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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概念界定及社会转型的研究概况

时间:2022-09-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学者对于中国的社会转型,源于中国改革开放。社会结构的变迁促使中国由一个总体性社会向分化社会转变。尽管市场转型理论多次做出修正,但是,仍然无法解释中国改革的现实进程。泽林尼本人对“市场转型理论”的回应说明,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是有阶段性的。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1.“社会组织”概念界定

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概念源于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为“NPO”[4],在中国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学术界有不同称谓,如“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慈善组织”(charitable sector)、“免税组织”(tax-exempt sector)、“民间团体”(Civil Groups)等,是指在社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通过自愿的机制,在国家法律、制度架构内,不以赢利为目的,致力于社会公共事业管理、服务的民间组织。

2.社会转型的研究概况

对于社会转型的内涵,人们可以有多种解释,但多数人认为是指一个国家由传统走向现代、由农业社会走向工业乃至信息社会的转变过程。因此,现代性、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等,就成为社会转型中的关键词。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所经历的社会转型历程,国外许多学者曾做过大量研究,发表过很多研究成果。比较有代表性的如美国学者亨廷顿撰写的《变革世界中的政治秩序》、阿尔蒙德的《比较政治学》等。在这些论著中,他们通过量化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对一些国家的社会转型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发现了一些带有共性的现象。比如,社会骚动不安,不稳定的因素增加;社会成员格外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由此引发诸多利益冲突和利益纷争;社会犯罪率明显上升;政府官员在社会转型期容易出现腐败现象等。当然,西方学者还发现,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多数人的家庭初步现代化后,情况逐步开始好转。因此,他们主张,一个国家处在社会转型期,其重要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经济,使更多的人能够早日实现现代化[5]。西方学者对于中国的社会转型,源于中国改革开放。但是,由于当时的开放程度还很有限,国外学者要获得第一手经验材料比较困难,有些学者甚至只能通过对移民的访问来获取资料。因此,这类研究的局限性可想而知。这些研究者大多从某种给定的理论出发,提出假设,再试图通过经验调查来证明假设[6]

在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的时代,社会转型问题是目前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时代课题,尤其是近20年来,中国社会处于急剧变革与加速发展的时期,社会转型呈现立体三维发展的特征,各个时期、各个地区分别处于不完全相同的转型度之中。社会学领域,学者往往将“Transformation”译为社会的“转型”。在中国社会学者的论著中,自1992年李培林在《“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7]一文中较早地探讨了“社会转型”的有关理论问题,认为社会转型是一种整体性发展,也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性变动,还是一种数量关系的分析框架。郑杭生、李强、李路路等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中,对社会转型下的定义是:“社会转型,意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或者说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就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着重强调的是社会结构的转型。在这个意义上,它和社会现代化是重合的,几乎是同义的。”陆学艺、景天魁认为:“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8]王雅林提出了由“二分范式”(即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变为“三分范式”(包括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社会)的新的“转型”再构发展理论,该理论强调了信息社会的高新技术因素对社会再构的影响作用[9]。孙立平、王汉生等人《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10]也从社会结构变迁的角度对中国的社会转型进行概括,认为改革前中国是一个总体性社会,改革后,社会结构各方面都发生变化,逐渐转变成为一个分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社会结构的变迁促使中国由一个总体性社会向分化社会转变。

以争议最大的“市场转型理论”为例,冯刚在《转型社会及其治理问题》中以自发调节市场理论为基础,根据泽林尼(Ivan Szelenyi)等人早年对匈牙利改革的推论,提出市场化改革将会在权力、刺激和机会三方面改变中国社会的分层机制,由此提出权力演变假设:从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权力将不断地从“再分配官僚”手中转移到“从事市场交换的直接生产者”手中,这意味着,市场化改革将逐步削弱社会不平等。然而,通过改革进程的检验,市场转型理论的假设不仅没有得到证实,反而呈现出相反的趋势:再分配官僚手中的权力不是贬值了,而是不断在升值;直接生产者,尤其是人力资本拥有者的经济回报不是增加了,而是相对减少了。尽管市场转型理论多次做出修正,但是,仍然无法解释中国改革的现实进程。泽林尼本人对“市场转型理论”的回应说明,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是有阶段性的。倪志伟在援用波兰尼的理论时忽略了他对“地区市场”与“市场社会”的区分,这种差异在于,市场化如果仅限于商品市场而并未能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时,即地方市场,那么市场化并不能占据主导地位。换言之,当再分配体制依旧控制着劳动力和资本投入时,商品市场只能被视为市场化的初步渗透,在这种情况下,商品市场,尤其是小商品市场处于非法与被默许的地位之间,只会出现在再分配控制的边缘。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在再分配经济中产生的这种地方市场,通常是经营一些农副产品加工和服务,生产不需要多少技能,更谈不上需要多少文化教育,经营活动又苦又累,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可言,经营者一般也都是郊区农民和城市贫民,甚至还有一些刑满释放人员。但是,地方市场为社会底层提供了机会,并通过市场活动获得了不错的收益和回报,确实具有缩小不平等的作用。泽林尼认为,他早年关于市场具有缩小再分配经济不平等的推论只适用于这种情况,但是随着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入,再分配体制中的精英阶层开始构筑并进入要素市场,却反而加剧了不平等。罗纳·塔斯(Akos Rona·Tas)也作了类似区分,即“社会主义经济的侵蚀阶段”和“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还只是将市场视为一种异己的必要补充的侵蚀阶段,市场改革具有平等化效应,但在国家自上而下致力于合法的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阶段,市场改革则会加剧不平等[11]

对中国社会来说,真正具有大规模社会转型意义的,还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事情。汪玉凯认为,中国的社会转型至少有三方面比较独特的地方:一是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双转”交织。就是指中国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既面临复杂的社会转型的任务,同时又面临体制转轨的使命,即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者是所有当年经历了社会转型的西方国家都没有经历过的。特别是中国的市场经济,由于缺乏市场经济正常的自然历史积累过程,客观上增加了社会转型的复杂性。二是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关注“三农”,许多具体政策都向农村和农民倾斜;另一方面我们在农民工的待遇、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征用等方面,农民利益还有待于进一步关注。三是中国社会转型没有从根本上破解传统“二元社会”的根基,反而演变成“三元社会”结构:即在农村、城市之外又出现了一个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特殊群体。汪玉凯认为面对社会转型,不管是社会成员个人,还是担当社会治理责任的政府,都要保持一分清醒。从社会成员个人来说,首先要有一个好的心态,要自觉地抵御社会转型中出现的种种诱惑和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从个人社会角色的塑造、个人的社会参与等,适应社会转型的变化,用自己的行动促进社会转型的健康发展。从政府来看,要确立现代公共治理的理念,最大限度地实现善治。比如,在治理和服务方面,要注重社会利益的协调和社会矛盾的化解,注重对公众诉求的回应。从当前来看,我们的政府要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步伐,缩小贫富、行业、城乡和地区差距,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解决老百姓的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突出问题。同时,为了提高政府治理的公信力,还要严格约束官员的公权力,提高公告治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严格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官员的问责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化解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速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转型中的负面影响[12]。韩庆祥在《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13]一文中则将中国的社会转型概括为10个方面:由权力社会走向能力社会,由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由人情社会走向理性社会,由依附社会走向自立社会,由身份社会走向实力社会,由注重先天给定社会走向注重后天努力社会,由一元社会走向多样化社会,由人的依赖社会走向物的依赖社会,由静态社会走向流动社会,由国家社会走向市民社会。

孙立平的《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14]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生活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他提出“断裂”概念,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视为一个“断裂的社会”,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断裂,大量的农民、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城乡和地区之间也出现断裂,整个社会成为一个断裂的社会而不是整合的社会。

社会转型一方面需要组织力量的支撑,同时也将导致组织结构与社会组织方式的改变。韩福国的博士论文以中华全国工商联及民间商会为研究对象,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工商联这一类的传统组织发挥了传达国家政策要求和调控意志作用的同时,也作为代表非国有经济领域的政治表达的组织载体发挥着双重代理功能,通过这个组织载体,实现了执政党与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力量与经济力量之间有机互动,从而为中国社会的平稳转型提供了组织保障。其论文强调了中国社会转型的基础性条件是中国有效地利用了原有的传统组织,为社会转型提供了载体和平台,避免了社会变迁中组织载体的缺失,节省了社会转型的成本[15]。他注意到了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现象,即传统组织在新的社会变迁条件下的功能再生使这些组织完成了本身的转型,进而为中国的社会与国家成长提供组织力量的支撑,在保持原有组织的基础上通过组织的转型来实现社会制度的转型,为社会的制度变迁找到稳固的支撑点,通过已存社会组织的转型来为新的社会组织和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成长与发育提供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16]。李汉林等人认为中国的制度变迁首先是保护带的调整,以保证制度的内核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从而使一种制度在渐进的状态下逐步地实现变迁。中国的改革一直注意依托现有经济、社会组织进行边际创新,中国的组织变迁不是简单地采取开放市场,通过社会经济组织自由竞争来催生市场体系的发育,更不是抛弃既有组织结构,另起炉灶,用全新组织来推动变迁和拉动改革,而是充分利用了原有计划体制中既存的经济、政治、社会组织,依托长期积累起来的组织和制度资源,通过有序的边际组织创新来稳步推动组织和制度的变迁与创新[17]。有学者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基础薄弱,社会法制与信用关系淡薄,个体承受力较低,社会组织发育严重不足的国家,只能依托也已形成并占据绝对控制地位的各级政府组织、国有与集体经济单位,才能避免大的波动与震荡,稳步推进改革的深入进行。也有政治学学者通过“跨单位组织”的研究来分析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社会整合机制,认为单位作为一种封闭性的蜂窝状结构之所以没有使整个社会在碎片化的轨道上陷于断裂与瓦解,依靠跨单位组织而形成的链条结构是重要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单位丧失了对人的社会化渠道的垄断权,另一方面,许多非单位组织因其功能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满足人的社会化需求,正是在这一双重变迁的生态环境下,在法律资源和市场资源又极为薄弱的前提条件下,依靠政治化的跨单位组织将社会的基本单元联结在一起,跨单位组织有效地满足了维系政治秩序和强化社会联结的需要[18]

3.“城乡统筹”界定

城乡统筹发展实质上是一个城市与农村发展关系的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城乡统筹的研究和讨论非常活跃,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人认为城乡统筹发展就是要彻底摒弃计划经济体制,彻底改变城市偏向的一系列政策、制度,摆脱城乡分割、重工轻农、重经济总量增长轻结构优化、重投资轻消费的发展战略模式,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比较优势发展战略[19]。有人认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应注意发挥规划、政策、法律等机制在调控城乡关系中的作用,应建立城乡统筹发展的政府运作机制[20]。有人认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应该从建立有效的制度入手,重新明确、规范政府职能,特别指出了县级政府的特殊地位和作用[21]。此外,有关城乡统筹发展的许多论著研究了城乡统筹的原因、内容、对策,以及对于区域性城乡统筹研究等等[22]。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涉及城乡发展政治体制、经济、文化、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作者认为城乡统筹就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城市和农村和谐发展,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比较优势发展战略,尤其是把发展中心侧重农村,解决中国社会发展在结构失衡等一系列问题。

4.“社会组织治理”界定

“治理”一词,英文动词为”govern”、名词为“governance”,源于拉丁语“gubernare”意为统治、掌舵。在中国《辞海》中,“治”有“治理”、“管理”、“秩序”、“安定”之意,“理”有“整理”、“办理”之意,合为一词,则有“统治”、“管理”、“处理”之意。据《英汉大字典》、《柯林斯英语词典》、《韦氏新世界词典》中,“govern”的基本含义为:统治、治理、管理、支配,“governance”的基本含义为:统治、支配、管理、管理方式;根据《格林斯英语词典》,“governance”(治理)与“government”(政府)具有相同的义项。故而,“治理”(governance)源自于古希腊语与古拉丁文,有指导(guide)以及驾驭(steering)之意[23]。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就结果而言,治理是创造有利于秩序维持及集体行动的条件,因而与政府的管理行为并无多大差异[24]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与经济学家赋予了“governance”以新的含义,不仅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而且其含义也与government”相距甚远,它不再只局限于政治学领域,而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领域,成了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地理学家口中的时髦词汇。正如鲍勃·杰索普(Bob Jessop)所说:“过去15年来,它在许多语境中大行其道,以至成为一个可以指涉任何事物或毫无意义的‘时髦词语’。”[25]1995年,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26]该定义成为“治理”一词的一个很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定义。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J.N.Rosenau)在《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论著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27]。1990年,Umbdenstock和Hageman[28]将社会组织的治理界定为“以负责的态度为社群实践所有权”(the fulfillment of responsible ownership on behalf of community)。其进一步地指出,这项定义:(1)确认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在保护并强化组织的利益;(2)承认董事会的最终责任是向组织服务的社群(利益相关者)负责。

Gerry Stoker对目前流行的各种治理概念作了一番梳理后,概括了五种视治理作为一种理论的观点。这五种观点分别是:(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后者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这样,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线和责任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3)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进一步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为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谈判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各参与者的资源,而且也取决于游戏规则以及进行交换的环境。(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这一自主的网络在某个特定的领域中拥有发号施令的权威,它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责任。(5)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29]

费孝通等学者主张治理从两个方面展开,第一是上层的统一——国家治理,主要通过维护儒家意识的大传统,和通过建设全国性的巨大工程,来为政治统治和社会发展提供基本条件。第二个方面是基层的统治——社会治理,主要是通过传统与民间小传统的互动,形成强有力的民间法[30]。俞可平等学者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31]。徐勇等人则认为学界对这治理缺乏以中国为主位的理论分析。他们试图运用它作为一个理论的分析工具来研究乡村领域。认为乡村治理从三个层面展开,宏观层面主要是理解乡村治理发生的背景、历史条件及其现实处境;中观层面主要是理解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度和法律在农村实践的过程、机制及后果,并为理解农村政策的实践提供理论解释;微观层面主要是理解乡村社会内在的运作机制及农民的生活逻辑[32]

在本论著中,社会组织治理界定为: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为实现组织的宗旨和目标,由组织权力机构履行领导的职能,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各界监督、负责实现组织使命与服务方针,维持组织的发展,对成员进行充分授权的互动过程,发挥组织的社会正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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