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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思考基点

时间:2022-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一批社会学界、政治学界的学者开始转向了对市民社会外在形式的第三部门的研究,这就大大深化了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有利于中国市民社会建构模式的探索。利维特认为这种划分太粗陋,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在世界各国,第三部门还有其他不同的称谓,如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免税组织、社会经济、公民社会、民间组织等。
研究的思考基点_城市整合:社团、政府与市民社会

1.2.1 研究的思考基点

怎样才能构建一个健全的市民社会?在中国这样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里,国家与社会应该建构怎样的关系模式,市民社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开辟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思辨的层次上,而必须进行实证的研究。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一批社会学界、政治学界的学者开始转向了对市民社会外在形式的第三部门的研究,这就大大深化了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有利于中国市民社会建构模式的探索。本人选择社团与政府的合作关系作为选题,正是基于上述学术背景的考虑。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体制下,社团可以说是一种从组织特征上最接近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把社团组织作为中国市民社会的一个实体单位进行实证研究,通过调查从社会中获得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我们全面正确把握目前中国社团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利于我们预测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前景。所谓第三部门是指除政府、企业以外的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组织(NPO),“第三部门”这个概念直到70年代才第一次出现,由美国学者利维特(T.Levitt)提出:“以前人们往往把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私即公,非公即私。”利维特认为这种划分太粗陋,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利维特将这类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此后这个概念在美国学术界被频繁使用。在世界各国,第三部门还有其他不同的称谓,如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免税组织、社会经济、公民社会、民间组织等。按照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主任、第三部门研究权威萨拉蒙(Salamon)教授的界定,一般将具有如下五个属性的组织称为第三部门。这五个属性是:(1)组织性,指有正式的组织机构,有成文的章程、制度,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等;(2)民间性,又称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也不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支配;(3)非营利性,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4)自治性,指有独立的决策与行使能力,能够进行自我管理;(5)志愿性,指成员的参加特别是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和志愿性的,组织活动中一定比例的志愿者参加。这个界定由于其包容性强、简单明了、易于操作而被学术界公认为是关于第三部门的权威性定义。

应该说,在中国,完全符合上述五个特征的所谓西方标准的第三部门几乎不存在。在中国现有的关于第三部门的概念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混乱,其法律地位与实际属性并不完全对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有学者把中国目前实际存在的社团分成了四类:(1)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2)无法人地位的次级社团,即挂靠在合法登记的社团之下,实际上独立开展活动的社团;(3)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社团;(4)不进行注册的“非法”社团,如各种以“沙龙”、“论坛”、“俱乐部”名义活动的团体。(22)在中国与萨拉蒙的定义最为接近的第三部门的法律实体,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为《民法通则》所承认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所定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但由于中国民间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登记困境和税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一些从事非营利公益活动的组织不得不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存在,而一些营利性的培训机构等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名义上成为非营利组织。同时,按照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而业务主管单位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由于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团的成立或变更登记、年检初审业务监督和指导乃至查处或清算等事宜,因此中国社会团体大多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而许多未经注册的组织却在不同程度上合乎第三部门的定义。因此,法律地位上的民间组织并不代表中国第三部门的全部,但考虑到在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刚刚起步,第三部门在中国的发展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回旋余地,所以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部门的发展的角度出发,就需要客观、动态地分析中国现有的民间组织,不宜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

下面是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主任王名和他的同事对中国第三部门作出的在中国比较有影响力的一种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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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营利组织基本分类

(王名,贾西津.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范丽珠编.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66)

结合国外的理论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他们把中国非政府组织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对此,俞可平认为它们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们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作为其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其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被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民间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此外,它们还有非政党性和非宗教性的特征,即它们不以取得政权为主要目标,也不从事传教活动,因而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不属于民间组织的范围。(23)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注意到在中国民政机关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只是中国第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如此,一方面,为了调查对象的可获得性,我们必须要确定调查对象的边界;另一方面,也是为服从研究目的选定一个具可操作性的研究对象,为此,本人认为以社团组织作为本文的研究视角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中国的社团组织也部分符合国外“非营利组织”内涵和特征的概括。如中国社团组织中部分联谊性、行业性社团完全由民间自发自愿产生,经费大部分来自会员会费和社会捐赠,活动宗旨直接反映和代表会员利益,因此“五特征”十分突出。对于中国民间组织中那些由官方机构转变而来的行业性社团(行业协会)以及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虽然在自治性、民间性上相对较弱,但组织性、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特征还是具备的。同时从发展和动态的眼光来看,随着近年市场体制健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工作的推进,上述组织自筹经费的能力、自主开拓活动空间的作为也在提升,同时官方在其中的兼职人员也在逐步减少,这些都在一定程度预示着民间性、自治性将是这些组织今后发展的基本方向。所谓社团组织,根据1998年国务院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2条);社团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类型,按照官方的划分,一是学术性团体,指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交叉科学研究的团体;二是行业性团体,指由同行业的企业组织的团体;三是专业性团体,指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依靠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社会团体;四是联合性团体,指人群的联合体或团体的联合体,如工会。

笔者之所以没有把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一是由于在当前中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混杂着很多以非营利名义存在的营利性机构,另一方面从其本身的性质来讲,如果按照非营利组织和市场的关系程度来对其作界定的话,它常处于和营利组织相同或相近的市场体系中,易于走向市场化;而社团组织特别是互益性的社会性团体和公益性的社团组织较充分地体现了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等调整,构成了第三部门的核心部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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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角度定位非营利组织

(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32)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可以把社团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研究的切入点,但第三部门作为研究中国市民社会的合理性又何在呢?秦晖认为,从第三部门承担的社会功能来讲,目前有三类说法:第一类说法,第三部门的功能被理解为推进取代“传统现代化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后民族国家”的全球化社团革命,克服政府失灵(特指民主福利国家失灵)与市场失灵(特指规范竞争市场失灵);第二类提法是,第三部门组织是建设“公民社会”的主要力量,甚至它就是“公民社会”本身;第三类提法是:第三部门是以非政府形式提供公共物品的一种机制,亦即民间公益事业。秦先生同时认为上述第三部门的三类功能实际上可以视为第三部门组织的不同历史形态:以推进“可持续发展”和“全球社团革命”为己任的民间组织是现代社会中为“后现代”目标而努力的组织;以建设“公民社会”为己任的民间组织是传统社会与发展中社会中为现代化目标而努力的组织;而以供给公共物品为己任的民间组织则可以是传统社会的民间组织。当然这三种功能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累进叠加的:“后现代”的民间组织同时是公民社会组织,也有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而争取公民社会的民间组织未必关心“后现代”的目标,但也有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至于传统时代的民间公益组织,承担着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却未必具有公民意识,更未必关心现代化目标。(25)可见,中国作为一个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把第三部门定位为建设和维护中国市民社会的公民社会组织,有其理论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

在中国,对第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大约始于90年代中期,期间中国主要建立了三类研究机构:一是学术型研究机构,如成立于1998年的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它是国内首家专门从事非政府组织研究的研究机构。二是政府型研究机构,如国家民政部下设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它不仅负责对民间组织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而且也从事诸如“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地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三是NGO自组织研究,这主要是指一些大型的非政府组织内部设立的相应的研究机构,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于1998年初成立的以康晓光为主任的“基金会发展研究委员会”,其宗旨就是通过该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学术研究,并通过这种研究活动推动中国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此外,大量的网站也为NGO的研究和讨论提供了一个公共平台,如电子焦点小组网站等。

相应的,近两年两个比较有影响的系列丛书也相继问世:一是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的“喜玛拉雅学术文库·NGO论丛”,包括王名等著《中国NGO理论探索》、王名等著《民间组织史考》、王名等著《中国社团改革》、孟延春著《社会资本理论》、邓国胜著《非营利组织评估》,另有两本译著:一是美国朱莉·费希尔著,邓国胜等译的《NGO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另一本是美国莱斯特.M萨拉蒙等著,贾西津等译的《全球公民社会》。二是徐永光主编的“第三部门研究丛书”,包括:秦晖著《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康晓光著《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孙立平等著《动员与参与——第三部门募捐机制个案研究》、郭于华等著《事业共同体——第三部门激励机制个案探究》、周志忍等著《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制个案研究》、苏力等著《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王绍光著《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等10本著作。应该说,就目前来讲,中国第三部门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的深度上,还是在研究范围的广度上都有了较大飞跃,这种进步既与当前国际背景下的全球“社团革命”有关,也与当前中国日益壮大与日益成熟的社团发展现状有关。

另外,关于中国第三部门的研究,还出现了一些典型的个案研究,主要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王颖等关于浙江萧山市社团的调研(1990—1993),英国学者Jude Howell等关于江苏南通市的调研(1991—1993),中国科学院康晓光关于希望工程的研究(1997—1999),中国社会科学院杨团关于鹤童老人院(1998)和上海罗山会馆(1999—2000)的评估研究,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丁元竹关于志愿者组织的研究(1998—2000),田凯关于慈善组织的生成机制和运作逻辑研究(2002—2005)。

从上述学者关于中国第三部门的研究现状来看,他们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第三部门自身的研究,如其发展特点、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筹款机制、监督机制,合法性等;另一个就是第三部门与政府关系的研究,如中国社团的官民二重性问题、社团从政府选择向社会选择的转变问题等。

研究第三部门与政府的关系,不仅可以了解中国第三部门的产生、发展状况,还可以预测其未来发展态势,更重要的是它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模式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本书选择社团与政府的关系的研究视角,就是希望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进一步论证和说明社团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即良性互动关系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希望就此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一些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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