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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激励机制的完善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国,相关法规规定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大扶持鼓励社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力度,以促进非营利组织高效、持续地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比如为了激励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的积极性,英国每年向非营利组织提供33亿英镑的公益支出。
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激励机制的完善_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研究

1.完善政策法规

没有完善的法规和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就得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更不可能高效、持续地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目前,我国政府及立法部门除了出台了对非营利组织行业准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还没有建立一套政策法规,以激励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为了激励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品供给,199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非营利组织促进法》。在英国,相关法规规定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这就明确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为了激励青年参与志愿服务,规定每年完成100小时以上的社会公益志愿服务就可以得到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作为青年就业凭证,而且每年英国政府会召集王室成员及相关部长召开表彰大会,对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1]。在美国,为了激励和保障非营利组织及志愿者,政府先后制定了《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志愿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德国也制定了《奖励志愿社会年法》等法律,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在新加坡,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获得政府表彰的积极参与公益服务事业的志愿者可以享有在社区免费停车的权力,其子女在就学时可以获得优先选择权等。因此,我国政府以及相关立法部门首先应该完善对非营利组织在筹款、人事管理以及非营利组织人员社会保障等内部治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如建立完善的非营利组织职员薪酬制度,以解决非营利组织员工的基本保障问题,激励其工作的积极性。同时,相关部门应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社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明确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合作关系,从而保障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公共品供给中应享有的基本权益,为非营利组织积极参与公共品供给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大扶持鼓励社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力度,以促进非营利组织高效、持续地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比如为了激励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的积极性,英国每年向非营利组织提供33亿英镑的公益支出。

2.明确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和使命

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是组织未来发展的方向。非营利组织只有明确宗旨和使命,才能增强其在社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从而赢得社会外部、资金、捐赠等方面的支持,为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真正发挥组织宗旨和使命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在我国,很多社区非营利组织是在政府的倡导下自上而下成立的,例如青联、妇联、残联等。它们与政府相关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生成模式往往会导致其缺乏自己明确的宗旨和使命,进而使其员工缺乏工作积极性。因此,我们必须尽可能地明确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和使命。如学术团体旨在促进学术交流,妇联旨在维护妇女权益,工会旨在维护工人利益等。只有如此,才可以使非营利组织在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时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方向,从而提高公共品供给的积极性和效率。

3.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为实施有效激励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设计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的绩效考核标准时,不能只与其取得的经济成果因素挂钩,还必须将非营利组织的公益目标、工作效率目标、特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指标涵盖在内。尤其是服务对象的反馈和评价相当重要。非营利组织为社区提供的公共品是否满足社区要求,是否高效,应该由服务对象,即社区公众评判,并以此作为激励非营利组织的基础。

4.采取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

(1)必须给予适当的物质激励。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及其成员的物质激励意义不在于其经济价值,而在于对组织和成员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服务的认可。而且,采取适当的物质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非营利组织及其员工在物质上得到保障,激发他们积极参与公共品供给的工作热情。

(2)设置一定的目标激励。美国心理学家洛克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目标设置理论,主要是从设置目标方面探索如何激发人(组织)的积极性。目标本身具有激励作用。它告诉员工(组织)需要做什么,以及需要付出多大努力。所以,为了提高社区公共品供给绩效,非营利组织可以设置一个有难度的但可以实现的目标,诱发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在设置非营利组织目标时,首先,要确保目标的明确性。明确的目标能够提高工作绩效。其次,要确保目标实现程度难易适当。设置的目标过高,会难以实现,很有可能打击员工(组织)的积极性;设置的目标过低也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再次,在目标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根据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使非营利组织及其成员有不断追求成功的欲望和动力。

(3)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首先,必须完善现有的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是考核主体对比工作目标或绩效标准,对组织及其员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科学评定的过程。绩效考核是实施激励措施的前提。若没有考核,激励就无从谈起。通过考核能够激发组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组织和员工的发展。在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过程中,考核主体要对各个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然后对不同类别、层次各要素划分等级标准和分数线。其次,还要有效运用绩效考核的结果。考核结果的使用既是考核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其必须与被考核对象表彰奖励相结合,要如实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指明改进方法,以保证绩效考核发挥正常的激励约束作用。

(4)正确实施强化激励,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非营利组织的激励需要正强化与负强化相结合。正强化激励主要通过对非营利组织及其成员取得成绩进行奖励表彰,以激发组织及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正强化激励既包括物质激励,也包括精神激励。负强化激励具有警示作用。它通过制度、法规限制,促使其为了免除批评或处罚而自觉地调节自身行为。其形式包括批评、告诫等。很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在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中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无私奉献,即使出现一些失误,也不应对其采取负激励进行处罚,担心对非营利组织采取负激励会引起负效应,使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工作积极性下降。实际上,恰恰相反,在组织管理过程中负激励往往能起到正效应,通过批评、警告等形式使非营利组织及其员工在有压力的状态下工作,变压力为动力,不断完善、提升自我。

(5)运用忧患意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运用忧患意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又称忧患—竞争—激励方式,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源于我国古代思想家孟子“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忧患—竞争—激励思想。忧患—竞争—激励方式会使非营利组织及其员工产生危机感和挑战,迫使非营利组织提高公共品供给效率。

(6)完善税收激励机制。完善税收激励机制,首先,要调整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以确保非营利组织稳定的资金来源。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占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比例虽然不高,但它是我国非营利组织资金的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且就发展形势而言,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捐赠者实行12%的税前扣除比例,而对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实行30%的税前扣除比例。这种比例虽然比以前有大幅提高,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政府规定,对个人捐赠者的累进税率,不论大小都给予其最低联邦和省级税率。在印度,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和团体向免税组织捐赠都可以获得其捐赠50%的减免税权”[2]。可以说,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能获得大量社会捐赠是离不开政府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在我国,要提高捐赠者向非营利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比例,进一步调整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是关键环节。其次,要有针对性地扩大税收优惠范围。据统计,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商业活动占其总资金来源的31%[3]。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通过一定的商业活动获取运行资金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而且这个比例在未来还有可能提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这31%参与商业活动的营利收入是在免税优惠政策范围之外的。这也就意味着必须像企业一样缴纳所得税。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和英国的经验。在美国,联邦税法将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分为与其组织宗旨相关和与其宗旨无关两大类。对带有营利性质但与组织宗旨相关的商业活动实行免税优惠政策;而与非营利组织宗旨无关的营利收入在税收方面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必须实行与普通企业一样的征税政策。英国将非营利组织分为慈善性和非慈善性两类。如果非营利组织是以慈善为唯一目的和宗旨的,就属于慈善性非营利组织。其不动产收入、股息、版税等都可享受免税优惠。对于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非慈善性非营利组织是不能够享受的[4]。这样可以使非营利组织获得更充足的资金,以便更好地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再次,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监管,建立免税资格统一认证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制度,所以只要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就可以获得免税资格。这样很容易导致税收监管秩序的混乱。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依法成立后,还必须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有经税务机构核准登记后才可以享受相关的各类税收优惠待遇。税务机构每年都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申报表进行监管。如果发现不符合免税资格认定标准或没能通过税务机构的免税资格审查,税务机构将免去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5]。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免税资格统一认证制度的经验,我们可以实现由税务部门提出非营利组织免税的具体适用标准,并拟定非营利组织免税申报办法、具体程序以及管理规章。同时,非营利组织在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时还应同时由税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决定其是否享有免税资格。最后,由税务部门定期对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管,而一旦发现非营利组织存在违规现象,将立即撤销其免税资格。

(7)重视组织文化激励。非营利组织文化是其生存与发展的灵魂,是推动其进步的力量之源。非营利组织只有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核心文化团队,才会有更强的凝聚力。透过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志愿性等组织特点,我们可以看到非营利组织文化包括尚义轻利的价值观念、无私奉献的思想意识,以及以人为本的运作理念等。在其基础上形成的共同的思想作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是形成非营利组织团队凝聚力,甚至内部良好人际关系的关键因素。因此,在管理层面,管理者应高度重视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文化建设,要把组织文化的内涵融入管理思想,使组织形成共同的价值观,自觉地认同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

[1] John K. Roth. Private needs,public selves.Urbana and Chicago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97:28.

[2] 张怡,李瑞缘.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机制的法律思考[J].税务与经济,2013 (6).

[3] 邓国胜.中国NGO问卷调查的初步分析[EB/OL]. 2013-07-02,http://blogngocn.net/viewnews-1854.

[4] 唐雯.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及所得税优惠[J].税务经济研究,2011(5).

[5] 史正保,马萌萌.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研究[J].鲁东大学学报,201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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