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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思考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从政治层面上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总结长期执政经验与教训的总结。再次,从文化层面上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对当代中国社会文化多元化格局和发展态势的积极适应,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必要保障。最后,从社会层面上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顺应我国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关系深刻变化,有效实施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首先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叶灵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构想,包含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科学水平的目标和路径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科学水平,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节点,召开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将“法治”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进入新的阶段。因此,认真学习和领会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中阐发的关于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论述,对于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就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将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建设中来。

首先,从政治层面上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总结长期执政经验与教训的总结。党在长期执政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之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清醒地认识到,实行法治才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治国之道。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各项正当利益,才能建立社会发展所必要的基本秩序,才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确保“文化大革命”的悲剧不再重演。邓小平曾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习近平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这些论述,表达了全党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治国理政方略的普遍共识,是党对长期执政经验教训进行自觉反思和深刻总结的结果。

其次,从经济层面上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决定了上层建筑领域的变化也成为一种必然,在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后,必须有相应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与市场经济相匹配。市场经济主体需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行为需要通过法律来调整,市场经济秩序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法律来补救。因此,要促使和保证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就必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用法律去调整市场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再次,从文化层面上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对当代中国社会文化多元化格局和发展态势的积极适应,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必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日益呈现出文化多元化的格局和发展态势,各种思潮不断涌现,文化现象光怪陆离。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不仅加快了文化传播的速度,拓展了文化交流的途径,也极大地丰富了文化类型。所以,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应在保证人民群众思想充满活力的基础上,使主流意识形态和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在我国社会占据主导地位,为先进、积极、健康的文化提供保障,遏止和限制腐朽、落后、有害文化的渗透与蔓延;同时,通过立法手段,把先进、积极、健康的文化理念直接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形式把这些文化导入社会,利用法律这种特殊文化形态的独特作用去影响其他文化,进而影响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世界观

最后,从社会层面上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顺应我国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关系深刻变化,有效实施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不仅反映在新的社会阶层的形成以及社会阶层之间出现了龟裂,也体现于社会成员与政府组织之间关系内容以及联系的方式发生了重要改变,之前以“单位”和“户籍”为基本纽带的社会成员对政府组织的依附关系大大弱化,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更主要依赖于市场。这种状况凸显了法律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和控制作用。因此,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是要把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界定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建立相应的规则,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权利的行使或义务的履行,有效解决因依附关系的弱化而导致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的问题,用新的社会组织和管理方式去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变化的要求。

二、坚持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习近平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以来,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首先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至上,法治才有权威和尊严。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才有根基和方向,法治中国才能走上通衢大道。

1.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习近平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宪法知识的普及。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宪法得以广泛实施的社会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宪法,掌握宪法基本内容精神,会运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并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遵守宪法。因此,必须加强对宪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政法机关干部更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观点,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

2.健全宪法保障制度

习近平指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健全宪法保障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立法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把宪法的一系列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同时,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不仅在权限和程序上与宪法不相抵触,更重要的是要把宪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贯穿和体现在法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中。这就要求一切立法活动务必坚持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从国情出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进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矫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之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要坚决贯彻宪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3.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三种宪法监督模式,即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构监督模式。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体现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要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宪法监督更规范、更有效。

4.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

宪法制定的基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广泛发扬民主,因而从根本上讲,它反映了党的路线与方针政策,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利益的高度契合。习近平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坚守底线思维,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任何组织与个人不能游离于宪法之外,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规范权力运行,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新征程,怎样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是无可回避的现实考验,也是必须担当的历史使命。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最重要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反腐机制。

1.大力增强党员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意识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最突出地表现在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把法规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干好本职工作的重要抓手,在熟练掌握和运用法规制度中履职尽责推动工作;养成善于学习研究法规制度的习惯,着眼新形势新问题;把法规制度建设渗透于工作、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认真按照法规制度检查指导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解决棘手问题,提高运用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管理单位和协调处理各种矛盾的能力,坚决摒弃工作中的随意性,努力克服凭经验办事用土办法和土政策干工作的现象,切实依法把事办好,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更要在不断发展的实践中,善于总结和借鉴新经验、新成果,不断健全和完善法规政策制度,用法规制度创新推动工作创新。

2.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是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的实践前提。

一要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

二是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逐步完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细化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有关制度规定,完善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

三是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严格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加强党对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反腐败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社会发展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制定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做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制度建设与从政道德建设相结合,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早日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3.深入贯彻信息公开制度

从一般规律来看,任何腐败行为都是暗箱操作的结果,换言之,腐败最害怕的就是阳光大力实施各项公开制度,不仅有利于领导干部权力自律,而且体现了领导者权力对人民群众权利的尊重,更是从源头上解决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有力措施。首先,坚持以落实知情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公开的实效性。要统筹兼顾,系统运作,实施全方位公开,深入研究党务、政务、村(居)务、厂务司法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推行各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公开主体实施对象内容要求的不同,坚持横向抓覆盖,使不同形式的公开在内容上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补充;坚持纵向抓衔接,统一各类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形成层级衔接、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做到相互促进、协调运转。其次,要明确重点,把握关键,抓好权力运行全过程公开,突出重要权力运行,从决策、执行、结果三个方面,抓好动态公开,特别要着力抓好“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公开,关系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公开等。大力推行和运用信息、电子、网络等现代公开手段,建立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防止出现不公开、假公开、涉密事项随意公开的现象。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保障依申请公开受理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和梳理党员群众对公开事项的反馈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根本途径是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习近平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主要做到:一是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继续深化司法监督。二是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如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公正,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是否是由于司法腐败导致错案产生,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三是强化检察的监督力度。这种监督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同时,应着力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最后,加强和规范舆论监督。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当然,亦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失范行为,避免因媒介审判而干扰司法公正。

五、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优势。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条法治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两手硬。立足当前、面向未来,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好,最关键的就要坚持走我们自己的法治道路,发挥好这条道路的鲜明特色和突出优势。这就要求我们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切实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之中,这是一个剧烈的社会大变革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系统坚持从中国具体国情条件出发,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着眼于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科学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实现了理论需要与实践需要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纪念宪法颁布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2012年12月4日.

[2]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的讲话[N].2013年2月23日.

[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2014年10月28日.

[4]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N].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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