象通常是国家税收政策调节的结果。一般来说高收入者的(经常性、稳定的)正常收入与非正常收入相比要低很多,如年终分红收入和奖金收入往往不作为年金缴费基础,因此,即使是按照薪酬比例法缴费也不包括非正常部分,这部分收入无法享受延税或免税的优待。

从企业年金制度的目标看,企业年金应与公共年金的缴费方式有所区别,企业年金的给付应从效率机制的角度出发,体现退休前的收入差距。因此,采用薪酬比例缴费更为合理,而且“年金缴费的基础薪酬”应排除非正常收入所得(见图6-9)。具体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年金的缴费应作一些限制性规定,需要设定缴费的最低标准和上限,这样做有两方面的意义:(1)最低标准对于一些中小企业的员工,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对那些不愿意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起到一种制约作用,最低标准需要国家强制执行。(2)最高上限对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定限制作用。高层管理者为了获得更高的退休待遇,为个人制定一个非常有利的年金计划,可能损害国有资产的利益,故制定上限缴费标准是必要的。对私营企业的管理者或企业主,限定缴费上限标准,对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有很好的效果。例如,我们可以规定企业年金的月缴费最低不能低于月工资收入的5%,最高不能超过月工资收入的20%;也可以通过规定替代率(考虑公共年金的替代率后,制定限制标准)来限制缴费水平,比如,公共年金替代率为30%,我们可规定,企业年金的最低替代率不得低于15%,最高不得高于50%。例如,《深圳市企业年金计划》总则的第三条“缴费标准”规定:企业年金的月缴费最高不得超过参加年金员工工资总额的15%,并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部分免税。对劳动贡献大、年限长的员工,月保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公司员工月均企业年金保费的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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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9 企业(雇主)缴费比例的变化造成的不同积累结果

2.企业年金缴费的负担方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企业和员工共同缴款,也有一些福利国家采用全部由企业缴款,但一般而言企业占缴款总额的比例应大于50%。“延期工资”的观点认为,不论表面的缴费份额是多少,由于企业缴费是被扣除的部分工资,员工实际承担了全部缴费。美国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年金资产是按照一定的“时间进度安排”逐渐将所有权转移给员工的,员工在一定条件下只拥有年金资产(个人账户中的资产)的部分权益,这无法用“延期工资”理论来解释:员工的延期工资——企业年金资产,员工应拥有全部权益。因此,企业年金资产(个人账户部分)不完全是延期工资,但是无论如何,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模式是有好处的,能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改善员工福利

例如,你每月向一项企业年金计划交费100元,年利率是8%,没有雇主对应缴费,35年后,你的账户价值将达21.56万元(如图6-9所示),如果你的雇主通过对应缴费,每月附加10元(即10%的比例)到你的账户中,那么,35年后,你的账户上将有23.72万元;如果你的雇主通过对应缴费,每月附加50元(即50%的比例)到你的账户中,那么,35年后,你的账户上将有32.35万元;如果你每月交费100元,你的雇主按100%的比例对应缴费,35年后,你将会拥有43.13万元。可见,一项企业年金计划可以让你快速地积累退休金。

3.企业年金缴费费率的确定。年金替代率是决定年金费率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考虑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工资变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可以对固定缴费型年金做一个粗略的平衡估算。例如,如果缴费年限为35年(25~60岁),60岁退休后领取企业年金的年限为17年(61~77岁)[15],则缴费率与替代率的对应关系的计算结果如表6-5所示。假设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退休金对工资的替代率是20%,则年金保险费率为9.71%。

表6-5  企业年金缴费率与替代率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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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表格中的数据是由笔者估算而得。若缴费率不变,投资净收益率大于零时,替代率将更高。

在退休年龄不变的条件下,缴费者年龄越大,则年金费率越高;若推迟退休年龄则可以降低年金费率。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与公共年金的缴费水平密切相关,在多层次的年金制度中,首先是确定公共年金费率,然后才是确定企业年金费率,最后才是考虑个人年金缴费水平。过高缴费水平的公共年金制度,将制约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年金制度的综合费率都限制在30%以下,超过30%的缴费率将会使企业的负担过重,并且年金制度也将成为阻碍整个经济发展的因素。

(二)企业年金运营的管理成本分析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成本是年金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一般而言,规模越小,相对管理成本较高,因为人均管理的资本越多则管理单位资产所需的人工成本越少;固定受益型企业年金较固定缴费型年金的管理成本高,因为年金的精算成本较高而导致的咨询费较高;私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成本较公共管理的低,因为私人管理的年金基金的市场化程度较高,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可以降低企业年金的运营成本;主动型投资基金比被动型投资基金的成本高,因此年金基金更倾向于选择被动型基金。

企业年金运营的管理费用,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费用。行政管理费用涉及所有受托人的行政开支,如宣传费、推广费、报告费、办公费等。(2)投资管理费用。金融产品的设计、基金管理人佣金、投资业绩报酬。(3)交易费用。包括经纪人佣金、交易税、过户登记费用。(4)咨询费用:会计师、律师和精算师等的咨询费。这四类费用中,投资管理费用是年金运营总管理费用中最大份额的费用,而且也是最关键的、决定年金管理成本高低的费用。

1.企业年金管理费模式与管理成本。相对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的资产规模大,资产规模相对稳定,因此管理成本相对其他基金而言比较低。此外,管理成本与管理制度模式密切相关。例如,某企业年金的资产管理模式采用由委托人自己选择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只负责设计不同的资产组合品种供委托人选择,这种管理模式下投资收取的管理费用较低,与业绩回报相关的报酬也就没有必要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如果监督人采取严格监管,并对投资管理人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和许可制度,则被认定合格并允许管理企业年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人的总数控制在少数几家范围内(政府最初的本意并非是只限定少数几家年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人,只是经投标和资质认定后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这种严格控制投资管理人数量的监管模式,使获得许可的投资管理人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企业年金的委托人或第一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选择余地很小,尽管其市场推广等营销费用大幅度降低,但投资管理人也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成员的利益,管理费则因垄断存在而偏高倾向。为了实现企业年金制度的市场竞争机制,投资管理人的数量不应少于10家机构。

在英国,由于缺乏对收费的规定、投资服务供应商众多而且竞争激烈、资金分散和快的转移速度,养老金的成本很高,大约为退休后养老金余额的20%~40%,即使一个人只定期向一只基金缴款,其成本估计也达33%。

中国企业年金如果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监管,并由监管机构授权的组织担任企业年金的第一受托人,则这种(机构市场)管理模式相对一般基金的优点是:(1)机构(第一受托人)的谈判地位比个人强,可以获得较低的费率和较高的收益;(2)投资管理人(其他顺序的受托人)的市场推广费用和服务费用降低,从而有能力提供较低的费用率。但机构市场也存在一些隐患:委托过程中的腐败,较差的业绩表现,缺乏灵活性。对那些能够克服上述缺点的国家来说,选择机构委托的方式进行投资是可以考虑的。

许多国家在开始改革年金制度时都希望建立一个个人拥有充分自由的年金(零售市场)管理模式,鼓励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以期提高供应商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但实际结果却是:(1)过高的市场推广成本使一些年金管理公司破产,促进了市场集中。比较典型的国家有智利和匈牙利等国。(2)过高的管理成本严重侵蚀个人养老金资产,促使一些费用较低的年金计划的推出。可以说,规模经济和降低成本是企业年金管理市场的两个基本规律,不管起源于零售市场还是起源于机构市场,最终都将发展成为机构市场。

为此,世界银行的专家建议采取一定程度限制成员选择的方式:政府或企业先规定一个较低的费用率,在此基础上向供应商招标,作第一级挑选。然后,再允许成员在第一级挑选中限定的供应商中作第二级挑选。既降低了费用,成员也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而供应商要经过两轮挑选,竞争性也是非常强的。

另一个降低费用的办法就是选择费用较低的投资产品如指数基金。指数基金采用被动投资的方式,无须花费高成本对市场进行研究,因而费用率很低。即使如此,机构投资者仍然占有优势。如美国最大的指数基金VanguardS&P500的管理费率为0.18%,但对10万美金以上的机构投资者管理费率只有0.12%。但是,指数基金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小市值为主的市场运作并不如发达国家理想

高费用率并不意味着高回报。统计表明,费用率与回报率负相关。资产规模增大会提升投资回报,但超过一个平衡点后,这一效应就将消失。机构基金的回报率一般高于零售基金。指数基金在成熟市场上的表现普遍优于主动型基金,但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小市值为主的市场却并非如此。另外,指数基金更适合那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对小资金并不合适。

瑞典从2000年10月开始推出了一种新模式,既向个人提供较多的基金选择,又由政府规定费率上限实现低成本。在国家强制征收的第一支柱养老金缴款中,分离出2.5%设立国家个人账户(与中国的个人账户类似);个人自由选择基金(全国有数百只共同基金可供选择),允许一年变换一次;由一个政府机构集中向养老金基金调配资金,集中清算,并集中管理个人账户。为此,该机构将向成员征收一定的费用(初期为个人账户资产的0.3%,最终将降为0.1%)。为了利用现有政府资源,这一政府机构可以是国家税务机构,也可以是第一支柱缴款征收机构。该模式的优点是:(1)企业(雇主)缴款只面向一家机构(政府机构);(2)员工转换投资也只面向一家机构(政府机构);(3)企业(雇主)与年金基金之间的信息联络被阻断,因而,企业(雇主)不能强迫员工参加哪一只养老金基金;(4)年金资产投资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联络被阻断,从而减少市场销售成本和压力。基金管理人只向政府机构汇报资金收益情况,政府机构再向年金基金受益人公布其个人收益情况以及所有年金基金的收益比较情况。

瑞典数百只共同基金的费用率一般为0.4%~2%。这些基金在管理强制缴款养老金系统的资金时按同样的费率收,但要按比例返回一部分。越受欢迎的基金,返还比例越高。接受强制性养老金最多的基金其净费用率为0.2%以下;一般的平均净费用率为0.2%~0.3%。这么低的费用率对基金管理人来说仍然具有吸引力。因为它无须做销售工作,也无须做账户管理和客户服务方面的工作,这部分工作已经由政府机构集中承担了。

2.中国企业年金管理费用模式的选择。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发展机构市场降低成本是年金制度演变的一个必然结果。中国在设计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为了降低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国家应规定不同规模的基金实行不同的管理费率上限,规模越大管理费率上限越低,从而控制管理费用。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是按基金净值的1.5%提取,不管基金是否盈利都依照这一管理费收费方法逐日提取。每年1.5%的比例,相对美国、瑞典等国的共同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明显偏高,相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年金来说更是难以接受。大多数人对基金盈利时支付管理费没有意见,但对基金亏损时还要支付同样的管理费不能接受。无论业绩好坏,基金投资管理人都能“旱涝保收”,这种做法对委托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投资管理人不仅不承担任何投资损失的风险,而且还能获得丰厚的盈利,这将导致投资管理人的不负责任、低效率运营,甚至出现道德风险,中国的企业年金不应采用这种与投资业绩完全不相关的管理费模式。

合理的收费应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比率的管理费率,另一部分是与投资业绩相关的浮动费率。固定比率的管理费应低于投资管理人的管理成本,用以弥补投资管理人的日常开支;浮动费率是对投资管理人业绩的奖励,也是投资管理人的利润来源。具体制定浮动管理费率需要有一个合理的业绩评价标准。可以“无风险利率”[16]作为参照基准,如果投资管理人未达到无风险利率水平的投资业绩,不能获得浮动费率部分的报酬。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部分按一定比率提取管理费,并且提取比率分级递减,如:3%为无风险收益率,收益率在3%~5%之间,按利润的20%提取管理费,收益率在5%~7%之间按利润的15%提取管理费。

(三)年金积累与支付阶段

年金的整个存续时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资产积累阶段。被保险人通过一次性缴付或定期缴付保费来加入年金。变动年金(DC)不用向被保险人支付收益和资本利得,所以年金经过一段时期以后会有可观的增长。在年金的积累阶段,积存的收入和资本收益可以延迟纳税。通过变动年金,被保险人可以建立一个自动的成本平均法投资计划。例如,被保险人利用自己分配到资金,定期将等额的现金投入到一个积极成长型的养老金计划。年金一般规定有死亡抚恤金,这可以确保年金受益人在积累阶段免遭损失。如果年金领取人在支付期开始之前已经死亡,受益人可以领取账户的全部缴费(扣除已经提取的款项),也可以领取账户的现金退休金,这主要取决于两者金额的大小。有些变动年金还实行累进制死亡抚恤金,这种办法能够每5年一次提高向年金受益人的支付数量。而一旦开始领取年金,自然也就失去了这一下限。通过加入年金,被保险人就可以建立一个定期获取支付的收入计划。死亡抚恤金并不是被保险人选择变动年金的一个重要原因。变动年金可以为那些担心在购买年金前几年出现财富贬值的被保险人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安全保障。

2.年金支付、分配或年金化阶段。在年金合同中,年金公司承诺:在限定的时间里,向年金领取人或指定受益人支付一系列由本金和收益构成的款项。除了一次性付清外,常见的支付方式还有:(1)定期支付。每月支付一次,支付的期限大致在8~30年之间。(2)终身支付。年金领取人能存活多久,年金就支付多久。这种支付方式与商业人寿保险有些类似,一般附带有死亡即停止给付的条件。(3)带有一定期限的终身支付。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支付会在指定的期限内继续进行,即使此时年金领取人已经死亡。假如这一期限为180个月,而年金领取人在90个月以后就已经死亡,则遗留未支付款项将由受益人继承。(4)连带支付直至最后一名遗属。这种方式指支付将持续到最后一名遗属死亡为止。夫妻双方常选择这种支付方式。年金公司为了避免终身支付方式造成的退休金不足的风险,必须对被保险人的寿命预期作较长的估计,也就是延长支付期,因而须减少每月的支付额。具体而言,每月领取的支付款项主要决定于以下四个因素:(1)投资的总额;(2)积累期长短;(3)(扣除各项费用后)投资业绩;(4)支付方式、预期寿命的估计。

因为员工的生活水平通常和其所得有关,所以退休给付与员工所得有合理联系。如果员工退休后所得(含社会保险)为其退休前5~10年期间平均薪资的70%~75%,则一般认为该员工在退休时具有足够的收入应付日常生活开支。由于退休给付的目标会因员工的所得不同而有所改变(如表6-6所示)。退休员工为了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准而必要的毛社会保险给付与净社会保险给付之间的取代率。这主要反映了通货膨胀与多数退休金计划是密切关联的,所以必须重视任何维持员工退休后的所得,其所得主要是看实际购买力水准,而不是账面收入。

表6-6 退休金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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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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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991年GSU/ACG《退休计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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