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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与社会再组织化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规则迅速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扩展,成为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西方传统的建立在血缘、地缘、业缘基础上的小共同体秩序,以及在中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城市自治、教会自治传统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整个社会陷入了严重的整合危机。
社会转型与社会再组织化_大转型: 开放社会秩序的生成逻辑

社会转型是整个社会秩序的结构性变迁过程,包括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政府治理体系、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及经济活动组织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及社会生活样式等等的整体性变迁。实践证明,无论是市场经济秩序自生自发的演变,还是现代民族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人为设计和建构,最终都无法形成一个能够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个体全面自由发展的良好社会秩序。任何既能传承社会生活的自足性价值,又能抵御经济、政治的强制性力量挤压的社会秩序,都离不开社会自组织力量的成长。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期,在传统的社会关系模式、社会生活的规则系统分崩离析之际,新的社会交往结构和规则系统尚处于艰难的生成过程之中,能否依托残留的社会自组织因素,以及政府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促进分化社会的再组织化,往往直接决定着社会秩序重建的成败。

1.近现代西方社会的再组织化进程

按照丹尼尔·贝尔的分析,中世纪的西方社会结构既不同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也与古代社会结构存在着的重要差别。在古典世界中,社会与政治不分,政治决定着社会经济生活形式,共和国意味着公众生活、个人生活的真正内容。到中世纪时,这种关系则颠倒过来,每个人都由他的社会学地位所规定,他是一个特殊的等级或地位的成员,这就规定了他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此形成社会和政治地位的基础。[4]等级制是中世纪西方社会结构的中轴逻辑。社会等级观念在中世纪第一个阶段便已牢固确立,并在教会组织中首先体现出来。在这一时期,等级是国家法的一个术语,“人们按照权利和义务划分的等级称阶层,国家最高当局通过法律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向这些等级授予或为他们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等级划分完全是法律上的划分,它同根据经济条件、智力条件、道德条件乃至体力条件进行的其他社会划分不同,是法律认可的。”[5]直到17世纪,社会等级观念仍然强烈地存在于各阶层民众中。英国革命时期平等派领袖之一理查德·奥佛顿在1646年的《千百万公民的抗议书》中就这样写道:“为了保障个人和等级的正当的自由,一切被压迫的人民、富人以及宗教人士,有什么不可以做呢?”[6]

在封建等级社会,贵族奢侈享乐却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拥有特权,勤勉地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阶层却因身份低下无法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对这种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批判构成了资产阶级构思理想社会制度蓝图的基础。[7]在16、17世纪,社会生产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存在了上千年的生产技术和经济组织形式逐渐被新的东西所代替,作为资本主义经济成熟标志的工业革命推动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在法理上,“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罗马法》的基础上首次被明确提出,发现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为相对于国家而独立存在的社会领域提供了法理基础。在国家重商主义政策的保护下,资本主义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成长起来,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市民阶级的壮大和成熟。市民阶级追求的是属于人本能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和自由,“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8]。正是“市民”以及由市民组成的社会自治组织即“行会”,促进了中世纪时期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的有限分离,“市民”们在新兴城市中逐步探索和建构形成了区别于封建国家和教会组织的新的社会组织形态。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规则迅速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扩展,成为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西方传统的建立在血缘、地缘、业缘基础上的小共同体秩序,以及在中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城市自治、教会自治传统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整个社会陷入了严重的整合危机。在社会解组、社会失范的困境中,伴随着社会组织碎片化的,是个体的普遍原子化,孤立无援的个体成为资本力量肆意蹂躏的对象。“个体化的主要特点在于它的后果。在文化生活中不再有什么集体良知或社会参照单位作为补偿。说得更概略一些就是,不再是社会阶级代替身份群体的位置,或者家庭作为一个稳定的参照框架代替了社会阶级义务的位置。对于生活世界中的社会性来说,个体自身成为再生产单位。”[9]社会成员由此失去了普适性的价值认同,失去了可以给予人们崇高感和归属感的共同体关怀。

社会原子化是社会剧烈变迁过程的结果,其实质是现代性社会组织缺位和传统社会自组织秩序解体带来的社会失灵,是“由于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联结机制——中介组织的解体或缺失而产生的个体孤独、无需互动状态和道德解组、人际疏离、社会失范的社会危机”[10]。西方国家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碎片化、原子化现象与其根深蒂固的个人主义价值传统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西方个人主义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宗教改革时期,新教开始注重个人的自主意识,并因此而直接冲击了固有的仪式化的权威。理性化是现代性的显著特征,它虽然极大地提升了现代社会的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但其隐含的工具主义取向也毁坏了那些曾经为人们带来生活意义和目标的传统价值。贝克、吉登斯和拉什提出的“内省的现代化”概念,要义就在于阐明现代世界在摆脱了传统的束缚,赋予个体极大的自由之后,也使个体面临着自我选择的压力[11]在个体化的时代里,每个人都必须明了自己选择生活道路的能力,更应该明了自己本身。这种将权威由“外部”转向“内部”的过程进一步强化了个人主义的生存逻辑,因为传统的弱化意味着人们的抉择范围与行为方式不再受过去相同的集体经验的局限,也不再受源自于某些特定共同体或社会所要共同遵从的信仰和文化准则的桎梏。这能够促进每一个人的主体道德体系的发展,从而使人们的行为以及行动准则更符合其自身的利益,而无需受制于那些赖以形成一种共同伦理文化的集体观念或集体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要求人们在一个“不可预知的世界里”去进行一次“自我探索的旅程”[12]。原子化的社会不仅使个体陷入了某种“无根”的生活境地,而且极大地放大了社会失序的风险。基于法国大革命的教训,托克维尔明确提出,社会原子化将无可避免地带来混乱与暴政,“如果每个公民随着个人的日益软弱无力和最后不再能单枪匹马地保住自己的自由,并更加无法联合同胞去保护自由,那么,暴政必将随着平等的扩大而加强”[13]

对于西方社会来说,值得庆幸的是,社会残留的自组织力量,在国家基于防止社会冲突走向阶级对抗的社会关系调节行动的支持下,逐步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社会自卫运动,遏制住了拥有丰富的自足性价值的社会沦为金钱至上的“市场社会”的趋势。社会自我保护运动是在社会保护原则支配下的政府干预和社会运动,“目标是对人和自然以及生产组织的保护;倚仗直接受到市场有害行动影响的群体——主要是但不仅仅是工人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各种各样的支持;它运用保护性立法、限制性团体和其他干涉手段作为自己的运作手段”[14]。上世纪初以来,在资本力量的种种野蛮行径的刺激下,西方社会涌现出了大量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公共秩序的社会组织。而国家基于摆脱阶级对抗对于资本主义体系的生存威胁,也开始着手对无孔不入的资本力量进行某种限制,进而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来缓解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社会自身的觉醒,以及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功能的强化,避免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全面崩溃。

如果说在大转型过程中西方社会的自组织秩序最初的主要威胁来自资本力量的野蛮侵蚀的话,那么,随着国家不断加强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进入上世纪中叶以来,社会领域的自主性却受到了国家行政力量越来越强大的挤压。一方面,日益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国家力量逐步渗透进私人生活空间,国家在给公众提供无微不至的福利关怀的同时,实现了对公众生活全方位的监控。另一方面,自由民主体制基于对所谓“多数暴政”的恐惧,通过一整套程序民主,而将公众排斥在了公共政治生活之外。对于公众来说,权力无所不在,但它不是驾驭的对象,而是操控自己行为的庞大异己力量。当公共领域全面解体,社会大众沦为政治市场被动的消费者,沦为“政治秀”的看客时,人们只能将自己的精力和热情收缩到个人私利的争夺上,而不再理会政治共同体之善。公共领域的消失,政治大门的紧闭,将社会大众塑造成为只关心自我感受、个人享受的孤独个体。哈贝马斯相当准确地把这种现象概括为“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15]。值得注意的是,代议制民主对公民参与的排斥,不是体制失灵的表现,而是这一体制的内在要求。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一个显著特色就是“权利”至上,“自由主义者对参与政治的观念持一种轻视的态度,他们认为政治公共体是一种工具,而不具有内在的善。自由主义者的目的不是分享权力或者成为共同体中的一部分,而是抑制权力的共同体,同时依据它们如何影响自由和个人利益来批判它们。”[16]当年盛赞美国式民主的托克维尔,曾以极大的热情讴歌了美国人对公共事务的热情,认为公民的责任感及其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构成了美国民主大厦的基石。然而,在民主体制运行了200多年之后,号称世界民主典范的美国社会,却弥散着一股浓郁的逃避政治的氛围。贝拉等人的《心灵的习性——美国人生活中的个人主义和公共责任》、普特兰的《独自打保龄球:美国下降的社会资本》、卡尔·博格斯的《政治的终结》、马修·科瑞森与本杰明·金斯博格的《正在缩水的民主—美国的公民边缘化和公共生活私人化探究》,以及查特尔·墨菲的《政治的回归》等等,都对美国公民的公共精神的衰亡表现出了深切的忧虑。

上世纪中后期以来,以福利国家为表征的国家统摄社会的发展模式遭受了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人们普遍意识到,无论是在农业社会还是工业社会中,那些控制着政府的人能够决定社会竞争的规则,并且,依靠这种权力的作用,可以对这种竞争的后果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从分配过程的角度看,在工业社会中同在农业社会中一样,对政府机器的控制是至关重要的。[17]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民社会或第三域治理概念广泛兴起,成为反思西方社会治理模式及其变革的重要力量。20世纪80年代以来,“结社革命”更是在全球范围内涌现出来[18],“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其结果是,出现了一种全球性的第三部门即数量众多的自我管理的私人组织,它们不是致力于分配利润给股东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追求公共目标。”[19]社会组织在整个公共事务治理中作用由此再次受到了广泛关注,成为推进公共事务治理模式变革的重要依托。在治理理论中,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被认为应该与政府、市场一起担负公共治理功能,在三方合作治理的复杂格局中,甚至可能出现“没有政府的治理”[20]

揆诸西方历史,自资本主义萌芽以来,社会的自组织力量一直表现出了顽强的生命力,不仅在传统社会组织形式趋于解体的过程中,以职业团体、利益团体、志愿者组织、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等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的再组织化,并一再通过其自卫运动有效地抵御了资本力量和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市场化、权力化的塑造,维持了社会领域的相对自主。一个世纪以前,托克维尔通过对美国民主制度社会基础的深入考察就曾发现,美国广泛的结社习俗,是克服个体原子化危机的重要力量。“美国居民享有的自由制度,以及他们可以充分行使的政治权利,使每个人时时刻刻和从各个方面都感到自己是生活在社会里的。”“地方性自由可使大多数公民重视邻里和亲友的情谊,所以它会抵制那种使人们相互隔离的本能,而不断地导致人们恢复彼此协力的本能,并迫使他们互助。”[21]美国人把结社视为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途径,发展出了政治性结社、实业性结社、兴趣结社、宗教结社等门类繁多的结社生活。“通过政治结社,他们可以多数人彼此认识,交换意见,倾听对方的意见,共同去做各种事业。随后,他们又把由此获得的观念带到日常生活中去,并在各个方面加以运用”[22]

正是悠久的参与公共生活以及小共同体自治的传统,以及由此培育出来的丰富的社会自组织力量及组织资源,使得西方社会的自组织秩序一直没有因为资本力量的侵蚀和国家权力的挤压而完全消亡,而总是能够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显露出其特有的社会功能。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运作,已经进入了相当成熟的境地。一项对2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发现,如果将这些国家的非营利部门比作一个单独的国家,那么它将成为世界第八大经济大国,它提供的就业岗位占这些国家服务业就业总数的14%,这即是说,在每5位公共服务提供者中就有2位来自非营利部门。[23]当然,这些被称作“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并非要取代市场经济和议会民主政治,但它“超出了传统的议会统治与官僚统治方法而创造了一种被国家吸纳的新的干预和调节形式,并力图比多元主义或多个政党更有效地代表不同生产者的利益”[24]。“社团革命”之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促使传统的“国家与市场”二元治理结构向“国家—市场—社会”的多元治理结构转化,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系统之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由此得以历史性地凸显出来。

2.断裂与碎片:中国社会分化中的整合危机

如何在社会分化的过程中形成新的社会整合机制,是转型社会秩序重建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社会分层现象,西方学界一直存在功能论和冲突论两种对立的价值判断。功能论的解释认同社会分层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认为所有社会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阶层分化,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差异化分配正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冲突论的解释则认为,社会分层是社会不平等的表现形式,是由于社会中的少数人通过各种手段控制和垄断资源并排斥其他社会成员所导致的结果,由此产生的贫富差距等社会不公现象将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带来破坏性的负面影响。两种解释也代表着效率至上抑或公平至上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及相应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取向。前者强调经济增长,追求经济效率,反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自由竞争,后者则更看重社会公平这一目标,主张经济增长应该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从中受益。

事实上,无论是功能论还是冲突论,事实上都秉持了这样一种“问题意识”:即社会分层作为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始终存在的客观现象,在何种情形下是社会秩序的体现?在何种条件下是社会整合的条件和依托?又是如何演变为社会冲突和社会失序的根源的?[25]功能论和冲突论都承认社会分层的不可避免性,也都认同社会分层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正向激励作用,两者的分歧集中在导致这种分层的过程是否公正以及社会应当容忍何种程度的不平等的问题上。正如格尔哈斯·伦斯基指出的那样,在一个社会中,谁得到了什么,为什么得到,这是任何一个社会分层的理论都需要面对的中心问题。[26]社会分层的价值观决定着,处于特定分层结构中之社会成员对于这种分层结构是接受、认同还是拒绝,进而影响着不同阶层之间是协调合作还是冲突对立。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从“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到“血统论”,从“安贫是一种美德”到社会达尔文主义,所有这些教条的共同目的,就是试图让人们相信既有分层现象是符合正义价值的。[27]

任何改革都是对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而利益结构的调整必然会使一部分集团或群体获利而另一些集团损失利益。以此来审视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社会分层现象可以发现,改革进程中利益协调机制的失衡是造成社会阶层断裂及社会碎片化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分层主要体现为农民、工人和干部的简单三层结构,权力分层、声望分层、收入分层保持高度一致。具体的分层结构则包括城乡分割的身份制度、干部与工人农民的社会身份分层、干部内部的社会分层以及工作单位身份体制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分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群体分层结构看,主要表现为农民身份开始分化、工人群体数量膨胀、新的个体私营工商层涌现、贫富群体之间差距拉大等。从制度变迁看,无论是城乡结构、社会交往关系,还是干部体系的官本位制、工人的单位身份制均发生了深刻的变迁。从利益获得和利益受损的视角进行考察,至少可以将社会成员区分为四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28]其中,特殊获益者群体,以民营企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影视体育明星和部分以权谋私的政府领导为代表,他们在改革中获益最大,是社会上层群体。普通获益者包括各个阶层的人,其中既有知识分子、干部,也有一般的经营管理者、办事员、店员、工人、农民等,他们处在类似于中间阶级的位置上。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主要包括市场转型初期因“脑体倒挂”而经济利益受损的脑力劳动者,以及转型中利益受损的部分体力劳动者,主要是失业、下岗职工群体。底层群体则是指经济收入低于贫困线以下的社会群体,主要包括农村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下岗工人中的生活极端贫困者以及部分因无正当职业而生活困窘的农民工群体。也有学者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为标准,将我国社会分为进一步细分为十大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29]

无论以何种方式划分社会阶层,不争的事实是,阶层分化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生活的常态。从西方社会分层的历史进程来看,市场经济发展与人身依附关系的打破是相伴而生的,无论是市场交易还是社会交往领域均呈现出了从“身份”向“契约”的转变。“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30]。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流动格局是现代开放社会结构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我国,由于现代开放社会的契约基础尚未完全建立,阶层分化依然过多地受到国家权力和资本力量的左右,受到失衡的体制性政策性因素的扭曲,社会分化过程夹杂着大量不公平的因素,并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社会断裂现象。

社会阶层的“断裂化”问题最早由孙立平等人提出,指的是整个社会分裂为相互隔绝、差异鲜明的两个部分:经济财富及各类资源越来越多地积聚于上层社会或少数精英分子手中,而弱势群体所能分享到的利益越来越少,他们与社会上层精英分子的社会经济差距越拉越大,从而形成与上层社会相隔绝的底层社会。[31]社会的断裂化意味着难以以社会流动的方式来维系整个社会的有机体联系,社会底层很难通过公平竞争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并由此导致阶层之间的对立情绪日益严重,而一旦这种对立意识无法得到有效缓解,无论社会上层还是底层都会对于社会秩序产生日益严重的排斥感和对立感。

与社会断裂相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政府权威和社会治理的碎片化问题。美国政治学家李侃如和奥森伯格在考察中国相关的决策过程时,最早提出了“碎片化权威”(fragmented authority)问题[32]。他们认为,由于政策过程缺乏衔接,制度化不足,人治化色彩过浓,中国国家制度结构碎片化特征已经表现得相当突出。一是随着意识形态的淡化,那些能够促进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共享价值观不再像以往那样能够使基层官员保持对上级的忠诚和服从,不同地方、不同部门逐渐形成自身独有的部门价值和文化;二是在政治结构上,分权化改革导致权威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资源分布的分散化,地方官僚机构具备了追求地方经济发展成就、实现有自身特色的价值偏好以及维护自身利益所需要的权力和资源。特别是在地方经济发展的锦标赛中,预算外收入的增加强化了地方相对于中央的经济独立性,进而导致对上级政策的忠诚度下降;三是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信息传递的扭曲和失真,使得下级领导可以选择性地向上提供资讯,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权威的有效性。美国学者戴慕珍则以政策自主性的悖论来解释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特征。一方面,国家制定政策的自主性程度是相当高的,几乎没有其他的社会力量可以能够有实质意义地介入这个过程,或者能够对某一项政府的政策提出有力的挑战。但在另一个方面,政策的执行过程又不能完全保持如同政策制定过程那样程度的自主性。中国的国家执行政策的能力并不一定有其制定政策的能力强。在基层的实际社会生活中,政策的实际影响力是极为有限的,其作用主要表现在界定什么是合法行动的边界上。[33]

在计划体制下的“总体性社会”中,各级政府组织从上到下在结构上是同质化的[34],各个单位组织作为国家的缩影,集政治、经济、安全、福利所有职能为一身,相互之间也有很强的同质性。西方一些学者曾把这种社会结构称作“蜂窝式结构”[35]。每个单位组织虽然是整个制度体系的一个部件,但就其自身而言又是“大而全小而全”的自足性团体,相互之间像蜂窝煤一样互不沟通。改革之前,单位组织不具有行为自主性,国家借助于资源控制和组织控制,能够有效地保证各个单位组织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意志。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单位组织逐步演变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追求单位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部门、地方及组织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切实履行公共职责成为单位组织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国家及上级制订的政策敷衍了事,讨价还价,以及对政策进行“选择性执行”、“象征性执行”等等成为体制内单位组织的常态,国家的权威因此受到严重削弱。李强认为,与全能主义时期相比较,后全能主义时期最大的改变是单位以及各级政府机构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这些组织不再以社会控制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由此,国家治理体系出现一种“颇具悖论意义的情形”:尽管国家机构作为一个无所不在的庞然大物依然存在,但这些机构已经不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国家”的职能。全能主义国家的层层职能机构正在演变为追求各自利益的行为主体,它们实际上已经将“国家”职能的履行当作业余职能。

戴长征则从压力型体制入手分析了国家权威碎片化的发生逻辑。戴长征认为,与经济上实行的“财政包干制”相对应,改革以来在行政上实行的是一种“政治承包制”,即“压力型体制”。“财政包干制”和企业承包制使得国家丧失了“包干外收益的索取权”,即所谓“交足国家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包干外收益”成为一种可以将国家排除在外的只在小共同体中分配的价值物。而“政治承包制”则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对承包外行政权力的监控权,国家首先设定了各种硬性指标和禁止性规范,只要部门、地方和基层达到了国家各项硬性指标的规定,不违背各项禁止性规范,它们的行动就是自由的。在“财政包干”和“政治包干”制度的诱导下,各级政府和部门演变成“企业化政府”(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和“企业化部门”(Entrepreneurial Department),它们利用“包干外收益”和外在于国家监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追求个人和小共同体利益,导致国家权威被各个体制内的利益主体切割得支离破碎。[36]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部门、地方和单位利益分割侵蚀公共利益;行政执行过程中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以及潜规则盛行等等,都是这种国家权威碎片化的反映。套用瑞典发展经济学家缪达尔的概念,碎片化的权威必然是一种“软政权”(Soft state)[37],即政治运作不具备起码的社会整合效能、稳定性与发展战略的宏观导向性。

政府权威的碎片化带来了公共事务治理主体之间在政策制订及政策执行上的不协调,以及公民与政府部门的大量冲突。政府治理的碎片化现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表现得比政策制定过程中明显严重,在基层政府层面比在中央政府或者高层地方政府层面明显严重,在政治领域比在经济领域明显严重,在21世纪之初比上世纪80年代明显严重”。[38]体制上的碎片化体现为不同层级政府及部门之间,形成相互割裂的组织单元;职能的碎片化体现为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导致公共事务的治理形成了相当普遍的有利争着管,无利互相推诿的现象。由于政府正式权威的碎片化,以私人交往所构建的关系网络成为政府正式权威的重要替代,从而出现“私人事务公事化、公共事务私人化”的错位现象。政府权威体系的碎片化意味着政府难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也难以对政府系统内部的运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规范。

无论是社会断裂还是社会治理的碎片化,都反映出当下中国社会再组织化的滞后,已经使个体生存和政府治理都陷入了某种困境。如前所述,社会碎片化和个体原子化是转型社会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就后者而言,社会学家米尔斯(C.W right Mills)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的开篇就曾这样说道:“现在,人们经常觉得他们的私人生活充满了一系列陷阱。他们感到在日常世界中,战胜不了自己的困扰,而这种感觉往往是相当正确的:普通人所直接了解及努力完成之事总是由他个人生活的轨道界定;他们的视野和权力要受工作、家庭与邻里的具体背景的限制;处于其他环境时他们则成了旁观者,间接感受他人。”[39]如果说西方社会借助于社会的自组织体系和基于契约的社会交往方式较好地缓解了孤立的个体在陌生人世界中的生存焦虑的话,那么,转型期的中国却因为社会自组织资源的匮乏却不得不让公众承受了更多的生存压力。按照费孝通的解释,区别于西洋社会结构的“团体格局”,传统中国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是由人与人之间具体的社会关系衍生出来的,围绕血缘、地缘、业缘的亲疏关系建构的人际关系模式。[40]通常,这种通过血缘、地缘、业缘差序相连接的人际关系是一种熟人社会的交往模式。在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现代性变革过程中,这种人际关系模式和社会结构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衰亡。建国以后,中国借助强大的国家力量,建立起了行政化的社会组织网络体系,将社会成员无一例外地纳入了国家体制的控制范围。为强化国家体制的整合能力,传统的以血缘、地缘、业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模式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使得传统的社会组织资源消失殆尽。

建国以后建立的以城市单位为典型的社会组织形式,是一种集社会资源分配与社会秩序控制为一体的社会组织单元。单位如同微型国家,既是工作场所,又是一种特殊的生活空间。单位既监控着组织成员的思想、行为与日常生活,又满足着单位成员基本的生活需要。单位成员的婚丧嫁娶、吃穿住用、学习娱乐等,都完全依赖于单位的资源分配。单位制度在给单位成员提供福利保障和种种组织关怀的同时,也剥夺了单位成员的自主选择权利,更剥夺了体制外各种社会组织存在的合法性。市场化进程中单位体制的变迁,在推动“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中,虽然使“单位人”摆脱了单位组织的束缚,同时也使他们因为缺乏替代性的组织归属而重新沦为孤立的个体。在此,单位制之下单位成员所享有的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福利被剥离,原来由单位履行的社会功能逐渐社会化;个体社会成员难以再通过单位组织的力量表达和捍卫利益;单位仅仅成为一个职业场所,劳资关系取代了单位制下的人情关怀;社会成员间亲密关系的断裂,人们长期所依赖社会关系网络迅速缩减。[41]

在单位体制解体、社会流动规模迅速扩大的过程中,无论是走出单位的人还是原本就没有单位归属的人,事实上都以孤立的个体的身份进入到了一个“陌生自由人社会”[42]。陌生自由人社会是由众多相对独立的陌生自由人个体所组成的集合体,它既区别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组织化的行政社会,也区别于以社会自组织为依托的成熟公民社会,更区别于中国古代乡村以差序格局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理想状态的公民社会是一个高度自组织化的社会,而陌生自由人社会则是一个自组织孱弱,相对碎片化、原子化的社会。中国在传统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和行政化组织网络均告消解的过程中,以公民社会为导向的社会组织发育以及整个社会再组织化进程的严重滞后,客观化就使社会处于一种相互陌生的碎片化的“原子格局”,正如一袋差异明显、相互陌生的“马铃薯”[43]

在市场秩序还很不成熟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也没有得到有效约束的条件下,孤立的个体无疑正是野蛮的资本力量和放纵的行政权力得以肆意侵夺的对象,他们最容易沦为“沉默的羔羊”。对于既没有任何组织归属,无法指望有任何组织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会伸出援助之手,又无法对维系人们社会交往的抽象化规则持有信任心理的个体来说,生存的压抑感,以及对自身安全的焦虑感无疑是深入骨髓的。“个体安全可以理解为,作为安全主体的个人与其外界环境及社会之间的和谐共存关系,是个人在客观上没有面临威胁、在主观上没有恐惧感受的一种状态。一般而言,个人的不安全状态根源于外界和社会存在的危险和风险。”[44]一旦个体长期陷入安全感缺失的生存焦虑之中,往往会对自身的遭遇作出非理性的甚至极端化反应,从而使社会秩序面临防不胜防的威胁。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孤立的个体聚合而成的“乌合之众”及其非理性行为,恰恰正是社会治理最难应对的现实挑战。“一旦当大多数民众游离于国家正常的政治渠道之外,不能参与国家的政治,那么国家形势将是爆炸性的”[45]

原子化的生存困境,决定了社会个体往往只能以极端化的非理性行为,或者聚合性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以期引起社会和更高层级的政府的关注。在维稳高压的驱使下,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往往倾向于用个性化的方案去满足极端化行为主体或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要求,而不是以具有普遍意义的体制创新和政策调适来缓解社会矛盾。显然,社会原子化的后果往往是看似矛盾实则共存的一个两极化现象:一方面,是没有组织归属的社会个体在日常生活中屡屡遭受霸道的资本力量的权益侵害,其维权诉求则一再受到傲慢的政府部门的漠视和压制,陷入孤立无援、求助无门的境地,这种现象的频繁上演则使整个社会日益广泛地弥漫着对抗性的悲情意识;另一方面,政府一旦面对绝望个体的极端化行为,或者“乌合之众”的群体性行为时,进退失据,往往只能以无原则的退让来尽快平息事端,沦成软弱可欺的对象,由此形成日益严重的“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社会非理性现象的诱导机制。

3.社会再组织化:重建社会共同体

社会建设特别是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滞后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是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以陆学艺为代表的一批学者经过对比和测算,认为中国社会结构变动大约滞后经济结构15年,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差,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的不协调,也是产生导致中国诸多经济社会矛盾和问题久解不决的结构性原因。[46]我国社会建设的滞后,不仅表现在公共服务供给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更突出在表现在社会自组织能力的羸弱上。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独立性、治理能力等等更是远远无法满足社会秩序重构的现实需要。组织能力的缺位就是政治能力的缺乏,“组织是通向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因而也就是政治自由的前提”[47]。因此,社会再组织化的发展状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整体现代化进程。正视原子式个体的生存困境与政府的社会治理困境,以社会的再组织化来构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平台,形成开放性社会治理的组织网络,提高社会的组织整合的水平,乃是实现社会重建的必由之路。

第一,功能不一、组织形态各异的社会组织,是现代开放社会原子式个体重新获得组织归属和价值关怀的根本依托。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任何人都需要有一定的组织或小共同体归属以缓解面对陌生世界及随时可能遭遇的生存安全威胁的紧张感。这种需求,不仅是现实利益维护的需要,更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生存需求。迈克尔·桑德尔认为,所谓共同体,就是那些具有共同的自我认知的参与者组成的,并且通过制度形式得以具体体现的某种安排,其主要特征就是参与者拥有一种共同的认同。桑德尔提出了三种不同性质的共同体:工具意义上的共同体;感情意义上的共同体和构成意义上的共同体。所谓“构成意义上的共同体”是由有着共同的理想追求的人所构成的共同体,对共同的理想的追求赋予了生活一种超越性的意义。同样,丹尼尔·贝尔在《共同体主义及其批评者》一书中概括出了地域性共同体、记忆性共同体、心理共同体三种共同体形式,认为基于共同参与的活动而形成的共同的心理体验,以及成员之间相互信任、合作和奉献精神,会给共同体成员带来更强的精神归属感。[48]显然,人们对共同体的需求总是包含着丰富的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内涵。社会原子化是由于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联结机制——中间组织(intermediate group)的解体或缺失而产生的个体孤独、无序互动状态和道德解组、人际疏离、社会失范的社会危机。[49]原子式的个体由于失却了组织归属,无法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面对面的互动活动体验到人际间的信任、友情,无法指望在自身遭遇生存困境时获得援助之手和来自他人的情感慰藉,孤立无援的生存体验极易使他对周遭的环境和陌生人的行为作出乖张的反应,这将使整个社会弥漫着急躁、焦虑的气息,充斥着各种人际冲突。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需要必要的物质基础,同样也需要特定的社会心理基础。概括地讲,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大多数社会成员心态比较从容、开放,没有太多的对未来的焦虑不安和对他人的戒备猜忌心理的社会。而只有社会成员自发地结成的社会组织,才有可能取代传统的建立在血缘、地缘、业缘基础的小共同体,给予个体情感的归属和生存的情感慰藉。

第二,发达的社会组织是健全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协商机制的重要前提。相对均衡的利益结构,是维护社会公平秩序,化解社会阶层的对抗意识的坚实基础。实现社会利益的相对均衡固然离不开政府的利益调节作用,但更基础性的社会支撑条件是社会各阶层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社会各群体拥有相对均衡的公共政策话语权。在社会强势群体拥有压倒性话语权的背景下,推进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和利益协商的组织化,提高弱势群体的协商谈判能力及其在公共政策过程的话语权,就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的重要突破口。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当前社会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缺乏一种利益整合机制,公共政策与社会成员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如果社会成员对公共政策缺乏认同,同时个人又缺乏足够有效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的情况下,社会矛盾就容易聚积起来,最后爆发。在一个社会成员极端多元化、社会信息化的情况下,制度化、组织化的信息沟通和利益表达机制就成为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50]

事实上,利益表达和利益协商的组织化,正是将社会矛盾的化解纳入理性化轨道的必由之路。在社会原子化的格局中,社会个体的利益诉求必然会因为表达方式的情绪化、表达内容的互相冲突,以及表达渠道的非制度化而无法有效纳入公共政策过程,更无法有效地提高其在利益博弈中的话语权。其结果,要么是众多个体分散化的表达被强势群体有效的组织化表达所瓦解,要么是非理性化和非制度化的表达酿成严重的社会冲突事件。借助于规范化运作的社会组织来集中地表达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既可以有效地提高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及时地传递到决策中心,避免公共政策对弱势群体诉求的盲视效应,又可以借助于社会组织自身的利益整合机制,有效地过滤个体性利益表达的非理性成分,是避免利益博弈零和化的重要途径。只有利益表达的组织化,才能够超越分散的大多数在“无所事事”和“无所顾忌”两种极端状态之间跳跃的困境。通过让分散的个体分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分享组织化行动的收益,同时建立健全组织内部的行为规则,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协调个体的行动步骤、节奏和方向,从而在获得行动能力的同时,将这种行动控制在理性化的范围内,这就为理性协商提供了基础,避免了聚众行为带来的不可控制的破坏性力量。[51]

第三,社会组织具有强大的公共服务替代及社会管理参与潜能。在社会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利益结构日趋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甚至个性化的现代社会,政府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上不可能实现对个体“无微不至”的关怀。由分层化、地方化、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分担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不仅有助于减轻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具体事务上的负担,而且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益和质量。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已经从实证角度证明,在绝大多数时候,政府与市场都无法有效解决现代社会中的公共池塘问题,但社区或小共同体的自组织治理机制却往往能够有效地破解这一问题。[52]

更重要的是,加强社会组织体系建设,将个体的社会参与行为纳入组织行为的框架,正是培育社会秩序的自组织因素,提升社会自组织水平,积蓄社会治理的社会资本的重要途径。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行为主体的结合体,其运作必然以对其成员行为的必要约束和规范为前提,就此而言,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只要受到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效规制,都必然意味着社会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意味着社会组织对社会秩序控制职责的分担,这将极大地分解政府从事社会具体事务管理的压力,推动政府社会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从而改变政府因社会管理职责范围过大、社会事务干预过细而导致自身成为社会矛盾焦点的被动局面。

第四,社会组织是凝聚社会力量,形成国家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载体。健全社会组织网络体系,不仅提升社会组织化水平,形成社会的自组织秩序的必然要求,而且健全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转型的内在要求。在现代民族国家条件下,特别是在“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中,公民权益的保障及社会自组织秩序的培育,最容易受到的威胁恰恰正是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的公共权力。实践充分证明,仅仅依赖体制内的制衡及权力主体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是很难将公共权力的运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的,公众也很难由此形成对公共权威的信任。没有有效的组织载体及其运作机制,分散的个体是无法成功组织集体行动,以抵制公共权力的伤害的。其结果只能是社会治理陷入对抗性的两极:孤立的个体不是沦为任人宰割的“沉默的羔羊”就是蜕变为无法无天的“暴徒”,强势政府不是一再无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就是被个体极端化的行为和“乌合之众”的暴力威胁所裹挟,进退失据,行为乖张。

具有自主性品格的社会组织在政治过程中扮演社会自治、利益表达和政策协商的组织者角色,是民主体制得到有效运作的重要社会支撑条件。托克维尔写道,“如果一个民主国家的政府到处都代替社团,那么,这个国家的道德和知识方面出现的危险将不会低于它在工商业方面发生的危机”。“在民主国家,结社的学问是一门主要学科,其余一切学问的进展,都取决于这门学科的发展。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似乎是最为正确和明晰的,这便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正比例地发展和完善。”[53]应当说,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及其对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本身就是治理结构“去中心化”的具体实现形式,它对于增强公共事务治理的公共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泰勒在总结托克维尔有关社团的民主政治功能的思想时指出,“抵制温和专制主义的唯一堡垒就是社团。各类自发的社团都是有价值的。但是他们的意义在于,他们赋予我们自治的趣味和习惯。所以,带有政治目的的社团是根本的。然而如果它们真的成为自治的场所,它们必须是非巨型的(non-gigantic)和为数众多的并在政体的诸多层面存在。这本身就应该非中心化,以便自治也能在地方层面而不仅仅是国家层面得以实践。如果前者逐渐消失,后者也会身临险境。‘在民主国家里,社团科学乃是科学之母。’”[54]与此同时,社会组织也是将公民参与纳入理性化轨道的重要管道。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组织化,既有利于增强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政治效力,也有助于避免利益表达诉诸于非理性甚至暴力手段。

综上所述,通过加强社会组织体系建设,实现开放社会的再组织化,既是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社会成员的生存质量,创造促进社会成员全面自由发展条件的重要保障。就此而言,社会组织乃是“社会的血脉”,“人们拥有社会组织的多寡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参与社会组织的多寡也已成为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尺度”[55]。令人欣喜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截止2007年底,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38.6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1.1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3万个,基金会1 340个,较之1988年增长了87倍。目前,仍以每年10%-15%的速度在发展”[56]。作为“全球结社革命的一部分”[57],中国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已经在维护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和多元化的权利主张、参与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管理、增强对行政权力的异体监督等方面显示了巨大的潜力。出于创新社会管理格局考虑,近些年来,中央已经一再强调要扶植、培育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十六届三中全会着眼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十六届四中全会立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十七大更是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我们完全有理由设想,随着国家基于社会秩序控制的现实压力持续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营造“党委领悟、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国社会组织成长的体制环境将会得到进一步的优化,而社会组织化水平的快速提高,也完全有可能为社会和谐稳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以及社会秩序的现代转型提供强有力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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