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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价格歧视手段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2.1 作为价格歧视手段首先假设市场上仅存在一家垄断有线平台运营商,它为三类观众A、B和C提供两套节目,即频道1和频道2。表7-2 消费者对于两个频道的评价令P1和P2为运营商分别对于两个单独频道的定价,PB为搭配销售的节目价格。同时,提供服务的成本也将对运营商的搭配销售决策产生影响。
作为价格歧视手段_城市数字电视发展模式与竞争策略研究

7.2.1 作为价格歧视手段

首先假设市场上仅存在一家垄断有线平台运营商,它为三类观众A、B和C提供两套节目,即频道1和频道2。进一步,假设为消费者提供单位频道的生产和传输成本为10,但此成本一旦发生便已沉没,此时为额外观众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为0。观众对于频道的效用如表7-2所示。当同时收看到两个频道时,其效用是独自观看两个频道效用的简单加总。

表7-2 消费者对于两个频道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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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P1和P2为运营商分别对于两个单独频道的定价,PB为搭配销售的节目价格。此时,存在三种形式的利润最大化定价方式:无搭配销售、纯搭配销售和混合搭配销售。由此,三种定价形式下,频道销量组合为(Q1,Q2),运营商总收入为R,消费者福利水平CS可写为表7-3。

表7-3 各种搭配销售下的市场均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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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搭配销售和混合搭配销售的情形相比,纯搭配销售实现了最优配置效率:此时每位消费者都能收看到两套节目。由表7-3可见,搭配销售增加了运营商的利润,其中混合搭配销售攫取了最多的消费者剩余并为运营商带来了最高的收入。同时,提供服务的成本也将对运营商的搭配销售决策产生影响。当为消费者提供单位频道的生产和传输成本为15时,若运营商不进行搭配销售则无法为续;当为消费者提供单位频道的生产和传输成本为16时,运营商只有采取混合搭配销售才能实现正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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