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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实践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实践我国宪法中并无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只有一部分法律对行政主体的部分行政行为提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对行政行为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化的正当程序要求,对行政行为程序的监督还有很多可见的漏洞。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实践

我国宪法中并无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只有一部分法律对行政主体的部分行政行为提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对行政程序提出合法性要求的第一部法律是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首次将“符合法定程序”作为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法定条件之一,相应地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的法定条件之一。此后,《行政处罚法》、《价格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及《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做出了或较概括、或稍详细的规定。

尽管与传统法制相比,中国行政法中的程序法治有了极大的发展,但总体上看,程序正当化的法治理念在行政法律制度和实践中都还十分欠缺。对行政程序的理解时常流于工具化,把“正当程序”当做“行政手续”推广,行政程序成为麻烦行政相对人的手续,行政主体需要遵守的行政程序却可能是空白,或含糊、简要,因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程序恣意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公民的财产权还没有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全面保障。

另外,学术界长期关注,并倾注心血研究的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问题,尚未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受到应有重视。因此,在我国对行政行为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化的正当程序要求,对行政行为程序的监督还有很多可见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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