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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民族国家

时间:2022-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近代以还诞生的,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是且必须是法律共同体。如此,经由这一法律体系的网罗,民族国家这一宏大的人间秩序,遂获得其外在的法律表述。因此,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是主权范围内立法的垄断者和规则的源泉。由于公民忠诚发生于民族国家这一场域,为了防止对于它的任何恶意利用,公民忠诚是而且应当是一种对于法律的忠诚。


● 许章润

  对于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研究,既可以宏观着眼,也可以微观透视。笔者此刻进行的就是一种微观研究。将民族国家置于比较法视角,作为一个法律现象来审视,不妨说其为一种“法律意象”。这一意象展现了近代以还新型文明塑育过程中法律文化的作用,揭示出法律精神是如何成为现代文明秩序的重要内涵的。

  

  基此视角,笔者递次提出下述三点看法。

  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

  近代以还诞生的,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是且必须是法律共同体。晚近二、三百年来,首先在西方,继而在东方,直至全球范围内,民族国家成为地缘人群的基本政治-法律单位,人类无可选择的生活场景。它是基于共同的历史、文化记忆而形成的文明共同体,同时也是一种政治与经济共同体,而蔚为一种宏大的人间叙事。其所依恃的不仅有地缘、语言、传统这一天然纽带,而且包括共同的信念和宗教,就现代社会语境而言,则越来越多地借助法律。藉由法律来规制特定地域的社群生活,让他们经由法律而生活,活在法律中,是现代社会的制度安排。——相较于伦理安排中的人世,此即所谓法律文明秩序者也。

  职是之故,近代以来,包括在今天这一全球化时代,不论是在欧美还是在亚非,民族国家都是一个坚固的实体,而具有法律共同体的特征。在国际格局中(正是因为存在民族国家,才有所谓的“国际格局”),民族国家构成的主权空间体现在它们是各自法律体系的拥有者,而不论是哪一种法律体系。而且,这一法律体系,就目前和可得预见的未来而言,总是限定在这一主权空间内才有效。——将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法律理念当作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则,一种意欲推行至世界每个角落的人世规则,与“全球化”的同质与多元并进的趋势背道而驰,实质上是十九世纪的强权政治在当代的翻版。如此,经由这一法律体系的网罗,民族国家这一宏大的人间秩序,遂获得其外在的法律表述。今日我们谈论中国、美国或者日本之间的差异,不仅表见于种族、文化传统等等因素,也体现于法律体系。正是在此,不论是什么国家,只要它是一个现代国家,就必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而且,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只有蜕形为法律共同体,才具有合法性,也才具有“战斗力”。——拥有一个现代化的法律体系,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一切法律文明的现代意蕴,是而且多半是在这个意义上阐释的。

  

  因此,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是主权范围内立法的垄断者和规则的源泉。如果希望民族国家真正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人世生活的时空,就要用现代性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来加以驯化。在此,法律不仅是对于民族国家的字纸形式的象征,而且是驯化这个巨型“利维坦”的重要工具,也是如何进行驯化的价值航标。由此,法律成为一切现代文明国家运作政治、规制经济和组织公共生活的不可或缺的治世之具。

  

  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立基于宪政秩序

  依据这一思路,我们可以看出,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其宪政基础。换言之,民族国家的合法性要求它对于这一共同体的整合建立在宪政秩序之上,将源于宪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组合为一种中性的公共权力,由社会来分享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同时并对其恰予限制。

  其派生主题必然是,在此民族国家主权范围内,一切政治资源必须向全民开放。将政治资源垄断于一党一姓,其最终结果可能是“稳定是不稳定的最大因素”或者“垄断导致破产”这类悖论,而以一种爆炸性的方式了结。

  由此,其次级派生主题必然是,在政治资源全面开放的政治共同体内,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免于冻馁和恐惧的自由等等各项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应当成为公民身份的固有内涵,草根集团亦概莫能外。其中,特别是多党政治规则,更是秉具合法性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固有政治生态。多党制这一民主政治制度,既是民主法治的要求,也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必有内涵,而成为最具制度象征意义的近代法律安排。可以说,它是运用法律方式驯化国家的具体化。

  对外而言,当今世界,亮肌肉、比盒子炮的原始丛林规则仍然在起作用,危机时刻,更是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一般常态下,国家利益的实现以法律为杠杆。法律不仅对内驯化国家这一“利维坦”,而且,对外乃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方面。法律将民族国家的生活组织起来,网罗起来,而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从而发挥其强大的社会组织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除开科技、经济与军事实力,公民大众对此具有认同乃至信仰,同样是“富国强兵”的维度之一。揭示并护持这一点,是法律公民的职业使命所在。

  公民忠诚是一种法律忠诚

  由此,必然牵扯到“公民忠诚”这一命题。公民忠诚以民族国家共同体为指向,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很长时期内恐怕还将如此。任何政党或者政治力量的政治理念、制度安排及其协调力量、感召力量,肯定都是暂时的,而基于共同的语言与历史文化所形成的对于民族国家及其文明的认同与归依,即所谓的爱国主义情感,却可能是永恒的,而构成一种最为深沉的世俗信仰。

  

  由于公民忠诚发生于民族国家这一场域,为了防止对于它的任何恶意利用,公民忠诚是而且应当是一种对于法律的忠诚。即民族国家基于宪政秩序而交付于规则之治,公民于此抱持认同,并由此对于实行这一规则之治的国家产生归依之感。此种基于这一认同和归依而来的忠诚,正不妨名之曰“法律爱国主义”,其核心即哈贝马斯氏阐发的“宪法爱国主义”。反过来,民族国家基此规则之治形成的强大国力,对于其成员的照拂,反过来对于公民产生巨大的感召力量,而进一步强化其法律爱国主义。所谓“照拂”,不仅意指为国民打拼出起码是“小康”生活这一物质条件,而且包括对于前述公民身份所指向的各种人身自由与政治权利的承认、保护和捍卫。有关于此,笔者在“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一文中多有阐释,可供各位备案。

  

  从刻下的国际形势来看,美国作为唯一超级大国,摆出一副咄咄逼人的单极主义态势,将十九世纪的丛林法则于二十一世纪活生生地展现于世界。与此同时,欧洲则提出了国际公民社会的概念。所有的政治单位,美国也好,欧盟也好,中国也罢,不过是在此政治单位中进行博弈的一分子。就缔造全球化的人间秩序而言,为了防止新殖民主义的单极主义猖獗,“国际公民社会”是一种较不坏的路径。

  

  将公民对于民族国家的忠诚和利用法律驯化国家这一机制推展到国际政治层面,对于我们颇多启示。中国在二十一世纪必然会成为一个大国,从而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中国的法律公民站在中国文明立场发言,倡言这一构想,对于中国有利,法理上也能够自圆其说。

  

  由此,笔者欲进而伸言的是,当我们说“中国”的时候,不仅仅指中华民族这一历史意象,而历史意象也不仅仅是指以汉语为表意系统所形成的文明共同体,也不仅仅是指以GDP为评价标准和衡量单位而表示的经济实体,同时,它应当是一种法律实体。现代的中国当以法律为纲,而形成自己的政治-社会格局,即以宪政为基准的文明秩序。从而,所谓的“中国”不是别的,乃是中华文明的宪政秩序。这是汉语文明的法律公民的文化自觉所在,而当成为具有文化自觉的现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用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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