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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中华民族

时间:2022-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个国族,中华民族是通过国家和国民来界定了,由此决定了中华民族必然是一个法律概念,一个法律共同体。因此,“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表现为关于中国与中国人的身份建构、地缘政治、民族认同和文化单元的抽象一体性法权安排。”在王朝时代,作为皇帝的臣民,个人与皇帝之间是一种伦理关系,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说个体是隶属于皇帝的,而非隶属于国家的。

  前面分别追述了中华民族的诞生和西方民族的诞生,自然而然的问题便是,中华民族的诞生能否纳入到西方民族诞生的谱系中呢?如果能,属于哪个谱系呢?如果不能,又为什么呢?这个不能对中国来说具有什么样的特殊意义和影响呢?这是一个极难回答的问题,不仅因为所谓的西方民族诞生谱系其实并非清晰明确的,更主要的是上面所探讨的中华民族诞生的特殊性。因此,我想一个中庸的回答或许能够更符合实际情况,也就是说,中华民族的诞生是无法完全纳入到西方民族诞生的谱系当中的,但其诞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又与西方民族的诞生有一些共通性,这主要是因为它们的历史基础不同,但它们要追求的目标大致一样。

  中华民族诞生于中国从朝代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蜕变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虽然领土不断被蚕食,主权不断被削弱,但基本上仍能维持着国家的框架,因此他具有西欧民族诞生过程中以国家催逼民族的面向,尤其是中华民国的建立,对中华民族的最终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由于外敌入侵,西欧民族国家诞生过程中以人权和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国民主义在中华民族诞生过程中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另一方面,从“华夷之辩”到中华民族,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不断借助西方民族主义思想,对各族群进行社会动员,培育共同的民族意识和情感,通过重新阐释历史和文化,努力构造具有一体性的中华民族,为共和国的建立和维持提供稳定的基础,因此她又具有东欧民族诞生过程中以民族催逼国家的面向。稍有不同的是,中华民族的建构不是建立在单一族群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多元文化与族群之上的,所以他采取的不是族群民族主义的形式,而是国族主义的形式,以国家为单位的国族建构。由此,中华民族的诞生过程既是国家的再造,同时也是民族的再造,且两者是互为前提且相互强化的。

  如果说近代中国的转型本质上是将“天下”改造成为一个民族国家(nation-state),那么这个再造的过程就不仅是国家的再造(从朝代国家到民族国家),也是国民的再造(从臣民到公民),还是国族的再造(从华夷之辩到中华民族)。虽然具体的实现过程中三者可能有先后之别、轻重之差,甚至紧张与冲突,但一个成熟的nation的实现,必然有赖于三者的相互阐释和完美结合。国家的再造为国民和国族的再造提供了主权所确保的和平空间,国民的再造为国家和国族的再造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以及新的社会整合力量,国族的再造为国家和国民的再造提供了社会动员的力量和社会整合的基础。因此,离开了国家(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中国人民),我们根本无法恰当地理解中华民族这个概念。作为一个国族,中华民族是通过国家和国民来界定了,由此决定了中华民族必然是一个法律概念,一个法律共同体。为什么这么说呢?

  先来看看国家的再造。一八四零年的鸦片战争开启了近代中国转型的序幕,对帝国主义的殖民侵略的反抗过程,同时也是从“华夷之辩”到中华民族的建构过程,殖民侵略强化了中国各族群的共同情感和意识,正是同仇敌忾的反抗侵略斗争,成就了中华民族;对满族王权的反抗过程,同时也是“新民”的建构过程,将大清皇帝的子民改造为中华民国的国民。因此正如“民族国家”这个合成词所表达的那样,这个新的国家注定是“民”的国家和“族”的国家,“民”标示着这个新国家的政治属性,这个新国家不再是一家一姓之国家,而是人民之国家,彰显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观念;“族”标示着这个新国家的文化属性,她是中华民族之国家,而非法兰西民族、德意志民族或美利坚民族之国家。这个新国家是通过“民”与“族”来界定的,无论是第一共和中华民国还是第二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要将这个“民”与“族”冠于国号中,以彰显其作为现代国家的本质属性。

  正因为如此,现代民族国家必须通过共和政体的方式来自我组织,[39]不只是民的共和,同时也是族的共和。谈到共和体制,通常均指民的共和,而且强调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民的共和,但近一百多年的历史表明,在多民族国家,不仅有民的共和,还存在族的共和,表现为诸如“五族共和”这样的理念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的制度设计,甚至对于民的共和,也出现了新的范例,诸如“一国两制”所蕴含的特殊的共和模式。[40]当然,完美的共和应该是民的共和与族的共和的完全重叠,族的共和通过民的共和来实现,但这只是一种理想,多元文化与族群的存在使得平等政治需要差异政治来补充,民的共和在某种限度内需要族的共和来补充。[41]但无论何种方式的共和,从历史经验和理论分析上来看,最终都要落实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权结构安排,体现为代议制责任政府、司法独立、选举制度、公民身份、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等等,正是这样一种法权安排,使得共和的理念落实为共和体制,并由此转化为共和实践。因此,“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表现为关于中国与中国人的身份建构、地缘政治、民族认同和文化单元的抽象一体性法权安排。”[42]我们当然可以从其他的角度来理解现代民族国家,但就本质而言,现代民族国家是经由宪法和国际法而建构起来的法律概念,抛开宪法和国际法律秩序,我们根本找不到一个现代民族国家。

  再来看看国民的再造,即从臣民到国民。在王朝时代,作为皇帝的臣民,个人与皇帝之间是一种伦理关系,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说个体是隶属于皇帝的,而非隶属于国家的。但到了晚清,这种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光绪三十四年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国民与臣民并举,当谈到“选举新议员”时,开始使用“国民”,但其他地方仍然使用臣民。到了宣统三年《重大信条》则只见国民而无臣民,而且开始大量使用“国”这个词。再到民国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明确宣称“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条)。称呼的变化反映出的不仅是自我身份认同的变化,更是一整套法权关系的变化,即从君臣的伦理关系到国家与国民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族国家的一项核心原则即主权在民,国民成为主权的承载者,但这个原则仍需落实为具体的法权安排,从国民这个角度来看,即公民身份的法律建构,表现为选举权和政治参与权、基本权利的保护、作为国家关爱方式的福利制度、特殊公民群体(如残疾人)的保护、公民的法律义务等等。在多元文化社会,公民的社会与文化权利逐渐成为宪法上的权利,并往往以群体的方式实现。[43]

  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还意味着公民伦理的建构,这一点对现代民族国家尤为重要。所谓公民伦理,简单来说,就是公民走出自由主义所强调的私人性,投身于公共之善中,表现为对公共自由和公共福祉的追求和维护,对体现公共自由和公共福祉的法律的尊重与捍卫。在现代法治国家,这种公民伦理将表现为下节所探讨的宪法爱国主义。

  最后来看国族的再造,即从“华夷之辩”到“中华民族”,实际涉及到的是如何理解第一节所提到的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自然有其历史文化与族群基础,社会学和人类学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44]不过正如陈连开先生所言:“中华民族,是中国古今各民族的总称;是由众多民族在形成为统一国家的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民族集合体。”[45]陈先生的中华民族研究中,始终关注着大一统的国家形成对中华民族的塑造作用,他认为“把全国所有民族地区纳入中国版图并置于中央王朝直接管辖之下,从而标志着统一的多民族中国古代发展过程的完成,这个历史使命是由蒙古族为统治民族的元朝和以满族为统治民族的清朝完成的。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是中华民族在古代已形成为整体的最高政治表现。”[46]尤其是清朝,到乾隆年间,中央已经委派官员到所有地方,标志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确立。其实“华夷之辩”已经暗示了文化本身无法体现中华民族的整体性,这个整体性在过去体现在天下观与大一统中,现在则体现在民族国家上。如果说清朝是中华民族在王朝时代的最高政治表现,那么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则是中华民族在民族国家时代的最高政治表现。中国的整体性界定了中华民族的一体性,清朝的外藩在近代逐步脱离,最终未能纳入中国版图,今天自然也就不再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虽然边界的划分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往往是战争的结果,但边界一旦划定,中华民族的界限也就随之划定。

  在中华民族的再造过程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将“华夷之辩”下“差序格局”的文化与族群关系改造为“多元格局”的文化与族群关系,强调文化与族群的平等性以及对少数族群文化的特殊保护。当然各个族群之间的文化也只能做个笼统的区分,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文化不断地交融,将来也会继续交融下去,那种过分强调文化的本真性,甚至要将其像大熊猫一样隔离保护起来,本身就是违反文化本真性的,文化是人际交往中产生的,也随着人际交往的变迁而变迁,根本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文化。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和中华民族一体性之间的鸿沟需要文化交流来填补,同时也需要多元文化与族群存在的空间(国家)和载体(人民)来填补。

  陈先生的研究注意到了国家统一在中华民族形成中的推动作用,但并没有注意到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身份对中华民族形成的重要促进作用。诚如前面已经谈到的,中华民族是“民”与“族”的复合体,“民”所标识的是她的政治属性,而“族”所表示的是她的文化属性。国族再造的核心是将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整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其关键除了统一国家的确立外,尚需要赋予每个个体以平等的公民身份,使得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在公民身份的同质性中得到体现,虽然我们可能属于不同的族群,但我们却同是中国人,我们具有共同的公民身份,享受共同的公民权,履行共同的公民义务,践行共同的公民伦理。[47]正是公民身份的一体性造就了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人与中华民族具有同样的内涵。

  从上面对国家、国民和国族的再造的分析来看,近代中国国家转型,实际是将“天下观”中的伦理秩序转型为“国家观”中的法律秩序,从一个伦理文化共同体,转型为政治法律共同体。因此,不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必然是一个法律概念,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也必然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中国、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毋宁是同一的。

  至此我们基本上回答了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即如何理解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多元”体现在文化与族群上,而“一体”体现在政治与法律上。这种“多元一体格局”,最终体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权结构安排,而费先生所谓的“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是一种政治文化意识,其基础是统一的国家与公民身份,一种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认同意识,即宪法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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