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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治棱镜中的国际制度对经济的影响

时间:2022-09-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国内政治棱镜中的国际制度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商品、资本、劳务、信息乃至人员的流动日益突破民族国家的疆界,使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5] 由于多数国内政治行为发生在高度制度化的常规政治中,国际制度对国内政治的影响更多地表现为国际制度对国内常规政治的影响。欧洲一体化是高度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政治进程,欧盟的超国家制度对各国国内政治的影响也大都发生在制度化的轨道上。

第一节 国内政治棱镜中的国际制度

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商品、资本、劳务、信息乃至人员的流动日益突破民族国家的疆界,使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正如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和约瑟夫·奈(Joseph Nye)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时代。” [1]但没有证据表明,更高水平的相互依赖会自动促进国际合作。为了实现由合作带来的收益,相互依赖需要政治领导和制度建设。正是在对相互依赖关系的治理中,国际制度在战后以来不断扩展和强化。以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多边国际制度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国际制度也显著地推动着区域一体化的进程。

国际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促进国际合作。根据基欧汉对国际合作的经典定义,国际合作意味着国家改变自己原有的政策以适应其他国家的偏好。“合作是高度政治化的:无论如何,行为模式必须改变。”[2] 由于相互依赖所导致的政策外部性问题,国际合作所要求改变的政治行为不仅包括国家的对外政治行为,还包括国家的对内政治行为。作为国际合作的“副产品”,国际制度会影响国内政治的进程和结果。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在国际政治的棱镜中来观察国际制度的影响,也需要在国内政治的棱镜中来观察国际制度的影响。

根据政治制度与政治行为的关系,形形色色的国内政治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常规政治(routine politics)、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和改革几种类型。[3] 常规政治是高度制度化的政治行为,比如选举、游说、立法投票、司法判决、行政协调等。抗争政治则属于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包括社会运动、革命和反叛等。改革介于两者之间。与“抗争政治”相比,改革是在政府领导下进行的,所寻求的社会变革相对有限。但与“常规政治”相比,改革毕竟寻求对现行制度的某些改变。[4] 虽然这种分类并未穷尽所有的政治行为,但大体覆盖了影响政治结果的主要政治行为。如果国际制度对国内政治产生了影响,我们就可以从经验上观察到这些政治行为与国际制度的关联性。

首先,我们检视一下国际制度与国内常规政治在经验上的关联性。一般而言,常规政治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发生的政治行为,其核心目标在于影响政策的制定而非制度的变革。当然,决策过程的变化也有可能引起渐进的制度变迁。[5] 由于多数国内政治行为发生在高度制度化的常规政治中,国际制度对国内政治的影响更多地表现为国际制度对国内常规政治的影响。在加入国际组织、批准国际条约、实施国际法、改革国际制度等问题上,国内不同的社会行为体和政治行为体会根据各自的偏好结成政策联盟,通过竞争性选举、公民投票、游说活动、议会辩论和投票、法院判决、新官僚机构的设置、官僚机构间的政策协调等多种方式来推动自身政策目标的实现。

欧洲一体化是高度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政治进程,欧盟的超国家制度对各国国内政治的影响也大都发生在制度化的轨道上。欧盟理事会的立法、欧盟委员会的指令、欧洲法院的判决和欧洲中央银行的决策对欧盟成员国国内行为体之间的互动都具有一定的意义。比如,许多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院援引并遵守欧洲法院的裁决,而不顾及本国高等法院,甚至在面对本国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压力时也是如此。随着一体化的深化,这样的司法判决越来越多。德国某个低级法院面对该国高等法院的反对,面对德国政府的反对,仍然坚持遵守欧洲法院的一项判决。法国最高法院则服从了欧洲法院的一项指示,即使法国立法机关威胁剥夺其管辖权,它依然如此行事。英国法院则鉴于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有待在欧洲层面上进行司法审查而无视该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发出法院强制令来阻止法律生效。国际法学家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由此提出欧洲法院业已确立了一种“新司法秩序”的基础,使欧盟的许多立法“直接有效”,即这些立法能够被各国的人民在其国内法院中直接引用。 [6]

与静悄悄的司法判决相比,喧嚣的议会选举更引人注目。欧洲债务危机发生后希腊议会选举为观察欧盟的影响提供了一个最新的例子。欧元区在对身陷债务危机的希腊给予救助的同时也对希腊提出了以紧缩为中心的约束性条件。在2012年5月和6月的两次议会选举中,希腊老牌主流政党新民主党和泛希腊社会主义运动支持国际救助协议,而异军突起的左派政党联盟则反对国际救助协议。如果左派政党联盟上台,希腊可能不得不退出欧元区。在第一次选举陷入组阁僵局的情况下,支持紧缩的新民主党最终在第二次选举中获得最多选票并成功组建联合政府。

如果说欧洲是国际制度中的“老手”,那么中国在多数领域中当属国际制度中的“新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从体系革命型(system-transforming)国家转变为体系维护型(system-maintaining)国家。[7] 中国广泛参加了军备控制、人权、贸易和投资、金融、信息、能源、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的国际制度,中国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模式也因此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化。比如,为了实现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承诺,国务院在1998年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其组长单位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外交部、财政部科技部、环保总局等。作为跨部门议事机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在各成员单位之间追求共识、协调分歧,提高了政府决策的效率。[8] 2007年巴厘路线图谈判启动后,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努力开始升级。2007年成立了更高级别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担任组长,由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总理和国务委员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委、外交部等20多个部门的负责人。同时中国还设立了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出台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9] 这样,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和国际谈判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国内相关领域的公共政策协调。

其次,我们再来检视一下国际制度与国内抗争政治在经验上的关联性。作为制度外政治行为,抗争政治以集体行动的方式提出了社会变革的要求并因此和政府发生了互动。[10] 虽然并非所有的抗争事件都构成社会运动,但与革命、反叛这些大规模暴力抗争相比,社会运动在国内社会抗争中更加常见。在全球化的进程中,社会运动中的积极分子开始把他们的注意力从国内政府转向国际体系。一些国际制度已经成为社会抗议的目标,而另一些国际组织则通过补助、会晤和磋商的机会来鼓励跨国的非政府群体。[11] 这样,国际制度以两种截然相反的途径介入了国内社会运动的发展。

围绕多边经济制度而形成的抗议运动,大都可以贴上反全球化运动的标签。在冷战结束后全球化的新一轮浪潮中,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经济制度日益广泛地触及国内社会的各个方面。罗伯特·欧博文(Robert O’Brien)等学者在分析国际制度与全球社会运动的关系时就注意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结构调整项目在发展中国家中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机会,世界银行扶助女孩受教育的决定可以为个人和共同体发展提供可能性,世界贸易组织在环境关切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平衡能力可以拯救或者危及生态系统。”[12] 由于多边经济制度与全球化的伴生关系,在全球化中失利的各类人群会选择多边经济制度作为抗议的目标。1999年世界贸易组织在西雅图举行第三届部长级会议,便遭遇了成千上万名抗议者的示威游行。美国劳工领袖在集会上谴责世界贸易组织忽视了劳工的权利,环保主义者则指责自由贸易破坏了生态系统。美国劳联-产联主席约翰·斯维尼(John Sweeney)呼吁:“在世界贸易组织阐明这些问题之前,我们不应也不可同意我国参加新一轮贸易谈判。”[13] 示威游行的失控最终导致抗议者和警察之间发生了暴力冲突。在新闻媒体的灯光下,这场针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西雅图战役”被看作是反全球化运动的一个里程碑。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国际制度则为大量社会行动者提供了集体行动的机会。社会运动理论家发现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大批跨国的非政府组织在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组织周边滋生。西德尼·塔罗(Sidney Tarrow)就此指出:“在国际组织所做的决定对成员国具有完全或半完全约束力的地区,国际组织就可能为各成员国内部的挑战者提供制度上的机遇,使他们可以超越国家舞台,在国际层次上进行磋商、集体行动和对抗。”[14] 比如,人权首先是一个国内问题,但二战以后人权在国际制度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联合国先后建立了人权会、保护少数民族分会和人权委员会,它们与各国的非政府组织联系密切。针对阿根廷军人政权对左派人士的绑架和杀害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联合国人权会成立了特别的调查小组。 [15]此外,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禁止酷刑公约》(1984)等也成为社会运动积极分子可以运用的法律工具。面对皮诺切特政权的镇压,智利的一些左派人士就在国际人权法的思维框架下组织了反酷刑的团体并发起了以此为诉求的游行示威。在国内外的政治压力下,皮诺切特最终在1988年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 [16]

此外,国际制度也会对革命、反叛和内战这些更极端的国内抗争政治产生影响。联合国维和行动就是典型的例子。如果说第一代维和行动主要处理国家间冲突,那么第二代维和行动主要应对内战和国内动荡。联合国维和人员不仅承担分离冲突双方等军事使命。而且承担维持治安、重建基础设施和发放人道主义援助等非军事职能。 [17]

再次,我们检视一下国际制度与国内改革在经验上的关联性。在制度化行为的连续谱上,改革介于常规政治与抗争政治之间。改革虽然要求政治变革,但这种变革范围是有限的。正如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所指出的:“在领导、政策和政治制度方面发生范围有限而又速度和缓的变化,则可以定义为改革。”[18]当现有国内制度与国际制度不相一致时,如果政府要满足国际制度的“条件性”(conditionality),国内制度的变革就会发生。在国家寻求加入某个国际制度或者国家向某个国际制度寻求援助的情况下,国际制度最有可能触发国内的改革。

从成员资格来看,国际制度可以分为包容性国际制度和限制性国际制度两类。 [19]就后一类而言,国际制度对成员国提出一系列资格条件。只有当国家满足或者基本满足这些资格条件时,国际制度才会吸纳该国为其成员。在欧盟东扩中,欧盟向申请入盟的中东欧国家提出了严格的入盟标准,也即哥本哈根标准(Copenhagen criteria),包括稳定的民主、法治、尊重人权和保护少数;运转正常的市场经济和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承担政治、经济和货币联盟成员国义务的能力。 [20]由于加入国际制度是出于这些国家的自身意愿,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符合这些国家政治或经济转型的需求。

此外,一些国际制度也会在其日常决策中向寻求其援助的成员国提出援助条件。作为调节国际收支失衡的多边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提供贷款上往往向受援国提出较为苛刻的条件,迫使受援国接受某些特定的政策。 [21]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韩国政府就以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改革计划为前提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了总额550亿美元的援助计划。为了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危机后上台的金大中政府认真执行了一系列结构改革措施,包括金融监管、公司重组和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等,韩国国内的政治经济制度由此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22]

显然,国际制度在成员资格或者提供援助上的“条件性”成为国际制度触发国内改革的主要“机会窗口”。但国际制度也可以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援助、政策咨询、共同研究等更柔性的方式来协助一些国家的政府推动国内的改革。比如,世界银行在通过项目支持进行技术援助的同时,还通过发布研究报告、组织政策对话和学术会议等途径来提出政策建议,对中国的制度改革作出了贡献。[23] 1993年6月世界银行向中国政府提出了关于宏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包括改革中央银行制度,建立商业银行体系,以及进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等内容。这些建议成为中国1993年秋出台的稳定经济“十六点计划”的基础,有些建议还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 [24]

这样,我们从国内政治的多重棱镜中看到了国际制度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无论是在常规政治、抗争政治还是改革中,国际制度都以某种方式影响到国内政治的过程和结果。此外,我们所举的上述例证涉及国家安全制度/国际经济制度、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全球性制度/区域性国际制度等不同类型的国际制度,并且发生在大国/小国、民主/威权、西方/非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等多个维度下的不同国内情境中,也可以说明国际制度对国内政治的影响是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由于国际制度和国内政治分属国际关系与比较政治两个学科探讨的范畴,对这两个范畴之间关联性的探讨显然需要在国际关系和比较政治学科中都可以加以运用的分析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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