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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行政法治的国际化取向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此以后,中国与贸易有关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都将受到WTO规则的规制。综上所述,行政主体规制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及其运行所依之法,经济行政法之法已远超中国国家框架,显出国际化特征。作为回应,中国的经济行政法治必须利用国际化取向的标准和路径。

第四节 中国国际经济行政法治的国际化取向

世贸组织只是国际(经贸)组织之一种。77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诸多非政府组织均为多极化国际化治理中的行为体。因此国际化的与贸易有关的规则不只是世贸规则,还有许多规制经济全球化的组织。

一、经济全球化势必导致行政法治尤其是经济行政法治国际化

入世只是一个事件,但融入全球经济大潮,加入多边贸易体制,以合乎国际规则之立法、行政、司法行为来规制成员公权力机关自身及其对市场主体及其运行的规制却是一个长久的过程。换言之,如果说以往一国在经济领域构建法治秩序时更多地关注于国内的话,现在中国在经济行政法治上的作为都必须考虑行政法治国际化所设定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整合国际与国内经济与法律的冲突与矛盾,现代经济与法治才能良性互动。

二、中国国际经济行政法治的国际化取向

作为民族国家的中国相关法律对于经济全球化的回应——迈入经济行政法治新时代——国际化的时代,势所必然。世贸规则只是作为非国家行为体制的规则之一种,以此为例,传导一个信息、倡导一种理念,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的经济公法尤其是经济行政法治亟待完善,经济行政法治之车轮必须驶入国际化的轨道,既是现实需求,也是理性选择。

十五载艰辛谈判路,一波多折。多哈会议,一锤定音,中国入世,尘埃落定。自此以后,中国与贸易有关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都将受到WTO规则的规制。中国行政法治尤其是经济行政法治迈入国际化的新时代已成定局。

目前十分热门的话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一个观点认为政府应完全放开,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去起作用,至多提供一些基础设施,提供公平竞争环境,似乎再谈政府调控行政法治就没什么意义,我们对此不敢苟同。

市场主体的经济人行为,市场外部性的存在,简言之市场失灵是政府依法规制市场的实质性依据。要设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自觉追求公共利益,关心可持续发展无疑于缘木求鱼。市场经济并非不要规制,而是要准确定位、合法规制。德国几十年来就经历了反规制和再规制的过程。符合世贸规则要求之法治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政府精心组织、主动指导、科学干预、全方位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全面负责,实行成熟期的积极行政行为(12)”。认为入世、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发展市场经济只要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独领风骚,而政府只做守夜人的看法是有失偏颇的。

政府规制市场要依法行政,规制者自身受法律规制,是现代民主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从法律的角度看,现代法治社会的经济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纵向的法律管理,亦即行政权依据法律的授权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所谓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力管理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运作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13),”举凡国家行政权干预经济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在经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一个法律原则和规范体系,经济行政法治则是一个过程、一种状态。中国经济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与世贸组织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规则导向、公平竞争之主旨达到内在的契合。其区别存在于中国入世的前后。入世前,行政所依之法可在民族国家框架内。而入世后,所依之法,规范政府行为之规则超出了民族国家的框架;法治状态、法治水平的判断标准和最终判定权并不在民族国家框架内。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公法。从世贸规则的宗旨、内容和保障机制看,其主要是约束成员政府履行其义务,确保公平贸易的进行,因而属于国际行政法范围。又由于世贸规则主要约束成员方与贸易有关的行为,因而我们可以推理出世贸规则主要是国际经济行政法的规范,其目的是将各成员方参与经济全球化置于一种监督管理体制之下,保障公平贸易。在全球视野中,可以发现,世贸组织是宏观调控组织,世贸组织主要规范中观调控行为,即规范成员行政公权力在经济全球化、自由贸易中的行为,这要求成员与贸易有关的公权力行为与其承诺一致,使各成员内经贸立法及对经贸活动进行管理时,必须尽可能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减少不确定或无序带来的影响,使各方尽量从经济全球化、公平贸易中获益。

综上所述,行政主体规制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及其运行所依之法,经济行政法之法已远超中国国家框架,显出国际化特征。作为回应,中国的经济行政法治必须利用国际化取向的标准和路径。不然的话,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经济行政法治环境不良会导致资本离场、人才离场,进而损害民族国家有效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哈贝马斯语)。

因而,积极面对经济行政法治国际化的现实,顺应其要求,改革和完善中国自身的经济行政法治,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治、不仅将极大地巩固和保障经济建设成果,维护国际贸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将中国现代经济行政法治,乃至整个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与理论研究带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注释】

(1)朱淑娣等著.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一法制化、本地化和全球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561—567页

(3)朱淑娣主编.欧盟经济行政法通论.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第1版,第8页

(4)参阅[美]C·卡尔霍恩,[中]黄平.全球化研究中的思考与问题.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5)“The new deal‘transformed the earlier‘weak’...impulses into a commitment to permanent market stabilization activity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14)This was a market-corrective model—people relied on government as an insurer and employer.”See,RETER.L.STRAUSS,TODD D. RAKOFF,CYNTHIA R.FARINA,GELLHORN AND BYSE'S ADMINISTRATIVE LAW CASES AND COMMENTS(REVISED TENTH EDITION),FOUNDATION PRESS New York,New York,2003,pp.14.

(6)AlferedC.AmanJr,袁曙宏译.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上).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7)柴生秦.新公共管理对中国行政管理改革的借鉴意义.公共行政,2000年第3期

(8)潘小娟.法国行政体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9)日本行政法学者田中二郎给行政法所下的定义。参阅: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10)[英]威谦·韦德.行政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02页

(11)朱景文.比价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7—570页

(12)朱维究、梁风云.西方宪政背景下行政法概念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l期

(13)朱淑娣主编.欧盟经济行政法通论.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11月第1版,第3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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