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国家的法律
在丹麦,通常认为身体属于个体公民的财产。他们认为财产不是某种特定的物,是通过社会、法律程序规定的对于某物、某种关系、某个社会特殊机构的权利。而独立于具体时空中的身体,不是暂时、偶然地与某人相关,这种拥有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没有其他人对我的身体拥有这样的权利。[1]
在法国,自从1793年大革命废除了农奴制以后,自由作为人权被解释为人不能被买卖,没有人可以卖自己。1994年前的民法没有明确规定人体(或人类胚胎),但将人与财产区分开来,人体不能成为商业对象,如代孕母亲的子宫、孩子等都不能成为协议的对象。人有尊严,不能把人体等同于物、对象。法律断定人的身体等同于人,无论是整体还是部分,都不能被买卖。[2]
美国1984年明确规定,买卖器官为非法。
中国在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等,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国在这个问题的思考似乎更为周全,明确区分了几种情况:(1)与身体相分离的是物,不再成为身体的一部分,可以成为这个人的财产,如头发、指甲等;(2)身体的部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回归到他的身体,法律上规定这些部分就不是物。例如一块皮肤或骨头可以暂时离开人的身体,但可以利用自体移植法重新和身体结合,并继续发挥它们的功能,如皮肤、组织等;(3)有些与原来身体永远分离的部分,如血液或组织的捐献,它们与其他人的身体结合,不会与捐献者的身体形成一个功能整体,捐献者没有权利自我决定这些部分,从法律上讲,这部分合法地成为物;(4)贮藏的精子不享有身体完整性的保护权,它们不能再重新回到身体,但它体现了合法主体将自己的生物信息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性,是“功能性单元”(functional unit),享有保护权。从死尸上分离的器官不属于功能性单元。[3]
荷兰的新民法规定人体和人体部分绝不能和汽车、苹果、狗等其他财产相等同,人体和人体部分根本不能在财产的概念范畴内进行讨论。尽管1946年荷兰最高法院规定不经同意从尸体上取走假牙属于盗窃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法规定人体或人体部分是财产。如果一定要说一个活体能够被拥有的话,那只能是某个人自己的身体,包括身体的各种产物,如精液、细胞等。拥有其他人的身体或身体部分显然是有问题的。[4]如今,在荷兰人们已经不太关心身体的所有权问题,大多数新近的法律已很少提及“财产”这个术语,更多关注对于身体的支配权和自我决定权的限定问题。比如,一个人可以卖血吗?当捐献危及他们的健康时,活体可以捐献他的器官吗?等等。
尽管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但主要代表了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赞成活体买卖转让,认为身体是个人的财产,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自己的身体;另一种恰恰相反,反对活体器官的买卖和转让,认为人有内在的尊严和价值。事实上,在这些法律条文背后,都有其深厚的哲学基础和严密的伦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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