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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大学生提高宪法意识的重要意义

时间:2022-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高校大学生提高宪法意识的重要意义2013年1期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往往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大学生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国家重要人才资源,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应该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宪法知识,并在走出校门后能带头遵守宪法,我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作出应有的贡献。我国历史上最早产生的具有宪法意义的规定是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纳》。

论高校大学生提高宪法意识的重要意义

 2013年1期

【摘要】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往往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由于宪法的抽象性、高度概括性等特点,其效力性、规范性等地位在实际生活中往往被人们忽视,甚至有的人认为宪法不是法,不具有一般法的规范性,所以,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宪法规范的意识不够高。大学生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国家重要人才资源,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应该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宪法知识,并在走出校门后能带头遵守宪法,我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大学生 宪法意识 重要意义 

  1 宪法的产生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英国是近代宪法的诞生地,17-18世纪期间,英国的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在不断的斗争与妥协过程中,先后颁布了不同的宪法性文件,同时在社会实践中还形成了大量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但英国宪法的特点是不成文宪法,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宪法法典。宪法的产生与一般法律的产生不同,在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刑法方面的制度,如唐律、大清律等,但是就没有统一的宪法规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生活中没有民主的形成。一个国家统治者可以自己制定一般法律并付诸实施,但对于宪法来说,统治者自己是不能制定的,它要求以民主作为前提,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和生效,因为宪法通常要反映一个国家国民、公民的全体意志,而不能仅仅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因为统治者的利益并不能完全代表全体国民的利益。我国历史上奴隶社会制度、封建社会制度的法律,所体现的就是奴隶主、封建主阶级的利益,社会生活中无民主可言,因而不能产生完整意义上的宪法也就不奇怪了。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最先产生民主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而非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资本主义民主、自由、人权等,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前提条件。著名法学家龚祥瑞教授很形象地描述过:“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首先在英国播下种子,在美国开了花,在法国结的果,而后散布于欧美各国以致世界各地”。所以说,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毛泽东主席曾经指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宪法的产生需要有现实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条件。宪法首先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而非社会主义国家,是因为一些比较先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在政治方面,由于新兴资产阶级的诞生,他们强烈要求政治上平等和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力。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经过长期的反封建主义斗争,最终取得胜利,并建立了以普选制、代议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反映了资产阶级。 

  的政治利益和要求。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资产阶级便将这种政治制度以根本法――即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此作为长期维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根据。在当时,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胜利果实固定下来,确实是考虑周全,意义深远。在经济方面,宪法的产生离不开商品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由于封建经济的种种局限性,难以形成广阔的市场,不能满足商品贸易的需要,所以,当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到普遍发展并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时,由于商品贸易上的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需要,必然要求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所以说,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思想方面,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的影响下,要求民主、法治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潘恩等,他们通过对旧体制的种种社会弊端进行揭露和批判,提出了一些顺应时代并能鼓舞人心的思想理论,如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这些先进的思想、口号,与当时的封建统治所赖以存在的思想体系是针锋相对的,在当时很能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这些理论一经提出,就能引起大多数人的共鸣,很快就深入人心,得到响应,唤起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成为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宪法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全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共6篇90条,第一篇是列宁亲自起草的。宪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土地、银行等实行国有化;实行无产阶级和贫民的专政;确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管理机关;规定了劳动者权利和自由等,我国解放后的宪法很大程度上也参照了这部宪法的结构。我国历史上最早产生的具有宪法意义的规定是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纳》。在中日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的强力打击后,加上国内的义和团运动,大清国势逐渐衰弱,迫于政治压力,清政府在列强干涉下开始实施“庚子新政”,派遣五名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强各国实施宪政的内容以便借鉴推行。通过考察后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纳》也确实是体现了假借宪政的形式,确认了大清皇帝的绝对权力。《钦定宪法大纳》的内容由两大部分构成,即“君上大权”和附录的“臣民权利义务”,规定了“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专制内容。《钦定宪法大纳》没有给人民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已,它用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虽然这部宪法性文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民主权利,但形式上仍具有一定的民主政治成分,对当时人们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不少的冲击,它的颁布,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从而使得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并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之外,其所规定的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做法,为我国后来宪法的制定起到了参考作用。 

  新中国诞生的时侯,由于当时不具备制定宪法的条件,因此,就把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邀请各界人士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最高准则,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共同纲领》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人民的权利、文化教育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宪法――《苏俄宪法》有较大的相似性,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明显特征,因而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短短几年时间内,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大人民的政治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制定宪法的条件基本成熟,1953年初,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根据这个《选举法》开展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普选,同时成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过程中,经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在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交表决,获得一致通过,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了。在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说了两句非常精辟的话,他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同时又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既体现了原则性又兼顾了灵活性,比较切合当时我国的社会实际,生效后实施近20年。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是在我国的特殊历史时期制定的,两部宪法的内容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左”的思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点和错误,特别是1975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1978年12月,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也应体现出解放思想的规定,因此,必须对1978年《宪法》作出全面的修改。于是,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1980年9月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1982年2月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并在当年12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获得通过。1982年《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客观全面地对中国人民100多年来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以及建国后30多年正反两方面的建设经验给予了较为准确的总结,同时注意吸收了国际经验。1982年《宪法》实施至今,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的改革开放,进行了几次修改。 

  2 宪法的地位 

  在分析宪法的地位之前,需对宪法的概念进行认识。我们都知道,近代宪法的概念首先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汉语中的宪法是一个外来词语,其英文为Constitution,拉丁文为constitutio,德文Verfassang。由于拉丁文‘constitutio’和英文的‘constitution’是多义词,所以在被各国引进的时候也就不只有一种翻译法。所以,宪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政治力量的对比不同其含义也不尽一致,在中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宪”或“宪法”的解释也不完全相同,以致现在对宪法概念的表述各有见解。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宪法即“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为了与前面分析的宪法产生的条件相衔接,这里,作者引用百度文库里的宪法概念来探讨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立革命胜利成果和实现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是每一个国家的根本法,都是用法的形式来确立并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我国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统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主权的最高象征,一个政党、一个阶级要在一个国家获得统治权,往往要经过长期革命斗争,付出巨大代价才能换来的,所以,当革命取得胜利后,首先就是要通过制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把自己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固定下来。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无论是对资本主义还是对社会主义都是很准确的表述。从宪法的产生来看,它取代了神权、君权、皇权,用民主政治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一定程度上或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专制政权,用最高法的形式限制了国家权力的行使,使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的最高地位还体现在,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在我国,通常形象地把宪法比作“母法”,其他法律称为“子法”,突出地表明了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 宪法的内容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所以,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往往就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内容。如国家性质、国家结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由于建国初期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可以说势不两立,不可能解放思想去学习借鉴资本主义的东西,所以,样样都以社会主义的苏联老大哥为榜样,宪法也不列外。就从序言来讲,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结构上并没有序言,我国的宪法在结构上与1918年的《苏俄宪法》有着极大的相似性。1918年的苏俄宪法在序言中说到:“在以弗.伊.列宁为首的共产党领导下,俄国的工人和农民进行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这场革命推翻了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权,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创建了苏维埃国家”。同样,我国宪法在序言中也说到:“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的宪法在序言中是这样说的:“金日成同志创立了永恒不灭的主体思想,在此旗帜下组织和领导了抗日革命斗争,树立了光荣的革命传统,完成了光复祖国的历史大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领域奠定了建设自主独立国家的牢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这种在序言中强调国家领导人的功绩,如何带领本国和本民族长期奋斗的历史和取得的胜利成果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特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序言中各有特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序言这样写到:“ 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德国魏玛宪法的序言是:“ 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爱制兹宪法”。 美国宪法的序言是:“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在序言后,往往就要接着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制度。《苏俄宪法》的第1条就规定了国体,即“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我国宪法的第1条也规定了国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苏俄宪法》的第2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的第2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苏俄宪法》的第3条规定:“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的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是在多大程度上借鉴了《苏俄宪法》。在公民的权利义务部分,我国宪法很全面地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如政治权利、平等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经济文化权利等等,同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主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统一实施,规范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宪法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   4 提高宪法意识的意义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基础上,通过大胆地解放思想而郑重提出来的。在中国这个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传统的国家,提出“依法治国”,彻底否定人治,可以说,这在中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所以要求全体公民以及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组织,都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具备较高的守法意识,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更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作为公民应具备一般的法律知识,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作为知识分子群体的大学生,更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大学生的言行在无意中会对其他公民产生影响,因为他们是时代青年的先锋代表,是国家建设的生力军,他们的法律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全体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所以,加强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特别是宪法意识的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的重要环节。无论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行使私权利的公民个人,首先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认真学习和了解宪法知识,掌握宪法相关制度,提高宪法意识。宪法意识一般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对于本国宪法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宪法的认识、感觉、理解、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观点等等。宪法意识不会自发形成,更不会凭空产生,除了加强法制教育外,还需要有一个国家的法制环境和良好的民主政治环境。由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比较特殊,在法院系统的设置方面不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这就使得我国的很多单位和个人,在思想意识上不把宪法视为法,不少人认为宪法不像刑法那样,触犯了要坐牢;也不像民法那样违反了要赔偿,看到有人违反了宪法也没人管,所以自己违反宪法只要不严重也无所谓,法院更不会来管,久而久之地如此这般,造成了宪法的执法、守法和司法环境难以达到“依法治国”的要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对宪法地位和效力的确认,也是对宪法权威性的最有力的保障。大学生是国家的高级人才,党和国家对他们寄予厚望,他们不仅要学好专业知识,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质,特别是宪法方面的知识和意识,以便将来走向社会后能够起好模范遵守宪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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